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的私人生产——私有安全的案例

防卫的私人生产——私有安全的案例


作者:Hans-Hermann Hoppe 


在重建集体安全的迷思过程中,即国家迷思,我们以理论与实证理由进行了批评,现在,我必须扛起建立私有安全与保护之正面案例的任务。为了打败集体安全迷思,光抓住国家保护主义概念中所蕴含的错误还不够,还要清楚了解非国家安全的替代选项如何高效运作,这很重要。罗斯巴德基于经济学家莫利纳里(Gustave de Molinari)的开创性分析,[9]给出保护与防御如何在自由市场系统下运作的蓝图。[10]同时,莫里斯与琳达(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也在此方面提出精彩的见解与分析。[11]跟随他们的引导,我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并提供替代国家保护之系统的全面性观点,描述此系统如何生产安全及其抵御其他个人、集团甚至国家之攻击的能力。

在莫利纳里、罗斯巴德、坦尼希尔等自由意志主义者及此议题的大多数评论者之间,存在普遍的共识,将防御视为一种保险,而防御支出则为一种保费(价格)。因此,罗斯巴德与坦尼希尔特别强调,在基于全球分工的复杂现代经济框架内,保险机构是最有可能提供保护与防御服务的候选人。投保资产受到越好的保护,保险公司的损坏索赔就越低,也就是成本。因此,提供高效保护看来是每间保险公司的财务利益;其实,即使是目前仍受国家限制与阻碍的保险机构,也提供受害者广泛的保护与保障(赔偿)服务。保险公司满足了第二个基本要求,显然,为了找到客户,任何提供保护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兑现承诺,也就是说,必须具备足够的人手或必要物资等经济手段,来处理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或预想中的危险。就这点而言,保险机构这个候选人似乎太完美。它们在全国范围甚至是国际规模经营,拥有超越单一国家边界的广泛土地,因此,它们经济实力强大,而高效的保护显然满足自我利益。此外,所有保险公司都透过国际再保险机构的系统,缔结合约协议,进行协作与纠纷仲裁,其联合起来的经济实力,能让多数现有政府都相形见绌。

我想进一步分析并系统性阐明这个提议:保护与防御是一种保险而能被保险机构提供。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两个问题必须加以解决。首先,不可能替生活中的每个风险投保,例如,我不能替自杀、自己烧毁自己的房子、失业、早上爬不起床、企业亏损等等原因投保,因为在前述的情况下,我对于相应结果握有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这类风险必须独自承担,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够对付它们。因此,第一个问题是该怎么区分哪些保护与防御可投保,哪些又不可投保?毕竟,正如我们刚才所见,这个问题并非不证自明。事实上,面对人身财产攻击或侵犯的可能性时,难道不是每个人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吗?譬如,如果攻击是因为我故意侵扰或挑衅别人所致,难道这种攻击不应该像自杀或失业那样是必须独自承担的不可投保风险吗?

答案是肯定也是否定。是的,截至目前为止没有人可以提供无条件的保护,即,替任何侵犯担保。也就是说,无条件的保护只能由每个人自己提供。而否定的答案则关注于有条件的保护,只有被害人挑起的攻击与入侵不能投保,而无端发生的意外攻击则可以投保。[12]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机构透过契约限制被保险人,并排除一切可能的受害人挑衅时,保护才会变成可投保商品。各家保险公司可能对挑衅有不同的具体定义,但在系统性排除保户之挑衅与侵略性行为的这个原则,则没有太大区别。

在非侵略性与非挑衅之基本防御的根本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保护服务的保险。首先,这意味着任何已知的侵略者与挑衅者将无法找到保险公司,因此会在经济上受孤立、削弱,并变得脆弱。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任何想要比自我防御更多之保护的人,必须自愿遵守非侵略的文明规范。此外,在现代交换经济中,大多数人都希望获得比自我防御更多的保护,投保人数越多,对于其余未投保者而言,采用与投保者相同或类似之非侵略性社会标准的经济压力就越大。此外,保险公司竞争自愿客户的结果,投保财产每单位价值的投保价格将有下降倾向,同时,财产与契约也有标准化与统一化的倾向。标准化保护契约将会出现,于不同保险公司间的相互仲裁中产生稳定的合作关系,程序、证据与解决冲突(包括赔偿、恢复原状、罚则与报偿)的规则将出现标准化和统一的倾向,最后稳定提高司法确定性。每一个透过购买保护保险的人,都会与最大限度减少侵略(从而最大化防御保护)的全球竞争企业绑定,而每一次冲突与损害索赔,无论在哪里或对谁,都会落入一个或多个具体保险机构的管辖以及这些机构间相互定义的仲裁程序。



9 Gustave de Molinari,《The Production of Security》,New York: 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1977年。

10 Murray N.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第1章;同前,《For A New Liberty》,New York: Collier,1978年,第12、14章。

11 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The Market for Liberty》,New York: Laissez Faire Books,1984年,第2部分。

12有关保险的「逻辑」,见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Chicago: Regnery,1966年,第6章;Murray N. Rothbard,《Man, Economy, and State》,Auburn, Ala.: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1993年,页498以后;Hans-Hermann Hoppe,「On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 Or: How Rational Can Our Expectations Be?」,《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10, no. 1,1997年;另参Richard von Mises,《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New York: Dover,1957年;Frank H. Knight,《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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