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财产权和空气污染(6)
法律,财产权和空气污染(6)

空气污染:法律和法规
我们已经确定,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只要他不对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发动公然的侵略行为。任何发起此类侵略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行为被认为是“合理的”或意外的行为。最后,这种侵略行为可能会污染别人的空气,包括污染他拥有的有效空域,伤害他的人身,或者干扰他占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我们已经确定,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只要他不对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发动公然的侵略行为。任何发起此类侵略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行为被认为是“合理的”或意外的行为。最后,这种侵略行为可能会污染别人的空气,包括污染他拥有的有效空域,伤害他的人身,或者干扰他占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情况如此,前提是:
1.污染者并非拥有被污染土地的所有权;
2.虽然可见的污染物或有毒气体本身就是侵略,但在无形和不可感知的污染物的情况下,原告必须证明它们实际有害;
3.这种侵略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4.原告必须从被告的行为到原告的受害行为中证明严格的因果关系;
5.原告必须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和侵略超出合理的怀疑;
6.没有替代责任,而只是发起实际行动人应该承担责任。
考虑到这些原则,让我们考虑一下空气污染法的现状。即使目前从疏忽和“合理”行为转变为严格责任,也决不能满足原告的长期特殊要求。正如保罗·唐宁所说:“目前,受空气污染破坏的一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污染源A侵害了他,他必须证明他的人身或财产已经被损害,污染源A构成对他的侵害,而不是污染源B。这几乎总是不可能的任务。”如果属实,那么我们必须毫无怨言地同意。毕竟,因果关系证明是文明法的基本原则,更不用说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了。
2.虽然可见的污染物或有毒气体本身就是侵略,但在无形和不可感知的污染物的情况下,原告必须证明它们实际有害;
3.这种侵略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4.原告必须从被告的行为到原告的受害行为中证明严格的因果关系;
5.原告必须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和侵略超出合理的怀疑;
6.没有替代责任,而只是发起实际行动人应该承担责任。
考虑到这些原则,让我们考虑一下空气污染法的现状。即使目前从疏忽和“合理”行为转变为严格责任,也决不能满足原告的长期特殊要求。正如保罗·唐宁所说:“目前,受空气污染破坏的一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污染源A侵害了他,他必须证明他的人身或财产已经被损害,污染源A构成对他的侵害,而不是污染源B。这几乎总是不可能的任务。”如果属实,那么我们必须毫无怨言地同意。毕竟,因果关系证明是文明法的基本原则,更不用说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了。
同样,James Krier承认,即使要求证明不合理的行为或疏忽被严格责任所取代,仍然存在证明不法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克里尔抱怨说:“因果关系仍然必须建立。” 他希望对举证责任进行系统的重新分配,即将原告的举证负担,明确归属于原告。现在被告是否有罪,直到他们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多种污染源的普遍存在是一个问题。如果有其他排放者或者是否有自然的排放源,我们如何指责排放者A?无论答案如何,决不能以牺牲适当的举证标准为代价,并赋予对被告或原告的特殊负担或不公平的特权。
原告在核辐射案件中也面临类似的举证问题。正如杰弗里博迪写道:“一般来说,法院似乎需要存在高度的辐射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鉴于该领域医学知识的有限程度,往往无法满足这种情况。” 但是,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那样,正是这种“有限的知识程度”,使得捍卫被告免于宽松的证明规范势在必行。
当然,除了普通法院所处理的侵权之外,还有无数的法规和规定会造成非法性。我们还没有涉及法律,如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的反对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能够在自由意志主义法律理论允许的范围之内。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只有当他是一个被证明的侵略者时,才允许对某人进行强制性的报复,并且必须在法庭上(或在仲裁中)证明侵略超出了合理的怀疑。根据自由主义理论,任何行政法规都必然会使行为变成非法行为,而不是公然的罪行或侵权行为。因此,每一条行政法规都是非法的,本身就是侵入性的,并且是对非犯罪分子财产权的刑事干涉。
例如,假设A建造一座建筑物,将其出售给B,建筑物立即崩溃。A应该对B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责任应该在法庭上得到证实,然后才能执行适当的赔偿和惩罚措施。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以“安全”名义实施建筑规范和检查,那么无辜的建筑商(即那些建筑物没有倒塌的建筑工地)会承担不必要而且往往代价高昂的负担,政府不必证明犯罪或损害。他们没有犯下侵权或犯罪行为,但是他们事先已经遵守规则,通常只与安全有关,由政府强制执行。然而,一位符合行政检查和安全法规,然后出售的一座楼房倒塌的构成伤害建筑商,往往被法庭免除罪责。毕竟,他没有不服从政府的安全规则,是不是因此得到了当局的预先批准?
