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的私人生产――进一步讨论侵略保险

防卫的私人生产――进一步讨论侵略保险


现在必须提出第二个问题。即便防卫性保护的情形能作为可保险商品,仍存在明显不同形式的保险。让我们考虑两个典型例子: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如地震、洪水、飓风,和针对工业意外或灾难的保险,如故障、爆炸或产品缺陷。前者可以作为团体或共同保险的例子。有些地区比其他地区更容易遭受天灾,所以保险需求与价格将在某些地方比其他地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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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定疆域内,保险公司将每个位置的风险视为同质。保险公司大概知道一个区域整体而言的事件频率和程度,但是对任何疆界内特定位置的特定风险却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保人都支付每单位保险价值相同的保费,而同时段内收取的保费大概足以涵盖所有损害索赔(否则保险业将陷于亏损)。因此,具体的个别风险被相互保险分担。相比之下,工业保险可作为个人保险的例子。和自然灾害不同,这类保险的风险是人的行动(即生产活动)的结果。每个生产过程都受个体生产者的控制,没有任何生产者有意让故障或灾难发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只有(非有意的)意外灾难才可投保。然而,即便整体而言很大程度上能控制成功,每一个生产者和生产技术也都仍有超出控制误差范围的偶发事故。
尽管这些是个别生产者或生产技术的无意结果,工业意外的风险仍因每个生产者或生产过程而异。因此,不同生产者和不同生产过程的风险无法被共同分担,每位生产者都需要单独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知道某时段内可以时间的频率,但不知道任何特定时间点的事件发生可能性,除非时段内都由同一生产者和同一生产技术操作。在此,并不假设同时段内收取的保费大概足以涵盖所有损害索赔,相反,推定的获利状况是许多时段内所手机的保费足以涵盖这些相同时段内的所有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持有足够履行合约义务的资本储备,在计算保费时也必须将储备现值纳入考虑。于是,第二个问题即是哪种保险适用于抵御进攻和入侵的保险?是像自然灾害那样用团体保险来提供,还是像工业意外的情况那样用个人保险的形式来提供?让我先指出,这两种形式的保险只代表了一个连续集合(continuum)上的两个极端,而这个连续集合内任何特殊风险都没有明确的固定位置。比如,因为在气象学、地质学、工程学上的科技进步,以前视为同质(允许共同保险)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去同质化。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与健康领域的保险特别有这种倾向,随着遗传学与基因工程(基因指纹技术)的进步,以前将涉及大量人数的医疗与健康风险视为同质(非特异性),现在也变得越来越具体与异质。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可以特别对保护保险做出任何具体结论吗?我认为是的。毕竟,从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角度来看,所有保险都要求偶然风险,而侵略意外与自然灾害或工业灾害截然不同。自然灾害和工业灾害是自然力量及自然规律运作的结果,侵略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自然是盲目的而不因人而异,不管是同一时间点或随着时间推移,但侵略者可以蓄意选择特定目标受害者以及攻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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