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傲慢与偏见

对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傲慢与偏见(初稿)  ——与枫林仙、抱抱老师等商榷 - wellington - 禅心云起——奥地利人


对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傲慢与偏见

作者 禅心云起

一、历史演进和理论问题
读枫林仙和抱抱老师的文章,欣喜地看到很多思路不谋而合。比如集体主义寓于人类的最早天性中,是人类的动物本能。笔者早就指出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的返祖现象,自然状态的初民社会就是一种野蛮落后、公有制的集体主义或社会主义,是一种全民政府。随着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及合作秩序的拓展,私有化的领域不断扩大(从部落公有制、封建式私有制到平权私有制),全民政府会被克服成越来越小的政府。
在这一点上,我们一致的不赞同诺齐克。诺齐克认为,经由看不见的手推动,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向相互保护的社团、商业性保护机构、支配性保护机构、超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进行演变,这显然和真实的历史演进迥异。
我们的根本分歧在于,以枫仙和抱老师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这种克服有一个止点,就是最小政府;而无政府资本主义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向前推,推到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私法社会。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之所以有这个终点,在于外生暴力过于强大,使得私法社会无法抵御。这个外生暴力听起来好莱坞电影里侵略地球的火星人。当然古典自由主义者并不幼稚,现实世界中确实存在恐怖势力、犯罪集团。但反过来设想,相信规则的人群与崇尚暴力的野心家之间,如果不在力量上有悬殊对比,私法社会也不可能最终形成。
这种力量对比,主要不是指武力,而是指普遍的意识形态。任何一个犯罪集团,处在一个大多数人信仰自由及崇尚非暴力合作的社会中,它的侵犯是不可能维持长久的。自由社会中的人们必然联合起来把它击败。上个世纪最张牙舞爪、看似不可战胜的利维坦”——苏联政权,仅仅是因它的臣民重新渴望自由,撤回了对它的支持,就使它在一夜之间垮台崩塌。
正如朱海就老师所指出的:无政府资本主义,和自由的国家一样,是建立在一些原则之上的,如自治、自由贸易和自由移民。假如人们接受错误的理论,不遵循这些原则,那无政府资本主义是不可能(注:尚无法实现)的。理论的意义是告诉人们,怎么做对他们有好处,至于他们是否真的那么做(比如非得社会主义),那是另外回事。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社会主义之所以是乌托邦,不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生活及生产组织方式不可实现,而是因为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错误的。事实上,苏联、朝鲜、古巴等国的社会主义都是真实的社会主义。但不幸的是,即使“社会主义的理性计划可以带来社会繁荣”这种观点被普遍接受,但由于社会主义违反了经济学的基本规律(违背人性假设尚是相对次要的原因),经济活动主体无法进行经济计算,从而必然将整个社会引向衰败(注:社会主义不可能理论详见德索托《社会主义:经济计算与企业家才能》)

二、几个基本概念的澄清
为了使讨论更加顺利,还要辨析几个概念:
第一个概念是政府。从词源和现实来说,政府(state)通常是指一种区域垄断税赋和强制的机构。无强制就不能称其为政府。
第二个概念是安保机构。政府是大多数人思维惯性中唯一的安保机构,但这不是事实:持有自卫武器的个人是自己的安保机构;社区保安、互助团体、仲裁业者等,都是安保机构。
第三个概念是法治。人们常把无法治的状态称为无政府状态,这是一种典型的语言混乱。所谓法治,就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规律或内部规则,只能被发现而不是被人制订出来。
诺齐克的超弱意义的政府(出现独占因素,亦即可以让竞争对手滚蛋)、最弱意义的政府(出现再分配因素,亦即可以强抢一部分人满足另一部分人),也符合以上政府的定义。但即使在超弱国家,也存在这种危险:因为可以驱逐其他竞争对手或安保机构,包括剥夺每个人持有武器的自卫权,这个所谓超弱政府也可以迅速升级为极权政府。

