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国家》之四:国家如何突破限制

《剖析国家》之四:国家如何突破限制


正如伯特兰·戴约文内尔所正确指出的,几百年来,人们造出了各种概念来阻止和限制国家的统治;但国家利用其同盟者知识分子,把这些概念一个一个地变成了橡皮图章,用以证明国家法令和行动的合法性。

在西欧,神圣君权的概念最初意味着,国王只能按照神圣的法律进行统治;但国王们后来却把这种概念变成了神圣的橡皮图章,用以批准自己采取的任何行动。议会民主的概念最初是让民众用来限制绝对的君主统治的,但结果议会却成了国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的每一个行动都是至高无上的。

正如戴约文内尔所总结的:“研究国家统治的理论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性措施。但最终这些理论都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反而为国家帮了大忙,成了国家获取权力的跳板,因为这些理论向国家提供了无形的权力,而国家也就马上接受了这种权力。”【注19】

一些较为具体的理论也是如此:在约翰·洛克的著作和“人权法案”中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已变成了国家主义的‘‘工作权利”;功利主义本来是用来争取自由的,现在则被用来维护国家对白由的侵犯,等等。

当然,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最为雄心勃勃的尝试是“人权法案”,以及美国宪法中限制国家权力的其他条款。根据美国宪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是应该由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司法机关加以解释的根本法。

所有美国人都非常清楚,宪法中的这些限制在过去一百年是如何被无情地放宽的。但是,很少有人象查尔斯·布莱克教授那样敏锐地看到,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已在很大程度上把违宪审查本身从限制性手段转变成了为政府的所作所为提供思想依据的另一工具。因为,如果司法机关裁定政府的某一行动“不符合宪法”将极大地限制政府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机关或明或暗地认定政府的某一行动“符合宪法”,则将有力地促使公众接受日益增大的政府权力。

布莱克教授在他的分析中首先指出,任何政府要维持其统治,都必须获得“合法地位”。所谓合法地位是指大多数人基本上接受这个政府及其所作所为。【注20】在象美国这祥的国家,获得合法地位是个很特殊的问题,因为在美国,“对政府的许多严格限制是由建立政府所依据的理论规定的”。布莱克接着写道,现在所需要的是这样一种手段,通过它政府可以使公众相信,政府的权力不断增加确实是“符合宪法的”。他总结说,这就是违宪审查的主要历史作用。

让布莱克来描述这个问题吧!

(对政府)最大的威胁是不忠和在老百姓中广为散布的愤感情绪,以及政府本身道德权威的丧失,但政府却可以利用武力或惯性,或者由于没有吸引人的、可供立刻利用的替换对象,长期维持其统治。几乎每一个生活在权力有限的政府下的人,迟早都会受政府的某一行动的影响,而这种行动在每个人看来是超越政府权限的,是法律禁止政府采取的。一个人被征召,虽然在宪法中他找不到被征召的条例。……一个农民被告知他应该生产多少麦子,而这个农民认为,并且发现某些尊敬的律师也同他一样认为,政府告诉他该生产多少麦子,并不见得比告诉他女儿该嫁给谁拥有更多的权利。一个人被送进联邦监狱,只因为他说了自己想干什么。他在牢房里镀来镀去,背诵着……“国会不该制订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商人则被规定出售酸奶所能收取的价格。

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威胁,即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谁不是他们中的一分子呢?)会把自己头脑中政府权力有限的概念,同(他所见到的)现实生活中政府大大超越这些限制的所作所为加以对照,从而就政府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得出明显的结论。【注21】

政府为了消除这种威胁,经常向人们灌输这样的理论,即总得要有某个机构来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作出最后的裁决,而这个机构不管怎么说应该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注22】

尽管联邦司法部门表面上的独立蒙蔽了大多数人,使人们认为它的裁决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司法部门毕竟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其人员是由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命的。布莱克承认,这意味着政府在有关自己的案件中任命自己为法官,这就违反了作出公正裁决的基本司法原则。他断然否定有采取其他方法的可能性。【注23】

布莱克接着说:“因而,问题就在于建立这样一个能作出裁决的政府机构,它将(很有把握地)把人们的反对(反对政府在有关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呼声缩小到能够容忍的最低限度。做到了这一点之后,人们的反对,虽然在理论上依然站得住脚(重点是我加的),但实际上将丧失足够的力量,以致裁决机构替政府所作的辩护能够被人接受。”【注24】

最后,布莱克认为,国家在有关自己的案件中总能胜诉,总能获得合法地位,“有点奇迹的味道”。【注25】

布莱克教授在运用他的理论分析最高法院同“新政”之间的著名对抗时,严厉责备拥护“新政”的同行们在谴责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实行时目光短浅:

人们对新政和最高法院之间发生的事情的—般叙述,虽然很精确,但却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人们把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实行新政所遇到的困难上,而几乎忘记了事情的结局。事情的结局是(这正是我要强调的),经过大约二十四个月的阻碍……最高法院在人员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给新政盖了橡皮图章,承认了它的合法地位,由此,有关政府的概念在美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注26】

