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
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


思考为仇恨言论立法的逻辑
先从剑桥词典仇恨和仇恨言论的定义说起吧:
Hate:an extremely strong feeling of dislike.
Hate speech:public sppech that express hate or encourage violence towards a person or group based on something such as race, religion,sex, or secxual orientation.
根据定义,仇恨的定义是极度不喜欢的感受,仇恨言论便是基于族群特点而表示极度不喜欢(仇恨)或煽动暴力的公共言论。
但这条解释我是不满意的,原因下边再谈。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定义隐藏了一个前提。只有对实力较弱的群体的表达不喜欢的言论才通常被认为是仇恨言论。而根据仇恨言论进行立法限制,就会有些奇特的现象。比如批判地区内影响力强的宗教可以,但人无权批判少数人信仰的宗教。
但对群体的不喜欢很少是因为他们"弱"这个属性本身(比如犹太人虽然数量少,也具有经济实力的强者身份,而希特勒也不满于此)。再者,认为因为观念不喜欢就要用公权迫害和消灭,或煽动暴力的人肯定是极端分子,这种仇恨对象是弱者的很多,强者亦不少。
如果观念不偏好就要导致侵犯不偏好对象的自有权和财务,那么这些无法分清观念和自然权利的人最好什么偏好都不要有,或者什么都无所谓。给对方戴法西斯帽子的泛滥,可能更多是因为这些批判者无法分清两者的区别,因此默认观点和自己极端不相同的人为可能发动暴力侵犯产权的法西斯分子。因此,他们本身可能更危险。典型的是仇视私有制和产权的Antifa。
这条定义的问题也在于此。表现对某个群体的不热爱或者鼓励暴力并列于释义中相提并论,统称为仇恨言论。表达观点,自然也包括对某事物的反感。这种言论应当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
对于个体,当然最好的方式是个体看待。但是对社会的预估有一个审核成本的问题。对于每个个个体一一审核的确可能获取精细的信息,在成本不高的情况下也是值得鼓励最好的方式。但在许多情况下,凭借对某个群体的经验调整个人行为也是很通行的,因为这显著降低了时间和成本。
现实是人总是有偏见和偏好,法律无法消灭它们。支持仇恨言论立法的左翼自己也有,否则就没有立场。法律唯一能消灭人表达偏见和偏好的自由,并给人带来美好的感觉。这种法律体现的危险实质是,人的自然权利,可以因为人的身份或观点增加或减少。因为只要拥有某种偏好,由于身份的原因,就不能发表相关言论了。
当然这是不实际的。鉴于支持这些法律的人无法分清权利和观念的差别,更可能是他们认为某些观念(他们认为是坏的)可以被他们用公权力清除掉。因为既然人有某些偏好会导致侵犯,而立法限制仇恨言论能避免侵犯,很显然可以推导出是这些法律避免了这些偏好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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