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1)
自卫(1)

如果每个人对正当持有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利,则他享有保有此财产的权利——用暴力保卫其免受暴力侵占。同样主张信仰财产权的绝对和平主义者,例如罗伯特·勒菲伏尔(Robert LeFevre)陷入了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 因为如果一个人拥有财产,但却没有保卫其免受攻击的权利,则显然他被剥夺了所有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认为一个人对特定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利,但却无权保卫此财产,使其免受攻击或侵占,等于是认为其对此财产不享有完全的权利。
此外,如果每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那他一定也有权雇佣或在他人帮助下进行此种防卫: 其可以雇佣保护人或者接受他人的保护,就如同他可以雇佣园丁修剪草坪或接受园丁的义务服务一样。个人对自己人身和财产进行防卫的权利的范围如何呢?基本的答案是: 以不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为界。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他的“防卫”本身将构成对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侵害,对于这种侵害,他人有权进行防卫。因此,防卫性暴力行为只能适用于对财产造成实际侵害或存在实际侵害的直接威胁的情形——不可适用于可能有损于个人收入或财产价值的非暴力“侵害”。
假设甲乙丙丁,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决定抵制史密斯的工厂或商店销售的货物。他们罢工、散发传单、发表演讲——以非攻击性的方式——呼吁大家抵制史密斯。史密斯可能会因此丧失可观的经济收入,而他们抵制史密斯的原因可能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不道德的,但是,事实仍旧是他们完全有权组织这样的抵制活动,如果史密斯试图用暴力来驱散这场抵制活动,他将成为侵害抵制者财产的罪犯。因此,防卫性暴力,必须限于抵御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行为。
但是这里的侵害包括对身体的实际侵害的两种扩充情形: 实施人身暴力的恐吓,或直接的威胁;欺诈,涉及未经他人同意侵占他人财产,因此是“隐性偷窃”(implicit theft)。因此,假设在大街上有人靠近你,掏出一把枪,向你要钱包。在这期间他可能还没有侵害你的身体,但是他直接、公然地威胁你,如果不服从命令,就向你开枪,从而抢得你的钱包。他用实施侵害的威胁获得了你对其命令的服从,这与侵害本身性质相同。但是,实施侵害的威胁必须是显而易见的、立即的、直接的,坚持这点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其体现于一个外在行为的发起。
任何间接的标准——任何“风险”或“威胁”——只是假想的“防卫者”对所谓的“威胁”施加侵害行为的借口。例如,1920年禁酒令的一个主要论点是,酒精的摄入会增加(不特定)人实施各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禁酒被认为是保护人身和财产的“防卫”行为。当然,实际上,它是对人身权、财产权,购买、出售、使用酒精饮料等权利的野蛮侵害。同样,可以认为(1) 缺少维他命的摄入会使人更加烦躁,及(2) 因此,缺少维他命摄入可能会增加犯罪,因而(3) 必须强迫每人每天摄入适量的维他命。一旦我们允许针对那些对人身和财产含糊的、将来的——而非公开的、即时的——“威胁”采取防卫行为,则各种暴政将会变得情有可原。防范这种专制的唯一方式是,将感觉到的侵害的标准维持于: 清楚的、立即的和公开的。在不可避免面临模糊的、不清楚的行为时,我们必须尽力要求侵害的威胁是直接的、立即的,从而允许人们采取相应的行动。简而言之,证明侵害已经开始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采取防御性暴力行为的人来承担。欺诈作为隐性盗窃,源于契约自由的权利,反过来,契约自由的权利是从私有财产权衍生而来。
因此,假设史密斯和琼斯订立了一份以交换产权为内容的合同: 史密斯将支付1000美元购买琼斯的汽车。如果史密斯占有汽车后拒绝向琼斯支付1000美元,则史密斯实际上相当于盗窃了1000美元,史密斯侵占了应属于琼斯的1000美元。因此,不履行这种类型的合同等同于盗窃,因此,也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占,其“暴力性”同擅闯他人领地或者不持械的盗窃一样。欺诈性的假冒伪劣行为同样也是间接的盗窃。如果史密斯支付了1000美元,但从琼斯那里拿到的却不是指定牌子的汽车,而是一辆更加陈旧、差劲的汽车,则这也是一种间接的盗窃: 同样,合同一方的财产转让给了另一方,而另一方却没有按照约定将财产转让给前者。但是我们不能陷入这样的误区: 认为无论性质如何,所有合同都应被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中可以适当运用暴力)。上述合同可以强制执行的唯一原因是,违反这样的合同涉及对财产的间接盗窃。那些不涉及间接盗窃的合同在自由社会不应被强制执行。例如,假设A和B签订了一个约定在六个月后结婚的协议(“合同”),或者A许诺六个月后给B一笔钱。如果A违反这两个合同,他可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他没有间接地盗窃他人的财产,因此这样的合同不能强制执行。用暴力强迫A履行合同,就同史密斯决定用暴力对抗抵制其商店的人群的性质一样,是对A的权利的非法侵害。因此,简单的承诺不是适当的可强制履行的合同,因为违反此类合同并不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或间接的盗窃。债务合同可以被强制履行,不是因为其涉及承诺,而是因为如果不清偿债务,则是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情况下侵占(盗窃)其财产。因此,如果布朗今年借给格林1000美元,约定明年格林还给布朗1100美元,第二年格林没有支付这1100美元,则正确的结论是: 格林侵占了其拒绝偿还的,作为布朗财产的1100美元——实际上是盗窃。对债务采用的这种法律方式——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享有财产权——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债务合同。
法律是用强制力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则和媒介,因此,运用法律强制力塑造公民的道德,并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使人们忠诚或履行诺言,不是法律应当发挥的功能。法律强制力的作用是: 捍卫人身和财产免受暴力侵犯;确保在未经同意情况下,财产不受侵占。更多的辩解——例如,认为仅有承诺,也可强制执行——只会是对“合同”无端的迷信,而忘记了部分合同可以强制执行的原因: 捍卫正当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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