三、普遍性服务和正当性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普遍性安全服务必不可少。普遍性服务,即一部分人不需要花费代价也可以享受服务。这种辩护思路,其实和义务教育、免费医疗的辩护者一样,把安全服务当成一种特殊的服务或商品。实际上他们在假设,政府提供的安全服务,必定比自由市场提供的安全服务更为普遍,也就是说更为周到、细致、全面。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方面相信市场能提供更周到、细致、全面的通讯、食品和出行服务,另一方面却不相信市场也能提供周到、细致、全面的安全服务,这不能不说是其逻辑上的重大缺陷。另外一个错误是:政府官员不是天使,由他们垄断安全服务,为什么他们不会利用这种垄断地位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这里所犯的错误,和国家统制主义者所犯的错误是一模一样的。国家统制主义者在为福利和国有化政策辩护时,也是把弱势群体及其能力限制挂在嘴边。所以,我们的批评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
1、政府提供的服务(包括安全、医疗及食品补贴),能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政府不具备每个人才具有的分散知识,它不知道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多少的安全保障,包括穷人,从而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过度保障和不足保障同时并存),使得每个人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安全保障。
2、在市场中减少安全风险的方法很多,比如购买安全保险、加入互助协会,等等,还有其他种种意想不到的方法。任何强制干预都会阻碍风险预防的企业家创造性,使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本就不会被创造出来。
3、从权利角度看,我们生活的社会本身包含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每个人承担适度的风险是合理的。谁都没有权利强迫别人付出代价,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包括增进自己的福利),这种强迫本身是不道德的。
4、政府垄断还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一方面,政府热衷于解除个人武装、控制安保公司,来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没有恰当的激励保证政府官员提供好的安全服务,他们甚至还为增进自己的私利提供负产品,即动用武力来侵犯个人。
基于以上理由,所谓超弱国家最弱国家在理论和道德上都是不正当的。

四、对灭门问题的解答
为了掩饰这个缺陷,古典自由主义者抛出了灭门问题,认为灭门问题在私法社会中无解,必然依赖于公法的框架。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当然不可能被轻易打败。我们提出:
第一,私法社会中谁有权利发起诉讼?洛克指出: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经表明他遵循另一种法则行事,而这种法则置理性和普遍公平原则于不顾。因此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人。洛克的思想应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一个罗马奴隶(主人的财产)如果给主人杀害,尽管法律不能判主人有罪,但任何人都可将这个主人告到城邦神庙,判其残害生命渎神,成为不受神保护的人,意即任何人可以处死他,法官当然就不再受法律条文约束。
第二,私法社会中谁有动机发起诉讼?受害者生前委托的保险公司、保安机构、律师、仲裁人,社会关系纽带中的其他人如远亲、朋友、同事、传统的教会、宗族、虚君、公益团体,都有动机帮他伸张正义。私法社会中为灭门者伸张正义的机制不然理解,即使是排除善心的自利动机,也至少包括信托利益、继承利益和先占利益。
总之,得不出必然需要一个最弱政府提出公诉的结论。另外,公法是一个和政府权力相伴生的规范。但公法显然是不能作为真正法律的私法相提并论,因为它有一个不可克服的硬伤,和法治的基本规则(内生规则)相违背,即每个人都不应成为自己事务的仲裁者。显然在公法中,政府是自己事务的仲裁者,即使在“三权分立”(一个政府的三个分支)下也是如此。

五、对各种傲慢和偏见的反驳

偏见一、私法社会中的保安体系非常脆弱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没有政府干预,私法社会的安全运作机制是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并能够发展出更为复杂的契约形式。在我们有限的视野中,私法社会有最起码有四重保护机制,共同组成一个严密的安保体系:最核心的一层是持枪自卫权,大盗来袭起码自己手中有枪,可以先抵挡一阵,第二层是商业保险、保安服务与互助协会等商业、自治机构结合的安保机制,第三层律师及仲裁人机制,仲裁人都是互相独立、互相竞争的司法机构,并可以相互提供上诉服务。第四层是各种支援性的传统社团及角色,如宗教团体、慈善组织、宗族、虚君,等等,这些社团或角色可以发挥援助救急的功能。
保险公司提供保安救援服务是一个很有意思且可行的构想。事实上,美国Chubb保险公司、AIG产险公司都成立或雇佣了专门的防火服务队,防火救火都极为专业和高效、并且相当灵活。很明显,这种机制在解除政府垄断的前提下,可以顺利地运用到保安领域。这个例子提醒我们,只要政府没有那些强制干预和垄断,还将涌现出多少为顾客提供便利的安保服务的奇思妙想。

