跟国家相比,强盗太他妈有绅士风度了
跟国家相比,强盗太他妈有绅士风度了

罗斯巴德论国家(笔记摘录)
国家的性质
1,国家履行着很多重要并且必要的功能:从诸如制定法律到提供警察和消防队员、建造和维修街道、传递邮件。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只有”国家可以履行这些功能,或者退一步讲,这并不能说明国家在这些功能的履行上尚且良好。
2,从古至今,那些自称为“政府”或“国家”的团体尝试着,并且常常是成功地获得了对经济和社会的居高临下的强制性垄断权。
3,征税是一种纯粹和简单的偷窃行为,虽然这种偷窃规模如此之大,从而没有即存的犯罪可以与之相应。
4,国家体制的辩护者坚持认为税收“真的”是自愿性质的。一个简单的反驳——让我们想想,如果政府取消了税收,而变革成是简单地请求自愿捐助,那将会发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还有人会真的认为任何和国家目前的巨大收入具有可比性的收入会继续流入国库吗?
5,熊彼特:把税收解释成类似于俱乐部会员费或者是获得服务(例如医生的)应付的费用这样的一种理论,只能证明社会科学的这一部分离科学的思维习惯是多么的遥远。
6,“选举”行为使得政府和它的所有工作及权力都成为真正的“自愿”性质。反驳——
A,即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明确地认可政府的每一个特定的行为,这也只是多数人的专政,而不是这个国家每一个人都自愿承受的行为。……多数人可能支持或者宽恕偷窃行为这样一种事实,并不能减少这种行为的犯罪本质或者它的严重的不公平性。……比如,民主选举产生的纳粹政府所谋杀的任何犹太人都不是被谋杀的,而是“自愿承担的自杀行为”,这就是“选举导致自愿”原则所导致的奇怪逻辑推论。
B,在一个共和国而不是直接民主政体,人们并不是对特定的行为进行投票表决,而是一揽子交易性质地选举出“代表”,代表们接着在一个固定的任期内发泄他们的意愿。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当然不是真的是“代表”,因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主人个别地雇佣代理人或者代表,并且可以任意地解雇他。
7,弗兰茨·奥本海默:社会中有且只有两种获得财富的办法:a,通过生产和自愿地与他人进行交换——自由市场的方式;b,通过对他人生产的财富的暴力征收——暴力和偷窃。第一种叫经济的方式,第二种叫政治的方式。国家就是依靠政治方式的组织。
8,莱桑德·斯波纳:宪法在理论上称,所有的税收都是自愿支付的,我们的政府是个人之间自愿成立的互相保险的公司。但是,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事实是,政府就像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对一个人说:要钱还是要命。而且,强盗比政府要好,强盗抢了你的钱之后离你而去,而不是一路跟着你,假想他是你的合法的“君主”,因为他给你提供了“保护”。他不会持续地“保护”你,命令你向他鞠躬俯首于他;要求你这么做,禁止你那么做;当他高兴的时候或觉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就经常地抢劫你更多的钱财;如果你质疑他的权威或者违背他的命令,他就把你贴上造反者、叛国者、国家的敌人这样的标签并且毫不留情地把你枪决。这些都不是强盗做的事情。强盗是如此具有绅士风度从而对这些欺诈、凌辱、恶行也有罪恶感。总之,他在抢劫你之后,并不企图把你变成他的欺骗对象或者奴隶。
9,拥护国家的理论学家从古至今的成功,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愚弄。
10,意识形态对于国家的存续向来至关重要。因为,无论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政体,甚至是绝对的独裁统治,实质上都是依赖于社会中多数人的支持。——国家需要知识分子的原因。
11,知识分子为什么需要国家?简单地说,知识分子的服务通常并不是大众消费者非常强烈需求的,他们可以在国家的臂膀中找到一个更加放心的“市场”。
12,李约瑟抗议魏特夫:魏特夫如此尖利地攻击的文明是一种可以使诗人和学者从政的文明(中国文明)。历代中国皇帝都拥有一批忠心、仁慈和公正的学者为他们服务。——东方古代专制压迫社会正当化的原因。
13,小结:国家是一个依靠一个合法化的大规模的“税收-偷窃制度”得以生存的强制性的犯罪集团。它通过与一批塑造观点的知识分子建立联盟,从而发动多数人的支持逃避了它的犯罪行,它也给予了这批知识分子权力和财富的分享。
(《自由的伦理》第22章)
国家的内在矛盾
1,霍布斯自然状态谬论:
自然状态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被允许全方面地保持自由,尤其是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被允许保留武器以及自卫的权利,那么我们就都会互相发生战斗,从而社会就会被破坏。所以,让我们把我们的强制和我们的最终决定权以及规定并执行我们权利的权力移交给那边的琼斯家庭。琼斯家庭会防范我们掠夺的本性、保持社会和平以及执行正义。
——“谁会防卫我们免于受到琼斯家庭的侵犯,尤其是在我们都被剥夺武器的情况下?”
