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民主的光环 (2)

剥离民主的光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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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维稳工具的民主

自由主义者对民主有诸多批判,但民主对于自由到底有没有价值?如果有,有什么价值?这一问题显然无法回避。

米塞斯指出,民主政体的意义不在于它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多地代表着天赋人权;也不在于它比其他政体更好地实现了自由和平等的观念。[12] 民主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民主的功能是缔造和平,避免暴力革命。[13]和平是自由社会的基础。在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中,人类的智慧明白了要用和平原则战胜暴力原则。[14] 和平,是民主政治唯一的决定性的功能。[15] 即民主的最大意义是作为“维稳工具”。

哈耶克肯认民主的和平功能,民主是迄今发现的和平变革的唯一方法。[16] 另外还提出了两点为民主辩护的理由,一是民主制度比其他政府形式能更好地保护个人自由,但哈耶克本人认为这个论点不是始终有效,而且也不是可靠的。[17] 二是民主制度的存在对提高理解公共事务的一般水平有作用。哈耶克认为这似乎是最强有力的论点。[18] 他引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认为民主是教育多数人的唯一有效办法。[19] 但我认为,由当今世界现状看,民主制度几百年来的教育功能实在值得打个问号。自由精神恰恰是在民主国家衰落得十分厉害。与其说民主制度教育民众,不如说自治,个人和地区的自治更能教育民众。

最好的维稳机制就是民主,这恐怕是每年枉费数千亿大洋暴力维稳的衮衮诸公们从来没想明白的道理。

1. 民主制度为多数人和平替换统治者提供了现实途径。

无论是否民主社会,都存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即使非民主国家,也只有得到民意支持的政府才能长期执政。但是,非民主国家的人和制度只能通过暴力加以改变。失去人民支持的制度和个人将在剧变中被扫地出门,被新的制度和个人取代之。任何暴力革命都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而民主试图通过协调国家意志和多数人的意志,阻止这种物质损失以及相伴随的精神创伤。它通过使国家机关在法律上服从当下多数民意做到了这一点。在内政中实现了和平主义。[20] 民主的实质并非人人制定和执行法律,而是使立法者和统治者服从人民的意志,以便在发生冲突时能够和平地撤换他们。[21] 当然,统治者哪怕非常让人不满意,也可以和平下台,体面退位,安享余年,而不必担心针对他个人的报复。

哈耶克承认,如果在几个相互冲突的意见之中必定要有一种意见占上风,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不得不用强力使一种意见占上风的话,那么通过计算人数比通过战斗来确定哪种意见有更强大的支持者会更加减少浪费。[22]

简言之,民主是“选票代替子弹”的制度。

罗斯巴德则反对民主制度能够以“选票代替子弹”的说法。其理由为,选举结果不能完全地、精确地替代真正战争的结果。民主奉行一人一票原则,而在战争中具有优势的人员如军人和警察不能在选举中更有特权,狂热的支持者也未能与冷漠的支持者分开。[23]

我认为,罗斯巴德片面地理解了战争。1.战争的结果,绝不仅仅取决于参战人员的体力和战斗力的对比,而更多地取决于统帅的野心和能力,尤其是鼓动或忽悠支持者参战卖命的能力(这与政治候选人非常相似)。罗斯巴德仅仅看到了投票者,而没看到候选人;2. 战争结果还取决于非常多的偶然因素,即使通常不上阵厮杀的妇女和孩子,也有可能改变整个战局。

因此,基于第1点,给予有野心的人以候选资格,并让他们有充分的条件去鼓吹拉票,争取支持者,这是对战场的现实模拟。基于第2点,战争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每个人都可能影响战争,那么也该让每个人都能影响选举,因此给予所有的人平等的投票权,虽然这种模拟并非十分精确,但亦非毫无道理。

2. 民主制度为少数人和平改变现状带来了希望。

多数人有和平改变制度和人选的现实途径,少数人则从这种现实途径中看到了胜利的希望。即使眼下是少数,风水轮流转,说不定下次就是多数了。现状固然不佳,但四年一届,忍一忍就过了,下一次重头再来。鹿死谁手,尚未可知。而且,民主制度允许谈判和讨价还价,某一事项的妥协退让,可能交换另一事项的利益。

希望的力量无以伦比,看看世界各大宗教的影响便可明了。不管结果是否最终能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民主已经提供了强大的安慰作用。因此,即使是落败的少数派,也缺少诉诸暴力来改变现状的冲动。

这也可解释,为什么在没有民主投票选举的某国,领导人按部就班十年一换,仅仅这种更换就能让许多人充满了幻想,历久弥新,周而复始,不知疲倦。长期的专制统治之所以让人难以忍受,与其说是因为专制的残酷,不如说是因为对改变现状的绝望。

3. 民主作为维稳工具的局限性。

民主虽然是最好的维稳工具,甚至是失败者最好的安慰剂,但也只有在少数一方确实相信能通过民主制度改变现实时方发生作用。如果少数派已认定无论如何努力,和平的选举都不可能实现其目的,穷则求变,那么民主制度也不能绝对地排斥战争和革命。实现了民主的美国,仍然爆发了内战就是例证。


