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杯葛的伦理学

罗斯巴德:杯葛的伦理学


杯葛的伦理学
穆瑞·罗斯巴德
韩永强 译

杯葛(即“联合抵制”,boycott),是指力图劝说他人与特定的人或者企业不相关联,即或者是中断社会联系,或者是一致决定不购买该企业的产品。在道德意义上,杯葛可以用于实现荒谬的、可谴责的、美誉的、或者中立的目标。比如,可以利用杯葛来努力劝说人们不要购买非工会企业的葡萄,或者劝说人们不要购买工会企业的葡萄。在我们看来,杯葛的重要性在于其具有纯粹的自愿性,是一种力图达成的劝说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完全合法正当的行为手段。

再者,与文字诽谤之情形一样,杯葛可能会足以减少企业的消费群体,从而降低企业的财产价值。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是对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一种完全合法的行使方式。我们是否希望某一特定的杯葛行动成功或者失败,取决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以及我们对所涉个体目标或者活动的态度。但是杯葛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如果我们认为某种杯葛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则持有此种认识的人也有权组织一次反杯葛行动来劝说消费者走向反面,或者抵制杯葛者。

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私有财产权范围内传播信息、表达意义之过程的一部分。

而且,“二级”杯葛也具有合法性,尽管现行劳工法律认定其非法。在二级杯葛中,工会力图劝说消费者不要购买与非工会企业(在一级杯葛中已经被联合抵制)进行交易之企业的产品。在自由社会中,杯葛者们有权进行这种劝说活动,正如反对者有权反击与其针锋相对的杯葛行动一样。同样地,风化团(Leagure of Decency)有权努力组织对色情电影的杯葛行动,其反对者有权组织起来杯葛那些屈从于风化团杯葛行动的人。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杯葛是一种工具;一些人希望以此反对另外一些人,后者从事的行为可能在我们看来是正当行为,而在前者看来,则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尽管不属于工会的企业、色情、文字诽谤,或者其他等,在自由社会中都是属于合法的事情,那些认为这些事情不道德的人士也有权组织起来对从事这些行为人的进行杯葛。

一种行为只要不侵害财产权利(无论其为自有权还是对实物享有的权利),则其在自由社会中便具有合法性,这也包括对这些行为的杯葛行动,或者相应的反杯葛行动。关键在于,强迫并不是可以针对不道德的人或行为实施的唯一行动,也存在像杯葛这样的具有自愿性和劝说性的行动。

作为宣传杯葛行动的示威抗议行为(picketing)在自由社会中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一个尤其复杂的问题。显然,阻塞建筑物入口或者出口的群体性示威抗议行为构成犯罪,且侵害了财产权利——室内静坐罢工和静坐抗议罢工行动便是强制占据了他人的财产。示威者对越过示威抗议线的人进行威胁,这也是侵害行为,是以暴力恐吓进行胁迫的明显例子。

但是,即使是“和平示威抗议”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这再次涉及使用政府街道这一问题。与在通常的集体或者街道游行示威情形下一样,政府难以在纳税人使用政府街道表达其愿望的权利与建筑物所有者以及通行者使用街道的权利之间做出并不武断的抉择。再者,政府也不可能做出一些决策来消除冲突和以明确的方式支持一些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被示威抗议阻塞的建筑物前面的街道由私人所有,则这些所有者享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示威抗议者们是否能够以所有者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其街道。

类似地,雇主采有的诸如黑名单(也是一种形式的杯葛)之类的手段,在自由社会也具有合法性。在1931年《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Noris-LaGuardia Act)之前,雇主可以解雇其员工中的工会组织者并使这些人的黑名单流传到其他雇主,这种行为属于合法。同样合法的还有“不参加工会条款”,这也是《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之前雇主采用的手段。在该条款中,员工和雇主一致约定如果员工加入工会,则雇主可以立刻将其解雇。

评论

热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