偏见二、私法社会中的保安公司会互相火并
很难想象,在一个人际之间普遍真诚合作的社会中会出现保安公司的火并。这并是说,私法社会中的人就是无私的、高尚的,把他们假设成为普遍遵守规则并以此促进自身利益的人,更为切合实际。主要理由有:
1、保安公司之间的火并代价过于高昂。有犯罪倾向的保安公司,将没有最终顾客或保险公司愿意雇佣它们,从而导致其他遵守规则的保安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这和黑心食品公司在自由市场中,不可能战胜肯德基、麦当劳一个道理。
2、保安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倾向于将彼此之间、以及和顾客之间的争端,和平地交由第三方仲裁人进行裁决,这样付出较低的成本,就可以保证生意顺利地进行。
3、进行犯罪活动的保安公司,社会中的受害人及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指控,其他保安公司及仲裁人就会联合起来,将其从市场中清除出去。
另外,私法社会中的保安公司不大可能互相火并,但当今社会中的各个政府却有很大的风险会互相火并。这是因为政府花的钱并不直接来源于其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并且不像保安公司那样,面临激烈争夺顾客的市场竞争。政府官员一般偏好鼓动民族情绪和爱国主义,四处树敌、营造危险,以此来恐吓它的臣民,以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

偏见三、安保机构和平竞争会导致地域自然垄断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商业机构的和平竞争会导致地域的自然垄断。考察当今社会中一些地域“自然”垄断(支配性安全机构)的例子,都不那么自然,都是因为和政府权力挂钩导致的。比如,国内一些城市为商业银行提供货币押运的保安押运公司,通常是一个县中只有一个地方性公司,奥秘在于地方保护和利益勾结,如果其他地方押运公司胆敢跨地域提供服务,必然受到当地公安行政部门的各种“礼遇”。在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当中,举了不少例子,如美国有数万名专业仲裁员、数万名律师及大量私人保护机构,还举了欧洲中世纪香槟酒集市、古爱尔兰等司法体系的私人保护机构,没有一个存在地理性自然垄断的。在诉讼领域,每一次仲裁都只涉及三方,即诉讼双主及第三方仲裁人,也看不出有什么结成垄断性司法体系的必然。

偏见四、私法社会是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乌托邦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既然私法社会在这个世界上从未存在过,那么关于私法社会的理论是乌托邦,是一种唯理建构主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如果私法社会可行,早就实现了;私法社会是否可行不可知,我们应该等待社会的演化;国家是演化之物,所以国家是合理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首先没有搞清楚什么建构论唯理主义。建构论唯理主义是极端宣扬人的理性、智识和能力,认为人能够达到全知的“全能论”;既然能够达到全知,人就可从整体上预测、规划、干预、管制和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与之相对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则认为人不可能通晓一切,处于“绝对无知”的状态。政府这样一个机构,就是通过干预、管制和控制的强制性命令来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守夜人式的最小政府,它也至少在社会的安全服务领域内进行干预和控制。而“干预机构用于发挥协调作用的命令所需要的大部分信息(知识),本质上都是隐含默会和不可言说的,因此不能被绝对清晰地传递……政府命令在多大程度上被执行并对社会施加期望的效果,其强制本质也会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信息的企业家创造,而这些信息是那些干预性政府机构做出协调(而非错误调整)命令时最迫切需要的。”(德索托)进一步考虑到政府在安全服务领域进行干预和垄断的道德风险,幻想政府能够被驾驭的古典自由主义才是真正的“乌托邦自由主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自由主义者应该无所作为,坐等社会演化的看法也是荒唐的,自由主义者应该采取“劝服公众”的渐进主义战略,让正确的理论为更多的人接受。

偏见五、商业机构(私人)无法执行正义法则
这是所有偏见中最容易驳斥的一个。
首先要说什么是正义法则。笔者认为,正义法则的第一个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即人与人之间互不施加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正义法则的第二个原则是:在先的侵害者受到与侵害程度成比例的处罚。正义法则和补偿原则是不相容的。补偿原则认为实施“必要”的强制再予以补偿是合理的。“打你一巴掌,再给你一个枣”,任何正常人都不会认为它可以和正义法则相兼容,或是正义法则的一部分。
其实,私人机构通过执行正义法则来谋取自身利益,恰恰是在当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情况,绝对不是什么想象。虽然公诉和法庭通常被国家垄断,但各个律师事务所及仲裁人显然就属于执行正义法则来谋利的商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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