与自由主义法律原则相一致的唯一民事或刑事制度是让法官(陪审团、仲裁员)对被告提出针对侵权的指控。
应该强调的是,在自由主义的法律理论中,只有受害者(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才能合法地针对所称的违法者构成其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提出诉讼。不应允许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政府官员以对某种可疑或不存在的实体如“社会”或“国家”的“罪行”的名义违反受害者的意愿提出控告。例如,如果攻击或盗窃的受害者是和平主义者,并拒绝对罪犯提出起诉,则其他任何人都不应该有权违反他的意愿。正如债权人有权自愿免除未付债务的人的债务一样,受害者无论是以和平主义为理由,还是因为犯罪分子已经提供其他形式赔偿或任何其他原因,都有权“宽恕”犯罪,从而使犯罪者得到宽恕。
鉴于证明对个别汽车排放气体污染的受害者造成伤害的困难,汽车尾气排放的批评者会因此批评政府缺乏监管而受到干扰。但是,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功利的考虑,必须始终服从正义的要求。那些担心汽车排放问题的人在侵权法庭更加糟糕,因为自由主义原则也要求回到现在十分蔑视的十九世纪的相互关系规则。
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的相关性规则规定,有缺陷产品的买方只能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如果消费者从零售商那里购买手表,而手表不起作用,那么它应该只可以起诉零售商,因为零售商转让了手表的所有权以换取消费者的金钱。与现代裁决相反,消费者不应该起诉制造商,他与制造商没有进行交易。这是因为零售商通过销售产品给出了隐含的担保,表明该产品不会有缺陷。同样,零售商应该只能够起诉批发商的瑕疵产品,批发商只能起诉上一个批发商,最后是制造商。
同样,相关关系应该应用于汽车排放。有罪的污染者应该是每个车主,而不是汽车制造商,他们不对实际的侵权行为和实际排放构成的伤害负责。(例如,所有制造商都知道,汽车可能只用于一些无人居住的区域,或主要用于汽车所有者的审美。)正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起诉制造商的唯一真正理由是制造商大概比零售商更富有。
虽然根据自由主义法律,原告反对汽车排放的情况可能看起来毫无希望,但有部分出路。在自由主义社会中,道路将是私人拥有的。这意味着汽车尾气会从道路所有者的道路进入肺部或其他公民的空气中,因此道路所有者将对周围居民造成污染损害负责。起诉道路拥有者比起诉每个车主可能负责的微量污染物要可行得多。为了保护自己免受这些诉讼,甚至从可能的禁令中获得保护,道路业主将有经济动机为所有希望在其路上行驶的汽车颁布反污染条例。与其他“公地悲剧”的情况一样。
陷入侵权犯罪
但是,如果没有社会或国家这样的实体,或者除了受害者之外没有任何人应该有检察官或原告的身份,这意味着必须放弃整个刑法结构?而且我们留下了侵权法,受害者实际上是对侵略者提出指控。但是,现在没有理由将属于刑法的部分法律移植到扩大的侵权法之上。例如,对受害者的赔偿现在被认为是侵权法的范畴,而惩罚则是刑法领域。然而,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而不是事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现在通常在侵权法中被判处有效。因此,可以想象,更严厉的惩罚,如监禁,强迫劳动偿还受害者,也可以移植到侵权法中。
但是,如果没有社会或国家这样的实体,或者除了受害者之外没有任何人应该有检察官或原告的身份,这意味着必须放弃整个刑法结构?而且我们留下了侵权法,受害者实际上是对侵略者提出指控。但是,现在没有理由将属于刑法的部分法律移植到扩大的侵权法之上。例如,对受害者的赔偿现在被认为是侵权法的范畴,而惩罚则是刑法领域。然而,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而不是事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现在通常在侵权法中被判处有效。因此,可以想象,更严厉的惩罚,如监禁,强迫劳动偿还受害者,也可以移植到侵权法中。
反对将侵权行为归为侵权行为的任何建议的一个有力论据是,在反对在侵权案件中允许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中,它们“只能由陪审团随心所欲地强加,并且在没有通常的刑事诉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证明罪责超越合理怀疑和反对自证的特权。“ 但是,正如上文所论述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等标准也应适用于侵权法案件。
爱泼斯坦教授试图保留一个单独的刑法领域,而不是将其提交到侵权法中,但他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关于预谋的法律。在刑法中,由于某种原因失败并导致受害者权利不受侵害或具有侵害的企图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可以被起诉。然而,爱泼斯坦指出,这种未遂犯罪不会侵犯权利,因此不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不能根据侵权法进行起诉。
“刑法的整个结构必须得到解决,而且我们还有侵权法,受害者确实会对侵略者提出指控。”
然而,兰迪巴内特的反驳是确凿的。Barnett首先指出,尽管侵犯人身或财产的入侵较少,但大多数不成功的入侵企图仍然“成功”,因此根据侵权法可予以起诉。“例如,谋杀未遂通常是严重的攻击和殴打,武装抢劫的企图通常会造成袭击,企图偷车或盗窃通常是非法侵入。” 其次,即使犯罪未遂导致任何的财产受到侵害,如果企图谋杀成为已知的受害者的恐惧对受害者人身造成的影响仍然将作为起诉的依据。因此,企图犯罪(或侵权行为)不能毫发无损地逃脱罪责。
然而,兰迪巴内特的反驳是确凿的。Barnett首先指出,尽管侵犯人身或财产的入侵较少,但大多数不成功的入侵企图仍然“成功”,因此根据侵权法可予以起诉。“例如,谋杀未遂通常是严重的攻击和殴打,武装抢劫的企图通常会造成袭击,企图偷车或盗窃通常是非法侵入。” 其次,即使犯罪未遂导致任何的财产受到侵害,如果企图谋杀成为已知的受害者的恐惧对受害者人身造成的影响仍然将作为起诉的依据。因此,企图犯罪(或侵权行为)不能毫发无损地逃脱罪责。
因此,根据侵权法,唯一不能被起诉的企图入侵将是没有人知道的。但如果没有人知道这一点,根据任何法律都不能被起诉。
此外,正如巴尼特所说的那样,根据自由主义法律,潜在的受害者阻止犯罪的行为不应被禁止。正如Barnett所说,受害者或其代理人排斥对他发起的预谋侵害行为是合理的,事实上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预先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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