就这样,最高法院平息了一大批美国人的反对呼声,这些人本来认为实行新政是与宪法相抵触的:

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被说服了。那位主张实行宪法指导下的放任主义的快活的查理王子,依然触动着住在苏格兰高地的少数充满幻想的狂热分子的心。但现在已没有多少人怀疑国会具有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即使有人怀疑,也构不成什么威胁了。我们只能通过最高法院来给予新政以合法地位。【注27】

正如布莱克所认识到的,大政治理论家约翰·C·卡尔霍恩也早就认识到,在宪法对政府的限制中有一个大漏洞,即把最后的解释权交给了最高法院。卡尔霍恩并不满足于“奇迹”的说法,而是深入地分析了宪法问题。在《探究》一书中,卡尔霍恩阐述了国家想要打破宪法限制的内在倾向:

一部成文的宪法当然具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如果以为仅仅在宪法上写明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而不授予这些条款所要保护的人以监督执行的权力,就足以防止大执政党滥用权力,那就大错而特错了。正是人类的宪法使政府成为保护社会所必需的工具。执政党将欣然接受宪法授予的权力,而反对对权力的限制……相反,较弱小的政党将会站在对立的一面,把这些限制看作是保护他们不受执政党侵害的必不可少的措施……但由于他们无法强制大政党遵守这些限制,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宪法作严格的解释。……对此,大政党则主张对宪法作较自由的解释。……由此,便在对宪法的解释上展开了斗争——一方要尽力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另一个则尽量扩大政府的权力。当一方具有政府的全部权力来把它的解释付诸实施,而另一方却被剥夺了实施其解释的全部权力时,面对大政党的较自由的解释,小政党的严格解释又能有什么用处呢?在力量如此悬殊的斗争中,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政党将会被打败。……结果,宪法将遭到践踏……对政府的限制将成为一纸空文,政府将拥有无限的权力。【注28】

J·艾伦·史密斯教授是赞赏卡尔霍恩对宪法的分析的少数几个政治科学家之一。史密斯指出,宪法本来试图通过控制和平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但后来却出现了最高法院,它垄断了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假如创建联邦政府是为了制止各州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那么谁来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呢?史密斯认为,宪法之所以采取“控制和平衡”的方法,是因为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不会授予政府中的任何一个部门以最后的解释权:“人们不会允许新政府去限定自己的权力,因为这会使政府而不是宪法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注29】

卡尔霍恩提出的解决办法(在本世纪得到了史密斯等人的支持)即著名的“一致多数”原则。如果国内少数人,特别是某一个州的政府认为联邦政府越权侵犯了他们,则他们有权否决联邦政府的某一权力,宣布其为不符合宪法。对于州政府来说,这一原则意味着州政府有权“废除"联邦政府的某一法律或规定。

从理论上来说,由此建立起来的符合宪法的制度将保证联邦政府制止各州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同时各州也将制止联邦政府对个人滥用权力。然而,尽管各种限制将无疑地比目前更为有效,但卡尔霍恩的解决办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实行起来仍有许多困难。

如果允许某一下属利益集团对有关自己的事项拥有否决权,那为什么只停留在州这一级上呢?为什么县、市、区等各级机构不能拥有否决权呢?更进—步来看,利益不仅是地区性的,它们也可以是职业性的、社会性的等等。面包师傅、出租汽车司机或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又将怎样呢?难道他们就不该对自己的生命财产拥有否决权吗?问题的关键正是这一理论只允许政府机构本身拥有否决权。

我们不能忘记这样一点,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及它们各自的分支机构都属于国家这个范畴,它们是受国家利益支配的,而不是受公民利益支配的。怎样才能阻止卡尔霍恩的方法走向反面呢?也就是说,怎样阻止各州对其公民实行专制统治,而不是只有当联邦政府试图出面制止各州的专制统治时,才对联邦政府运用否决权。

怎样才能阻止各州默认联邦政府的专制统治呢?怎样才能阻止联邦政府同州政府相互勾结共同剥削公民呢?即使民间职业团体在政府中占有一席“职务上”的代表资格,又怎样才能阻止他们利用国家来为自己谋私利,或怎样才能阻止他们强行约束其成员呢?