——然后,考虑到琼斯家庭的长久统治,基于它的长久性而赋予其合法性,这正是我们目前盲目遵从的观点。
2,如果我们以清醒的和逻辑的目光审视“有限政府”理论,我们会发现它真的是一个狂想,它提出的是一个不切实际和不协调的“乌托邦”。
A,没有理由可以假定任何国家统治者获得了对暴力的强制性垄断之后,这种垄断仍然会“局限”于保护人身和财产的目的。历史上也从未曾有政府如此保持“有限性”。
B,如果一个恶毒的原则——强制税收和垄断暴力——在社会的深层次被确立并合法化,那么它很容易被扩张和被修饰。
C,国家统治者也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动机来积极扩张上述两个原则。国家的强制权利越是超出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家希望的界限范围,操作国家机构的统治阶级就越能得到权力和财富。
D,国家统治者的上述扩张仅仅会遇到虚弱的反对,因为,第一,它通过和它联盟的知识分子获得了舆论上的合法性,第二,人们缺少基于自由市场的制度上的其他选择途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如果没有政府,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3,在自由市场经济下,一个可观察的事实是,个人或某团体的财富的增加是有利于所有人的,但是在政治王国,在国家的领域,收入和财富的最大化只会以社会其他成员为代价,增加国家及其统治者这些寄生虫的财富。
4,有限政府的鼓吹者常常把国家理想化,认为国家不会偏袒或利用它的地位不正当地获取它想要的东西,认为国家是一个在社会中争议派别之间公正地作出裁判的“仲裁员”,然而,国家为什么一定会这么做呢?考虑到国家的权力未受制衡,国家和它的统治者会采取行动使他们的权力和财富最大化,从而无情扩张出原来设想的“限度”。
5,在有限政府和自由放任主义的乌托邦中,并没有什么制度上的机制可以保持国家的有限性。历史上国家的血腥记录可以证明,任何权力,一旦被赋予或取得,就会被使用从而滥用。这就是自由主义者阿克顿爵士明智地注意到的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6,不存在“中立”税收。约翰·凯尔宏在19世纪指出,税收的存在本身否定了这种中立性的任何可能。任何档次的税收,至少会导致这样产生两个敌对的社会阶级:取得税收并且依赖于税收而生存的“统治”阶级和支付收税的“被统治”阶级。简言之,纯粹的税收支付者和纯粹的税收消费者这样两种冲突的阶级。
7,宪法也不能保证政府的有限性。凯尔宏指出,享有垄断权的最高法院也是由同一个政府选举产生并赋予最终决定的权力,政治的“内在性”使最高法院常常为了扩张政府在市民之中的权力,而倾向于对宪法的语言进行“宽泛的”或者宽松的解释。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之中“内在”可能会无情地战胜那些徒劳地赞成进行“严格”解释以限制国家权力的“外在”少数派。
8,法律不是从国家中出现的。有限政府和和其他政治哲学家通常认为,出于创造和发展法律的需要,国家是有必要存在的,但是,历史事实并非如此。绝大多数法律,尤其是法律中的自由主义部分,并不是从国家中出现的,而是来自非国家的机构:部落习惯、普通法的法官和法院、商业法院和商业习惯法、船家自设的法庭中的海商法等等。在普通法院法官以及部落长老存在竞争的状况下,法官并不是在造法,而是发现已经存在的法律和一般被遵守的原则,并且将其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或者适用于新的技术或制度情形。(注释3)
9,一个例证。在被克伦威尔征服之前的古爱尔兰,有着上千年的历史,在那个社会中“没有国家管理的司法的痕迹”,互相竞争的专业法学家的不同学派解释和适用普通习惯法,并且通过互相竞争的和自愿支持的“诸侯”或保险机构予以执行。而且,这些习惯规则并不是随便的或任意地,而是自觉的来源于自然法,被人类的理性所发现。
10,兰迪·巴奈特注意到富勒教授察觉到了当时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根本错误:“把法律看做……当权者的单方面设计,来自政府并且施加于市民身上这样一种假设。”法律并不是简单的纵向的……也是横向的,从人们之间产生并且相互之间适用。……富勒认为,实证主义者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关于正当法律的一个关键原则,也就是法律制定者自己必须遵守其为市民规定的规则……但是,巴奈特指出富勒犯下了重要的错误,他没有把他的洞见从法律的程序部分推广到实体部分。
