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效率”
剖析“效率”
文:禅心云起
在经济学当中,应把效率当成一个和时间相关的动态概念。如果把效率当成一个静态概念,则无论在个人行动层面还是制度层面,每一个点以当时的给定条件(约束条件)来看,都是有效率的。那就会造成这样的结论:任何个人的任何行动都是有效率的,或者,任何社会制度,无论市场经济制度还是计划经济制度都是有效率的。
效率这个词,如果这样处理的话,就变成一种毫无用处的废话或语言游戏,或者应该从经济学术语中逐出。如果经济学家这样传授“效率”,那么任何人在此处,是否值得花区区两块钱来学习这样的概念或从事学习本身,都是大有疑问的(反正学习和不学习都是有效率的)。
经济学实际上是人的行动学的一个分支。效率和利润、成本等等概念一样,都只有放在时间的背景之下,才能清晰起来。取消时间,从某一个横断面来看行动,你就会搞不清楚行动的具体含义。就像一部动作片,如果光给你一张截图,你会看见一个人跌下悬崖状,但你永远搞不清过程和结局是自杀成功呢,还是因为受人追杀而情急中跳往悬崖下的湖里逃生得逞。
Ⅰ
从个人行动层面看效率
在经济学上,效率指的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以较低评价的手段达到较高评价的预期目的,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是有效率的。
从具体个人来分析。一个人清楚自己的目的,并利用手段起来追求实现这个目的。此刻对他而言,必然是认为他以较低评价的手段达到较高的评价,也就是说,他在决策当时,起码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多少)有效率的。
但以旁观者来说,我们尚不能说他的行动“最”有效率,而且我们永远不能这样说。为什么呢?如果我们要说一个人的行动(最)有效率,那就意味着他必须“完美地掌握最好的技术知识、未来的行动与其他人的反应、以及未来的自然事件”(罗斯巴德)。(那是否能说他“在约束条件下最有效率”?正如前言所述,这样变成一种语言的愚人把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但有于人不是全知的,未来充满着不确定性,人的目的本身,也并非一成不变。因此在这里,要让效率这个词变得有意义起来,就必须强调以动态的眼光,来考察效率的变化。
换句话说,行动是一个掌握和创造知识的过程。也就是说,一个人为追求自身的目的,必须逐渐掌握相关的手段和知识,而在这一个过程中,又总会不断创造出新的手段和知识,甚至新的目的。通过学习,他能花费更少的手段或更少的时间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或实现更多的目的。我们就说,他的效率得到了改进或者提高。
如果一个人实现自身目的同时,还通过新创造出来的手段和知识,协助别人花费更少手段或更少的时间来实现他们的目的,或协助实现了更多人的目的,那么就不妨说,他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改进或者提高。
接下来,我们要转到制度层面。过渡之前,我们先要粗略考察一下制度和个人行动效率的关系。不同的制度,确实是会影响到人的行动过程,包括手段、知识的掌握和创造,从而影响到效率的高下。
做一个思维实验:同样一个人,放到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效率改进吗?举实例而言,在改开以前,面朝黄土,永无出头之日,只能衣食无着的农民,放在80年代以后的市场条件下,就有机会一跃成为拥有资财,更遑论其个人衣食无忧,同时其产品或服务协助提高了千百万人生活水准的企业家。
当然,个人的效率并非只会进步,不会退步,比如像委内瑞拉、津巴布韦那样大搞国有化的情况,我们会观察到,不少个人的效率在倒行逆施的制度阻力之下,不仅没有提升,还明显出现了倒退。
Ⅱ
从制度层面看效率
效率这个词运用到社会制度层面,问题会变得棘手。因为,我们知道,社会本身不行动,而是个人在行动,因此你不能认为社会存在一个目的。否则我们必然要问,这个目的是谁人之目的。实际上,构成社会的不同个人之间,拥有着各自不同甚至矛盾的目的和主观评价,这些目的和评价,也根本不能加总起来。
所以我们只能假设,大部分人喜欢富足而非穷困潦倒的目标。允许以社会财富最大化(或更谦虚也更准确的说,社会财富最大可能性)为理想,那么就让“效率”这个词似乎变得有意义起来。
可这样定义效率 ,如果停留在静态眼光,依然会出现类似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不良学术实践:把资源及知识视为给定,以此来追求财富最大化;既然如此,最根本性的问题是“已有的(或给定的)资源的良好管理,使它们免于浪费”(色诺芬)。许多新古典经济学家,为避免自由市场“无序竞争”出现的“大量浪费”,转向同情他们认为可以节约“社会成本”的制度安排。
即便在个人层面,避免浪费,是仅仅从静态眼光来看效率。个人本可以通过学习更好理解自身处境,更好从事预测、投机等企业家活动,在实现个人财富增值的同时,协助更多人(例如他上游的经销商和下游的顾客)实现他们的价值。
以动态眼光看效率,“每个企业家行为不仅创造、传输新信息,还协调经济主体先前的不协调行为。每当有人发现或创造一个利润机会,对某种资源贱征贵卖,他就协调了资源所有者(他极可能正在挥霍、浪费资源)的行为和那些需要资源的人的行为。(…)一个私人、一家企业、一个机构,甚至一整个经济制度,越能促进企业家创造及协调,就越有效率。”(德索托)
在这里,我们抓住“企业家才能”这个关窍,把个人和制度两个层面的效率含义,彻底打通起来。
Ⅲ
效率和正义有关
人类的社会制度,大体可以划为产权制度和反产权制度(见本号《产权是什么》一文)。哲学家汉斯-赫尔曼·霍普从伦理学上出色证明了:前一种制度是可以作正当化辩护的,而要为后一种制度作正当化辩护,则在行动学逻辑上会卷入“述行性矛盾”。因此,从伦理上讲,只有前一种制度是正当的(正义),后一种制度是无法正当化的(非正义)。
那么产权制度和反产权制度各自效率如何呢?