简言之,卡尔霍恩并没有更深入地探索—致理论;他并没有亲自把这一理论推论到个人。假如最终应保护的是个人的权利,那末,首尾一贯的“一致”理论就应该使每个个人都拥有否决权,也就是实行某种“一致原则”。

卡尔霍恩写道,“若没有所有人的一致同意,政府是不可能行使其职能的。”他无意中说的这句话,也许恰巧证实了上述结论。【注30】但是,这样的推理却会使我们偏离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如此推论下去必然涉及政治体制问题,而政治体制并不等于“国家”。【注31】其理由之一是,如果州拥有否决权意味着它同时有权脱离联邦,那么个人拥有否决权则意味着他同时有权“脱离”他所居住的国家。【注32】

因此,国家总是很巧妙地避开一切限制,扩大其权力。由于国家的生存有赖于对私人资本的强行没收,由于它的扩张有赖于不断扩大对个人和私人企业的侵犯,所以我们不得不说,国家生来就是反资本主义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立场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正相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执行委员会”——在今天,即资本家的执行委员会。而我们认为国家——政治工具的组织形式——构成并产生了“统治阶级”(或更确切地说,统治阶层),它永远反对真正的私人资本。我们可以引用戴约文内尔的话来说明这一点:

只有那些除了对自己生活的时代以外对别的时代一无所知的人,那些对几千年来权力的行为方式毫无所知的人,才会认为这些活动(实行国有化,征收所得税等等)是实行某种理论的结果。这些活动实际上是权力的正常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同亨利八世没收寺院没有丝毫不同。同样的原则在起着作用:对权力的追求和对财富的垂涎。在所有这些活动中,存在着同样的特征,其中包括分赃者的飞黄腾达。不管权力是社会主义的还是非社会主义的,它总是要同资本主义的权威发生冲突,使资本家丧失其积累起来的财富;在这样做的时候’它只服从自身的规律。【注33】

注释:

19戴约文内尔:《论权力》,第27页以下。

20查尔斯·L.小布莱克:《人民和法院》(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60年),第35页以下。

21同上书,第42-43页。

22“(最高)法院最重要、最不可推卸的职责是使政府的行动合法化,而不是非合法化。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从一开始直到永远,需要的是这样一个工具,它能使人民相信,政府为了不超越权限已采取了一切人力所及的步骤。这就是政府获得合法地位的条件而取得合法地位,最终将是它借以生存的条件。从历史上来看,法院的作用一直是使政府的行动合法化。”(出处同上),第52页。

23对布莱克来说,这种“解决办法”虽然荒谬可笑,但却只能如此,他的原话是:“国家的权力……最终必须由法律来限制。那末,谁来为最高权力规定界限呢?谁来实行这种限制呢?当然是国家本身通过自己的法宫和法律来实行限制。谁来掌握火候呢?谁来教导智者呢?”(出处同上),第32-33页。他还说:“当问题涉及主权国家的政府权力时,是不可能在政府之外找到公断人的。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只要它是一个政府,就必然对自己的权力具有最终的决断权。”(出处同上),第48-49页。

24出处同上,第49页。

25这种认为政府具有神奇色彩的看法,使人联想起詹姆斯·伯纳姆采用神秘主义和非理性的理由来为政府所作的辩护:“在古代’在科学幻想腐蚀了传统智慧之前,城市的建设者们都被称为上帝或半神的人。……政府的起源,或为政府所作的辩护是不能用合乎理性的语言来描述的……为什么我会接受祖上传下来的制度,或民主制度,或任何其他合法制度呢?为什么某一理论能证明别人统治我是合理的呢?……是的,我接受了这一理论……因为目前的情况就是这样,而且向来就是这样。”詹姆斯·伯纳姆:《国会和美国的传说》(芝加哥:雷尼利公司,1959年),第3-8页。但假如人们不愿接受这个理论,会怎样呢?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26布莱克:出处同上,第64页。

27出处同上,第65页°

28约翰·C·卡尔霍恩:《有关政府的探索》(纽约:自由艺术出版社,1953年),第25-27页。并参阅罗斯巴德:《保守主义和自由:一个自由意志论的评介》,载《现代》季刊(1961年春),第219页.

29J·艾伦·史密斯:《立宪政体的成长和衰亡》(纽约:霍尔特公司,1930年),第88页。史密斯还说:“很明显,如果拟订宪法中的某一条款是为了限制某一政府机构的权力,但却让这个机构来解释和执行该条款,那么这一条款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很显然,常识告诉我们,不应让任何一个政府机构来限定自己的权力。”(出处同上),第87页。很显然,凭常识和“奇迹”来看待政府问题,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看法。

30卡尔霍恩:出处同前,第20—21页。

31近年来,这种一致原则在各种各样的著作中得到了新生,尤其是在詹姆斯·布坎南教授的著作中。然而,如果把这种一致性注入现今的形势,把它只应用于现状的变化,而不应用于现存的法律,那只会把限制政府的概念再次转变成为国家服务的橡皮囱章。如果把一致原则只应用于法律和法令的变化方面,则起始“原点”的性质便会有很大不同。参看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有关赞同的演算》(安阿伯:密执安大学出版社,1962年),书中处处可见。

32参阅赫勃脱·斯潘塞:《忽视国家的权利》,见《社会静力学》(纽约:阿普尔顿公司,1890年),第229-239页·

33戴约文内尔:《论权力》,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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