11,巴奈特认为,如果往前推广,那么“国家从性质上来说必然违反国家应该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的这个约束。”……例如,国家规定,市民不能动用武力违反他人的意志,从他人那里取得本属于别人的东西。但是国家强制税收却“合法地”做了那样的事情。
12,法律制定者如果必须“遵守所有规则,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只要它没有或不能这么做,它就不是或不能成为一个法律制度,它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国家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的制度。”
13,自由放任主义的又一个内在矛盾——国家保护以什么为限度?如果国家的功能被局限于“保护”私人和财产,那么税收就应该“局限于”为了提供那种服务所需要的程度。但是,这种保护因为没有价格信号的调节,也就是没有自由市场的竞争和个体交换来作出程度上的决定和变化,因此它是“无价”的,所以,在国家制度下,政府提供保护的程度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只能是通过政府来纯粹武断地作出决定。
14,自由放任主义的税收谬论——有能力支付理论。反驳:如果每个人都被迫根据他的收入的比例为每个货物和服务付款,那么将根本没有任何定价制度,没有市场制度可以运作,超级富豪洛克菲勒可能被迫为一块面包支付一百万美元。
(批注:没有任何理论可以为税收的限度——征多少税或者向谁征税或者以什么比例征税——提供一个合乎逻辑和正当性的根据)
15,自由放任主义学说的国家学说矛盾——国家对特定区域的武力强制性垄断多大是合适的?自由放任主义会承认一个国家的某地区有权利从那个国家中脱离出来吗?逻辑上的终止点在哪里?只要承认了任何关于脱离的权利,没有任何逻辑上的终止点使个人的脱离权无法达到,这将在逻辑上带来无政府主义,因为个人可以脱离出来并资助他们自己的防卫机构,那么国家就崩溃了。
16,自由放任主义把政府限制于保护人身和财产。这个标准是有内在矛盾的。既然征税是合法的,那么政府以提供其他可能对纳税人有利的货物或服务来征税为什么就不合法呢?相反,自由放任主义反对政府建设钢铁厂或鞋厂进而把这些东西提供给消费者,理由是建这些厂的时候使用强制税收,那么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来反对政府提供警察和司法服务。按照自由放任主义的逻辑,政府在提供住宅和钢铁的时候并不比提供警察保护的时候更加不道德。
(《自由的伦理》第23章)
附录:
罗斯巴德:对国家的剖析
摘自《当代无政府主义》,[美]特里·M·珀林编 1984 商务印书馆
批注:这篇长文与前面的两章部分内容有重合。
1,谋杀就是谋杀
从确切的意义上讲,政府并不“代表”大多数人。就算它“代表”大多数人,甚至是70%的人民作出决定要谋杀其余30%的人民,这还是一种谋杀,被杀害的少数人也绝不会认为自己是自愿的自杀。我们不能容许“你就是我,我就是你”之类妄图把水搅浑,毫无实在意义的陈词滥调,掩盖上述基本事实。
2,国家就是暴力机器
种种骗人的鬼话像瘴气一样长时期地掩盖了国家的各种活动。国家究竟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国家是这样一种社会组织,他试图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维持其使用武力和暴力的垄断权;尤其是,他是唯一能够凭借高压统治,而不是通过人们的自愿捐款或对其服务的报偿而获得收益的机构。其他个人或机构获得收入的方法是生产货物和劳务,以及和平的、自愿地向他人出售这些货物和劳务,而国家获得收入的方式却是使用强制手段,也就是使用或威胁使用监狱和刺刀。在使用武力和暴力获得了收入后,国家通常会进一步限制和左右国民的其他活动。人们也许以为,只要简单地观察一下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历史,就足以证明上述论断。
3,国家违反“自然法则”
