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民主的光环(1)
剥离民主的光环(1)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上一篇“国家主义的阴影”对中国当下的民主主义提出了一些批评,引发不少争论,为进一步澄清本人观点,有必要将我对民主的态度做一次较为完整的梳理,以求教于各方。仍须申明,文中多非我的原创思想,引前人之论述,而彰己之好恶而已。
我所反对的,是将民主作为不证自明的善,作为政治正确,不加批判地当成先进的观念和制度。圣化民主和圣化君主一样,可能会带来严重灾难。世界史上法国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固不待言,打着天赋人权的旗号,却以人民的名义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权,断头台下血流成河;中国的近代史对民主的迷信亦留下了深刻教训,人民或民主的旗号最容易蛊惑人心,窃国者高居庙堂之上,普天黎庶还以为自己翻身做了主人,多年之后仍未醒悟。
毫无差别地把“民主的”一词作为一般性的赞美术语使用很流行,却不无危险。[1]因此,我将试着批判常见的圣化民主的思想,并阐明我对民主价值的认识,以及民主与自由的关系。
在此,对民主先做一定义。民主制的存在需要两个条件:多数统治者或政策,以及定期的平等的投票。[2]
人民主权理论认为,一国之主权属全体国民,国家由被统治者的授权而取得合法权。由此,多数人的统治具有合法性。人民主权理论抽象而言,相对君权神授是进步的,但如果就此认为多数人的统治是无限的,是不可限制的,则大谬不然。
1. 人民主权理论不必然意味着民主制。
托克维尔明智地指出,人民主权原则,一向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制度的深处,通常隐而不现。[3] 任何社会,当权者总是以少数面对大多数,只有使多数人对他们的统治心悦诚服,他们才能获得和维持政权。如果变故发生,如果政府所依靠的人不认为自己一定要支持它,政府的基础就发生动摇了,它迟早要倒台。[4] 换言之,不管是不是投票的民主制,所有政府都可能被多数民众所支持,否则它们就不可能长期持续地针对多数国民的坚定抵制运用武力。[5]
当然,在民主制下,人民主权原则公然见诸于法律,并得到制度的维系。而在专制下,人民主权多体现为顺从,或是漠视。
2. 民主制不必然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
即使我们承认多数人的统治具有合法性,民主制也很难真正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假设在一场选举中,有两个总统候选人。70%的投票率(对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70%是很高的投票率,低至40%的投票率不鲜见),一个候选人获得55%的选票,另一个获得45%。那么当选的总统得到选民的支持不过38.5%,远不能说是多数。就这种结果,还是二中选一被逼无奈的取舍,如果候选人更多,能得到多数人支持的希望更为渺茫。那么,为何得到38.5%或者更少的支持就能统治所有的国民?
3. 多数人不可能进行统治,选举出的官员并非人民的代表。
民主就其原意,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即多数人对国家事务的决策权力。但实际上,现代社会,人民无法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力。民主制下,人们并不是对特定的行为进行投票表决,而是一揽子交易性质地选举出“代表”。“代表”们接着在一个固定的任期内发泄他们的意愿。[6]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些人当然不是真正的“代表”。“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既不是我们的公仆、代理人,也不是我们的代表……因为,我们自己并不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人是我的仆人、代理人,我必然会对他在我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因为国会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个人,却不能来找作为个人的选举者,并要求选举者为那些所谓的代理或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个事实证明这些假装是人民、所有人的代理的人,实际上并不是任何人的代理人。”[7]
4. 多数统治不必然意味着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这本来是一条显而易见的道理,但被不断重复的“民主制度是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种自相矛盾的说辞——混淆了视听。
首先,少数既然要服从多数,那至少在少数人必须服从的范围内,少数人的权利被剥夺了,无法得到保护。这种权利对少数人而言,是否重要,是否正当,在所不论。民主制下,可以符合逻辑地推出,少数人的权利在多大范围内能得到承认和保护,取决于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意志。没有什么规则能真正地约束多数人,多数人就是事实上的君王。
其次,另一条常用来蛊惑人心的说法是,私域争自由,公域争民主,民主和自由相辅相成,无冲突无矛盾。这如果能为个体自由划出一条不可侵犯的边界,倒也不错。但问题是,什么是私域?什么是公域?
