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读《社会主义》01 所有权

原创:RADL

一、所有权的性质


所有权是社会体制的基本要义,不同社会制度间的差别本质上都是所有权的差异。社会学范畴的所有权,表现为经济物品的使用权。所有者就是对经济物品有处置权的人。


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有别于法学的所有权概念。经济学中的所有权指人当前占有经济物品的这一事实上的支配关系(having)。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则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区分出事实上的“占有”(has)和法律意义上的“应有”(shouldhave)


按照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可以将经济物品区分为消费品和生产性用品【goods一词在其他经济学书籍中常被译为“财货”,在这里采用和中文版《社会主义》一致的“品”】。


消费品又分为易耗品和耐用品。易耗品在使用时会被一次耗尽,例如食物,其使用价值不能分割。耐用品可以被多次乃至多人依次使用,例如衣服可以被反复穿着,或一幅画,可以长时间地被不同人欣赏。不管是易耗品还是耐用品,消费品的使用都是排他性的。一块食物被张三吃掉,李四就吃不到;一幅画虽然可以被赵钱孙李等几个人同时欣赏,但其观赏空间是有限的,在此空间外被挡住的周某就无法在同一时间观看此画。


这一排他性决定了,一件消费品被使用之前必须要进行分配。所谓公有财产权只不过是在分配前将物品保管在公共库房中而已,共同所有权会在物品被消费时消失。因此,消费品的公有产权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它终止于存量消费品的分配。而库存以外的消费品则取决于生产性物品的所有权。


生产性物品(后文也称为生产资料)只能被间接享用,即用于消费品的生产。生产资料同样包含易耗品和耐用品,易耗生产性物品不可分割,如面粉,被制作成面点之后就不可被分享;耐用生产性物品可以分割,如一把锤子,可以被多人重复使用。

                           

上文中曾强调过,经济学意义上的支配不同于法学意义的所有权。在一个存在广泛分工的社会中,掌握生产资料的人不能完全依照自己的喜好而一味生产某类物品,他的生产是为了出售,因而必须按市场的需求来生产。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真正支配这些生产资料的是他的顾客——此谓消费者主权。为了避免误解,米塞斯在后文中所提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词指的是大众普遍理解的直接支配权。但是,关于生产资料在经济学角度上的所有权分析不是没有意义的,这有助于我们看清社会主义剥削理论中的谬误。

 

二、暴力和契约


所有权都起源于对无主物的占有,而所有权的失去则分为自愿放弃(交易、馈赠)或被迫放弃(遗失、遭受暴力掠夺)两种情况。


向历史中一直追溯,一切所有权都曾与暴力有关。暴力不断扩大就会导致“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类经过漫长的岁月才逐渐脱离了这种野蛮状态,寻求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契约即由此而产生,进而有了国家、社会和法律秩序。


“经济活动要求稳定的环境。生产过程所采用的周期越长,它在规模和时间跨度上取得的成功就越大。它要求延续性,若非有极严重的缺点,这一延续性就不能中断。这意味着经济活动需要和平,拒绝暴力。”


米塞斯认为,和平是法的结果和功能;法是冲突的解决和终结,是对冲突的防范。


“暴力与法、战争与和平是社会生活的两极,但社会生活的内容是经济活动。”


关于法的起源,秉承“天赋人权”的自然法论者认为法(Law)是绝对正义,是上帝的恩赐;而另一种理论认为法律(Legal System)是人理性的创造,来自于契约。二者之间的争论从未停止,恐怕也永远不会有定论。


米塞斯也没有在这一问题上给出答案,毕竟这不是一部法学著作。对他来说,不管法的起源如何,更重要的是法当前的作用——缔造和平。


“只有当我们维护现状免受暴力的干扰,使将来的每一次改变都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才会有和平。这就是保护现有权利的真正意义,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所在。”

 

三、暴力论和契约论


在人类历史上,法的观念与暴力原则反复交战,每一次的获胜都缓慢而艰难。双方观念上的代表分别为自由主义和封建观念。通过自由主义,人类开始理解社会生活,构建出一个稳定且通向繁荣的体系。而基于暴力的封建观念不成体系,它在逻辑上只能通向彻底的崩溃。


批评自由主义的人试图证明,自由主义只服务于特定的阶级利益,它所寻求的和平只对一小撮人有利,而对其他人统统有害。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遭到企业家的剥削,就像奴隶受到农场主的剥削一样。这种无视消费者主权、混淆了自愿合作和暴力奴役的论调错得实在离谱。而不管他们如何强词夺理地非难自由主义,都无法弥补其自身理论体系的缺失。


自由主义的社会生活观创建了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其最显著的成果就是城市。随着城市的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极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从原本自给自足的乡村进入城市。然而,观念的进步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作为“无产者”的后进入城市的新移民,尚未接受商业精神的观念,因而成了反商业文化、反自由主义的力量。


暴力原则发展出了另一个分支——帝国主义。然而,帝国主义理论除了炮制一些基于生存竞争和种族概念的宣传口号之外,也没能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在这一点上帝国主义者做得甚至不如社会主义者。

 

四、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


最初尝试对所有权和财产进行改革的人想要实现财富的平均分配。在高度分工的社会中,这一企图显然已经难以实施了。财产的平均分配与社会分工是矛盾的。若要实现完全的平均分配,社会将倒退成为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那样的生产状态将无法养活现代社会的亿万人口,以瓜分财产来追求平等将会造就的是普遍贫穷,是饿殍遍野的惨剧。


于是,社会主义者们放弃了“打土豪,分田地”的狂热而幼稚的主张(不幸的是,今天的仇富白左们竟然捡起了这些曾被遗弃的破铜烂铁,比他们一百年前的先辈们更为不堪),代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新的社会理想不再企图取消分工,而只是要去除私有生产资料、消灭贸易。

 

五、财产演化理论


社会主义理想勾绘出了一个美好新世界的蓝图,使很多人心向往之——如果不考虑其可行性的话。这些理想家们很自然地试图从历史中寻求支持,并扮演起阐述历史的权威。他们建立了一套论证古代土地私有制的理论,声称最初的土地是由部落全体成员共有的,暂时分配给部落成员使用,并周期性地重新分配。后来分配周期变得越来越长,才呈现出私有制的状态。至于为什么需要分配,又如何演变成了私有制,社会主义新兴史学家们没有予以解释。他们只是宣称私有制应该遭到谴责,或至多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最终社会将回归到没有私产的美好时代。


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他们所谓的历史只是一厢情愿的臆想,俄国“村社”出现于近代,锡根地区“伐木合作社”的建立不早于16世纪,特利尔“农庄队”出现于13~18世纪之间,而南斯拉夫的“大家庭制”则是因为拜占庭的税收制度而产生……


其实无须从对立的历史学角度去驳斥社会主义者的这些荒谬设想,无论历史曾如何发展,都无法改变科学规律。我们应该学会用人的行动学视角去理解历史,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在对私有制的历史成就以及它在当前和未来经济制度中的作用做出判断时,私有制之前是否存在过公有制,与我们是不相干的。即使能够证明公有制曾经是各民族的土地法的基础,全部私有制都是通过非法获取而产生,这也远不能说明集约化耕种的合理农业可以在非私有制条件下发展出来,更不能据此得出私有制能够和应该被废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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