和平地运用人的智慧和气力于生产,是人类应遵循的“自然”的道路,也即人类在地球上得以生存和繁荣的方法。同样必须弄清,高压的剥削手段是违反自然法则的;是寄生性的,因为这不但不增加生产,反而减少生产。利用“政治手段”使产品为寄生的和具有破坏性的个人或集团所吮吸,不但会减少生产品的数量,而且还会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愿生产超过自身生存所需要的东西。从长期来看,这个强盗由于减少或消灭了白己的供应来源,也就断绝了自己的生路。不仅如此,即使从短期来看,这个掠夺者的所作所为也完全违反他自己作为一个人的真正本性。
4,自由先于国家
既然生产总是先于掠夺,所以自由市场也必先于国家。国家从来不是通过“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它总是在征服和剥削中产生。
A,古典的范例是,战胜的部落总是使用那种由来已久的办法,掠夺和杀戮战败的部落,后来他们认识到,如果容许被征服的部落存在,允许他们进行生产,让征服者作为统治者定居在他们中间,强迫他们缴纳年贡,则可以延长掠夺的时间,使之更加牢靠,也使形势更加令人满意。
B,以下描绘的是产生国家的办法之一:在“鲁历塔尼亚”南部的山区中有一伙土匪,他们占山为王,最后,土匪头子自封为“独立的南鲁历塔尼亚的君主”,如果他和他的部下有力量维持他们的统治一段时期,嗨,你瞧,一个新的国家便加入了“国家大家庭”的行列,过去的土匪头子摇身一变,成了该王国最正牌的贵族。
5,任何国家都需要多数认可
一旦建立了国家,统治集团或“特权阶级”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维持其统治。……为了继续执政,任何一个政府(不单单是“民主的政府”)必须获得大多数国民的支持。必须指出,这不一定是积极、热情的支持,完全可以是消极的屈从,就象对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那样。但这种支持必须是某种意义上的承认;不然,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者最终将会被广大群众的积极反抗所推翻。因为掠夺必须有剩余产品作为支持,所以,构成国家的阶级’即专职的官僚(和贵族)必然在国家中是极少数,虽然他们肯定会在一些重要的阶层中收买同盟军。因此,统治者的首要任务一向是获得大多数人的积极的或消极的承认。
6,国家需要知识分子
为了获得广大人民的承认,必须通过思想意识手段使大多数人相信,他们的政府是好的,明智的,至少是不可选择的,肯定优于想象中的其他选择对象。“知识分子”的头等重要的社会任务,就是在人民群众中宣传这种思想。因为人民群众并不创造他们自己的思想意识,对这些思想也不进行独立的思考;他们只是消极地追随知识分子所信奉和传播的思想。所以,知识分子是社会的“意识塑造者”。因为国家极为需要的正是这种对意识的塑造,因而很明显,国家同知识分子之间的历史悠久的同盟关系是有其基础的。
7,知识分子也需要国家
国家需要知识分子这一点是很明显的;而知识分子为什么需要国家,则不太明显。简单地说,知识分子在自由市场中的生活处境从来是不安定的;因为知识分子必须依靠群众对他们的估价和选择,而群众一般对理性方面的东西则毫无兴趣。相反,国家却愿意为知识分子在国家机器中安排一个牢靠而又永久的位置:有保证的收入和显赫的地位。由于知识分子为统治者效劳,因而获得优厚的待遇,并成为统治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家的两种骗术
国家和知识分子用来诱导属民们支持其统治的论点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说来,可以把这些论点归结如下:(甲)国家的统治者是伟大和英明的(他们“受命于天”,是“最优等”的人,是“科学专家”),与善良但头脑简单的老百姓相比要伟大和英明得多;(乙)由现存的政府来统治是不可避免的,是绝对必需的,它一旦垮台,将招致无法想象的灾难。教会和国家的联合是这些思想意识工具中最古老、最有效的工具之一。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赐予的,或者,在东方专制政体的绝对统治下,统治者本身就是上帝;因此,反抗他的统治就是襄读神明。在这里,受国家雇用的僧侣所起的作用基本上和知识分子一样,都是为统治者笼络人心,寻求人们的普遍支持甚或崇拜。【注14】
9,国家的恐吓术