公域或私域始终是相对的概念。比如,纳税和征兵显然涉及个人的财产或人身,是属于公域还是私域?如果认为是公域,即51个人投票就可以要求剩下49个人上交财产或到前线去卖命,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又如何得到体现?如果认为是私域,个人就有权拒绝纳税和征兵,民主粉显然不会答应。
就算再退一步,承认“公共利益”,因此纳税和征兵是属于公域问题,仍然不能解决更多的棘手事项,每一件事都可能涉及到所谓的“公共利益”。例如,基于全国的“公共利益”,决定修一条高速公路通过某座风景如画的古老小镇。如果全国绝大多数国民赞成,但小镇的居民反对,这条路还修不修?这属于公域还是私域?如果小镇的居民赞同修路,但修路需要拆某家的房子,这家人不答应,路还修不修?这属于公域还是私域?
一个国家无权统治另一个国家,人多的国家无权统治人少的国家,为何在同一国家内,人多的地区就有权统治人少的地区?为何你的邻居投票就可以拆你家的房子?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民主制显然无法回答这一问题。
二、多数绝非真理化身
显而易见,判断真理的标准不能以人数为转移。如果多数人所奉行的就是真理,那布鲁诺就该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但当人多势众时,身在其中常常会幻觉自己拥有了超凡的力量,可以开天辟地,排山倒海。这种力量无坚不摧,无往不胜。而政客们为获得民众支持,常刻意渲染人民的道德神圣,不可置疑,“人民”,成了正确的代名词。多数人所具有的强大力量加上神圣的名头,使得藉“人民”之名,便可为所欲为。世界上最大的罪恶,多是假汝以行!
既然每一个人都是有缺陷的,为什么当许多有缺陷的人合在一起时,便成了完美无缺的楷模?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不能成立。100个小偷,1000个小偷乃至亿万个小偷,民主投票决定去盗窃,也不能让盗窃变得神圣或高尚半分。
基于多数人的力量而将民主的圣化,与基于君主的力量而将王权的圣化本质其实一样,都是对暴力的崇拜。这种崇拜又因有暴力作为后盾,形成正向反馈,而致根深蒂固。
要打破这种幻象,常识必须不断地重申。真理可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也可能掌握在每个人手中,但一开始必然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再逐步扩大其影响范围。认为多数人的思想即是真理,其危害莫过于以下几点:
1. 民主制本身就意味着可能会导致独裁或一党专政。
如果多数决定拥戴一位深受欢迎的独裁者,并让他取得世袭地位;或者将统治权全部交与某一政党手中,即投票让民主制度灭亡。民主制度本身无法提供对抗机制。[8] 独裁专制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民主不能剔除独裁者。
历史事实表明,不止一个独裁者通过民主选举上台,并废除了民主制,希特勒就是一个深受本国人民爱戴的独裁者,虽然他屠杀了600万犹太人。这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不如法西斯大魔头的小独裁者们凭借选举上位就更所在多有了。而如果某党现在就开放选举,其当选的可能性显然胜过其他任何政党。
2.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什么民主权力就能例外?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管这种权力来源于人民还是君主。多数人一样会滥用手中权力压迫少数人。显然,他们有这样做的动机和能力。要求均贫富,即结果公平的思想在各国中下层选民中都普遍存在。他们通过手中的选票,选出那些承诺向一部分人征收重税以对另一部分人进行转移支付的候选人。能够强制性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只因中下层选民人数众多,足以将愿意执行这一政策的人推上宝座。这种民主权力的滥用,已经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的毒瘤,从欧洲蔓延到美国,无药可治。
3. 多数人的决定意味着保守和停滞,而往往不能容忍离经叛道的异端。
大多数人都可能对个人可以自由去做的多数事情缺乏兴趣。[9] 多数人的行动一般是限于尝试过并确知的事情,限于已达成了一致见解的事情。[10] 多数人是趋于保守的,进步则需要不断地尝试和创新,甚至对传统的叛逆。这是个体的行动,无法通过集体意见来决定。故此,民主的雅典容不下苏格拉底。曾有多少异端因为违逆了当时多数人的观念而惨遭不幸!即使在言论自由的现代,米塞斯也曾因他反对社会主义而与他梦寐以求的维也纳大学教职失之交臂。[11]
[1] 哈耶克 《自由宪章》,第150页。
[2] 罗斯巴德 《权力与市场》,第195页。
[3]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第45页。
[4] 米塞斯 《社会主义》,第39页。
[5] 罗斯巴德 《权力与市场》,第17页。
[6] 罗斯巴德 《自由的伦理》,第223页。
[7] Lysander Spooner, 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 James J. Martin ed. (Colorado Springs, Colo.: Ralph Myles 1973), p.23. 转引自 罗斯巴德 《自由的伦理》, 第223页。
[8] 罗斯巴德 《权力与市场》,第195页。
[9] 哈耶克 《自由宪章》 第56页。
[10] 哈耶克 《自由宪章》 第57页。
[11] 参见 汉斯-海尔曼•赫柏写给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的引言《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与自由主义》,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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