四、自由与民主

自由与民主二者之间的区别已经有了很多论述,在此不多重复。哈耶克总结为,自由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应具备哪些内容的学说,而民主则是一种关于法律制定方式的学说。[24]

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民主制与纯粹的自由社会不能兼容,也即在纯粹的自由社会中,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无法运转。[25] 虽然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对自由主义者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在短期内,恐怕不得不接受国家是“必要的恶”这一现实,而民主制度所具有的维稳功能,让它胜出专制制度一筹,反对暴力的自由主义者显然更希望生活在民主社会而非专制社会。

并且,自由主义者坚持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即人人在法律制度中均有同样的权利。那么,在存在强制性政府的情况下,一人一票的民主制是最合理的推论。

民主制下,如何保障自由?自由所关心的是对强权的限制,对民主权力也不例外。“那些把通往民主之路当作通往自由之路的人,错把临时性的手段当成了最终的目的。”[26]

以美国为例,美国民主制度的成功,恰好在于它不是纯粹的民主制度。至少在开国者制定宪法时,并没有纵容以民主方式产生的权力,而是时刻对权力保持了警惕,并设计了诸多分权和限权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必然意味着发表反对言论的自由。“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言论自由是少数派最重要的保留权利,人身和财产被强制了,如果还不允许说话,那就是断绝了少数派最后的希望。在民主制下,言论也是少数派想要改变局势获得胜利的唯一工具,唯有获得了宣讲自认为正确的观念的自由,才可能争得他人的支持。言论自由是美国保护得最好的个人权利之一,也是美国作为自由社会的标志之一。

2.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受暴民的侵犯。但对司法的作用向来也存在诸多怀疑,司法与政治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为享有垄断权的最高法院也是由同一个政府选举产生并赋予最终决定的权力,政治的“内在性”使最高法院常常为了扩张政府在市民之中的权力,而倾向于对宪法的语言进行“宽泛的”或者宽松的解释。[27]

3. 联邦制。联邦制最初被用来限制中央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各州人民的自由。联邦政府只负责国防、外交等事务。但到了今天,这一制约不说是形同虚设,也是大大削弱了。美国的“国家化”进程不断加强,联邦权力已经全面压倒了州权,这在罗斯福新政后更为明显。建国初期“几乎感觉不到的联邦政府”已经变成了个尾大不掉的庞然怪物。
更令人费解的是,各州被剥夺了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力。由各州自愿加入的联邦自行宣布各州不许脱离它,就如聘请的物管公司自行宣布业主不许解雇它,并付诸于武力。法理荒谬,实为强权。

4.宪法的刚性。宪法的刚性实际上是赋予了少数人以否决权,但不能给予太高希望。宪法可以做扩张性解释,政客和学者们可以创造出“积极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之类的新概念来为国家权力的扩张鸣锣开道。

由此可见,美国建国先贤对权力(民主权力)的怀疑并非空穴来风,其设计的制度也非无的放矢。但是,仅有制度不能确保自由,美国的自由仍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民主制下,“自由取决于多数人是否使自由成为有意识的目标。如果我们仅依赖于民主制的存在去确保自由,那么自由幸存的可能性很小。”[28]

所幸美国至今保留了自由社会的基本特征,并继续充当着世界自由灯塔的角色。虽然在福利国家的阴影下,自由女神王冠的光芒已褪色。自由的美国,不是因为美国实现了民主或宪政,而是因为还有许多美国人民坚持了自由的传统。“假如人民中没有美德,任何形式的政府想要确保自由或幸福,都是一种幻想。”[29]

这似乎成了个悖论,最倡导坚持法治精神的自由主义者,最终不得不求助于人心。但人心是这世上最强大的力量,无法制约,无可阻挡。如果没有发自内心对自由的热爱,如果自甘为奴,一张选票并不能将之拯救。
[12] 米塞斯 《社会主义》 38页。
[13] 米塞斯 《社会主义》 39页。
[14] 米塞斯 《社会主义》 37页。
[15] 米塞斯 《社会主义》 39页。
[16] 哈耶克 《自由宪章》 154页。
[17] 哈耶克 《自由宪章》 155页。
[18] 哈耶克 《自由宪章》 155页。
[19] 哈耶克 《自由宪章》 156页。
[20] 米塞斯 《社会主义》 39页。
[21] 米塞斯 《社会主义》 41页。
[22] 斯蒂芬 《自由,平等和友爱》 27页,转引自哈耶克 《自由宪章》,第154页。
[23] 罗斯巴德 《权力与市场》 202页。
[24] 哈耶克 《自由宪章》 148页。
[25] 罗斯巴德 《权力与市场》 196页。
[26] 梅特兰 《论文集》 2卷,第84页,转引自哈耶克 《自由宪章》,第152页,注1.
[27] 罗斯巴德 《自由的伦理》 237页。
[28] 哈耶克 《自由宪章》 155页。
[29] 麦迪逊 在关于弗吉尼亚州批准公约争论中的一段话。转引自哈耶克《自由宪章》,第96页,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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