另一种颇为成功的办法,是向人们灌输一种对任何其他统治制度或无统治状态的恐惧心理。据认为,现在的统治者是人民不可缺少的,它保护人民不受少数犯罪分子和强盗的侵袭,对此,人民应深表感激。的确,国家为了维持它对人民进行掠夺的垄断地位,总是尽力减少民间的、无组织的犯罪行为;国家唯恐失掉已经获得的利益。
10,战争的谬论
特别是,最近几百年来,国家成功地向人民灌输了对其他国家的统治者的惧怕心理。地球上的土地已经一块块地划归各个国家所有。国家理论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把国家同它所统治的领土等同起来,因为大多数人都热爱自己的祖国,所以把国土及其人民同国家等同起来,可以使天然的爱国主义为国家服务。如果“鲁历塔尼亚”受到“沃尔达维亚”的攻击,国家和它的知识分子的首要任务是让“鲁历塔尼亚”的人民深信,敌人攻击的矛头是针对他们的,而不单是针对统治阶级的。这样,一场统治者之间的战争便转变成了一场两国人民之间的战争。人民奔赴战场,保卫他们的统治者,却错误地认为是统治者正在保卫他们。
11,传统的魔术手
几百年来国家挥舞的思想意识方面的武器,是多种多样,神秘莫测的。其中一个绝妙的武器便是所谓传统。一个国家存在的年代越久,这种武器就越有威力。因为这样一来,某个王朝或某个国家便有几个世纪之久的传统作为其坚强的后盾。由此,对祖先的崇拜,也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对古代统治者的崇拜。对国家来说,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无党派知识分子的批评。压制这种批评的最好方法是,谁提出与众不同的思想,谁对现存统治表示怀疑,就说谁亵渎祖先,大逆不道。
12,多数意见的魔术手
思想意识方面的另一有效措施是贬低个人,抬高社会集体。既然任何一种统治都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承认,因而在意识形态方面对这种统治的威胁最初只能来自一个或少数几个善于独立思考的人。新的思想,更不必说批判性的新思想,开始时必然是极少数人的思想;因此,国家必须嘲弄任何与众不同的思想,把它消灭于萌芽状态中。由此,“你得听弟兄们的话”或“你得顺应社会”等劝告便成了压服个别持不同意见者的思想武器。采用这种方法,群众将不会知道皇帝的衣服是不存在的。
13,天命论的诡辩
国家要使它的统治看上去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即使它的统治并不受欢迎,也要使人们消极地顺从,就象人们通常把“死亡和捐税”联系在一起那样。为了做到这一点,可以宣扬天命论,以对抗个人的自由意志。如果我们受某王朝的统治,那是由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或神的意志,或上帝、或物质生产力)决定的,任何一个渺小的个人都无法改变这种天命。
14,如何推脱历史罪行?
国家还应使其臣民厌恶“历史上的谋叛学说”……假如国家、或贪污腐化、或侵略战争强加于人民的任何暴政解释成不是由国家统治者造成的,而是由神秘的“社会力量”造成的,或是由世间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或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对其负有责任(正如一条标语上所写的,“大家都是杀人犯”),那末,人民就不必对这种罪行感到气愤,也不必起来反抗它,而且,抨击“谋叛学说”,将使国民变得更易于相信国家在施行任何暴行时列举的“大众福利”方面的理由。“谋叛学说”会使公众怀疑国家的思想意识宣传,从而动摇国家的统治。
15,攻击富人,制造民间矛盾
另一种实践证明是可取的、能使国民顺从某人意志的办法是,使人们具有一种负疚的心理。攻击私人财富的增长为“贪得无厌”、“实利主义”或“极度的富裕”;攻击赚取利润为“剥削”和“放高利贷”;指斥互利交换为“白私”,由此,人们总是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把更多的财富从私人手中转移到“公家”那里。负疚心理使公众甘心情愿这样。尽管每个人都醉心于“私欲”,但人们却认为国家的统治者未能参加互利的交易,是因为他们把全部精力放在更高尚、更神圣的事业上——寄生性的掠夺在道德上和在美学上显然比和平的生产活动更高尚。
16,让国家计划挂上科学的幌子