产权制度的规则就是:无主资源的第一个占用者获得它的名义所有权,成为财产所有者;财产所有者以其财产制造产品,新产品的名义所有权也归他;他还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名义所有权自愿让渡给其他人。也就是说:财产名义所有权只能源于无主资源利用、源于生产活动、源于契约让渡。
在产权制度下,一个人有动力去积极开发无主资源、生产新的消费财货和资本财货,防止资本消耗,和他人开展意思自治的互惠贸易,整个社会的财富水平因此总在不断提升。换言之,产权制度使社会财富最大化具有了可能性。
反产权制度的规则基本上是:将财产名义所有权(且由此带来的收入),从先占者-生产者-契约者再分配给非先占者-非生产者-非契约者。
在反产权制度下,个人没有动力去先占资源,资源的原始占有相对减少,社会中财富增量减少;同理,新财货的生产和既有财货的维护减少,交易契约减少,可交换财货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下降,社会财富不仅没有最大化的可能性,而且经常出现萎缩。
反产权制度阻止了财产价值发生有利的变化,促进了财产价值的不利变化,故财产所有者缺乏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价值的努力(再怎么这样努力也是白费力气的)。在这样的制度下,企业家创造及协调都将变得罕见起来。
“没有比较也就没有伤害”。以上简洁证明了以下结论:非正当的反产权制度相对于正当的产权制度,必然是没有效率的。换言之,凡是非正义的,必然是无效率的;凡是正义的,必然是有效率的。
顺带一提,由于个人禀赋差异,产权制度必然带来财富分配不均,某些反产权制度打着平等或均等的旗号,结局只有两种:要么带来人类社会的毁灭,要么从“合法掠夺”的角度恶化财富分配的不均等。均等和正义并非划上等号。
IV
效率和“社会成本”无关
成本是因人而异、转瞬即逝、纯粹主观,社会中各个个人的成本,根本不可能加总出什么社会成本或外部成本(尤其是在甲乙两人的目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既然社会成本(或外部成本)并不是有意义的概念,更遑论社会成本(或外部成本)的节约与否。
即便退让一步,认为成本是客观和可以加总的,也只有在一般均衡状态中有意义。然而,一般均衡的特征是每个人都几近先知,也不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然而,这样的世界只是蓬莱仙境,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笔者一再指出,一般均衡之类假想建构只是为了隔绝因果关系。)
况且,“人持有现金余额的原因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一个完全确定的一般均衡世界里,对货币的需求将下跌为零。因此,至少货币经济不能处于一般均衡之中。”(罗斯巴德)
最后,在那些所谓节约“社会成本”的制度实践当中,“客观的社会成本”纯粹取决于政策或法令制定者、裁决者的臆断(无论实际依据他个人的主观偏好还是社会中变化不居的市场价格,还是别的什么),反而缺乏一个可在事前作为行动参照系的稳定、明晰客观标准。
在产权制度下,个人行动奉行的伦理准则,是不侵入他人的财产权领域,而按照定义,这样的领域有着相对清晰明确或主体间可辨识因而具有协商可能性的客观边界,每个个人事先可以确定他(她)的行动是否符合这样的伦理准则。在一个奉行“节约社会成本”或其他效率标准的制度安排下,个人如何行动将无所适从,也就是说,他事先无法确定自己的行动是否在事后带来较高“社会成本”并因此受到惩罚。从常理推断,这样当然不会有任何效率可言。
上一讲说到科斯定理根本错误,必须用罗斯巴德定理取而代之。有学者替科斯定理说了好话:科斯定理主要运用于产权不能清晰界定的地方。笔者要在这里郑重指出,“法和经济学”从创立到目前为止,所举大部分所谓“产权不能清晰界定”的情况或案例,恰恰是因为它用实证主义法学观的“权利乃许可什么或禁止什么的一束约束”,取代传统自然法法学观“财产权”概念,无视产权的时间相关性(谁权利在先),并以“事后效率视角”取代“事前伦理标准”的结果。上面解释了,“法和经济学”或称“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本身就是混淆产权边界,造成极度混乱和无效率的根源。
PS:上次谢作诗老师说“火车和稻田那个例子是不是科斯说的(…)我也无从验证。”(学友根据语音整理)为免谢老师寻找辛苦,顺便指出这个例子就在科斯开创法和经济学的那篇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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