在当今较为世俗的时代,国家的神圣权利上又加上了一个新上帝,即科学。国家的统治,现在被称为超科学的统治,是由专家们计划安排的。但是,尽管人们现在比以往几个世纪更多地把“理智”挂在嘴上,可这并不是个人的真正理智,个人也未能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办事;国家的统治依然是集体主义的和宿命论的,顺从的国民依然要从全局着眼,听从统治者的摆布。
17,科学的皇帝新衣:凯恩斯谬论
科学术语日益广泛的使用,使受国家雇用的知识分子得以编造出种种谎言来为国家的统治辩护,而这种辩护在较为原始的时代只能受到人们的嘲笑。一个强盗如果把他的盗窃行为说成是帮助被盗人花钱以繁荣零售业,那他是不会得到人们赞同的;但不幸的是,如果他用凯恩斯的公式装饰其理论,大谈特谈“乘数效应”,则会有较多的人相信他的理论。因此,常识仍在被人躁蹦,每个时代都以自己的独特方式玩弄这套把戏。
18,国家如何超越职守
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最为雄心勃勃的尝试是“人权法案”,以及美国宪法中限制国家权力的其他条款。根据美国宪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是应该由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司法机关加以解释的根本法。所有美国人都非常清楚,宪法中的这些限制在过去一百年是如何被无情地放宽的。但是,很少有人象查尔斯·布莱克教授那样敏锐地看到,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已在很大程度上把法院复审本身从限制性手段转变成了为政府的所作所为提供思想依据的另一工具。(用布莱克教授和卡尔霍恩的研究来论证,篇幅很长,不摘)……最后,布莱克认为,国家在有关自己的案件中总能胜诉,总能获得合法地位,“有点奇迹的味道”。
19,马克思国家理论谬论
由于国家的生存有赖于对私人资本的强行没收,由于它的扩张有赖于不断扩大对个人和私人企业的侵犯,所以我们不得不说,国家生来就是反资本主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立场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正相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执行委员会”——在今天,即资本家的执行委员会。而我们认为国家——政治工具的组织形式——构成并产生了“统治阶级”(或更确切地说,统治阶层),它永远反对真正的私人资本。
20,国家害怕什么
A,征兵谬论
国家最害怕的当然是对它的权力和存在的根本威胁。主要两种方法可以导致一个国家的灭亡:一是被另一个国家所征服,一是被本国人民的革命所推翻——简言之,或者是被战争消灭或者是被革命消灭。国家的统治者必然会作出最大的努力,对人民开展最强大的宣传攻势,来对付战争和革命这两种主要的威胁。如上所述,必须想方设法动员人民保卫国家,让他们相信,他们是在保卫自己。当在那些不愿“保卫”自己的人们面前挥动征兵的法宝,并强迫他们入伍时,保卫自己的说法便暴露了它的荒谬性:不用说,是不允许他们“保卫”自己来反对“自己”国家的征兵的。
B,战争对国家的诱惑
在战争中,国家的权力被推向最高峰,而且在“保卫国家”和“紧急动员”的口号下,国家可以对公众实行暴政,而在和平时期,这将遭到人们的公开反抗。因此,战争给国家带来许多好处,而实际上,每次现代战争都给参加战争的人民留下永久性的遗产,增加了国家对社会的负担。另外,战争还向国家提供了征服别国领土的诱人机会。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国家可以独断专行。
C,国家更关心如何保卫自己
我们可以用下面所提出的问题来检验“国家关心的主要是保卫它自己,而不是它的属民”这一假设:试问,国家对哪一类罪行查办得最严厉——是对公民的侵犯,还是对国家本身的侵犯?在国家法典中最严重的罪行大多不是对个人人身或其财产的侵犯,而是对国家本身欲望的危害,即叛国罪,逃亡投敌,拒绝应征入伍,颠覆和颠覆性的阴谋,行刺统治者,以及危害国家的经济罪,如制造假钞票,或避交所得税等。或者我们也可以比较一下,国家在追查袭击警察的罪犯时下了多少功夫,在追查袭击普通公民的罪犯时又下了多少功夫。但奇怪的是,国家公开地首先保卫它本身来对付人民群众,而人们却几乎感觉不到这是同建立国家的目的不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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