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财产权和空气污染(7)
法律,财产权和空气污染(7)

联合侵权和共同受害者
到目前为止,在讨论侵入人身或财产的问题时,我们只限于讨论单个侵略者和单个受害者,即仅有A攻击B的情况。但实际的空气污染案件往往有多名侵略者和多名受害者。他们起诉或被定罪的原则是什么?
如果有多个侵略者参与了侵权行为,那么原告一起诉讼一般会更方便。不过,方便性不应该被允许超越原则或权利,并且我们认为原来的合同法的合并规则是正确的:只有当所有当事人在侵权企业中一致行事时,他们才能作为被告。
就真正的联合侵权案而言,让每个共同侵略者对所有损害赔偿金承担相同的责任也是有意义的。否则,每个犯罪分子都可以提前淡化自己的责任,只需增加更多的犯罪分子到他们的合资企业。因此,由于所有侵略者的行动是一致的,侵权行为确实是联合的,一切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每个人都应对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比如有人可能殴打原告,另一人将他囚禁,第三人偷走了他的财产,以上所有犯罪者都可以在法律上以同样的原因成为被告。
不幸的是,为了方便起见,合并规则被削弱,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允许原告强制要求不同的被告人同时承担责任,即使在单独进行而不是一致进行侵权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的混淆使许多法院对每一侵略者适用全部赔偿责任规则。如果单独的侵权行为侵害受害者,这就没有多大意义。这里的规则应该永远是传统上在滋扰案件中的规则,法院按照每个被告提供的单独的因果行为来让不同被告分摊损害赔偿。
空气污染案件通常是侵犯受害者的单独侵权案件,因此不应该有强制性的共同责任,损害赔偿应根据所涉及的各种因果因素进行分摊。正如普罗瑟写道:特别是有害案件往往导致损害赔偿的分配,主要是因为干扰原告使用其土地的百分比或程度往往是可分割的。因此,独立地污染同一条河流或将原告的土地从不同渠道中污染的被告仅仅应单独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而且噪音或空气污染的情况也是如此。
但由于伤害是多重的和独立的,因此原告应当为各种被告的损害和致病因素提供一个合理和可证明的基础。如果这一规定得到适当和严格的遵守,而且证据无可置疑,那么空气污染案件中的原告一般能够取得很小的成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环境律师提出了削弱我们法律制度的基础,将原告的赔偿金的详细分配举证责任转移给各个被告。
因此,只有当被告据称实施了真正的共同侵权行为时,强制不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才可以采用原先的普通法规则。否则,被告可能会坚持单独的法庭诉讼。
若干原告与一名或多名被告的情况呢?何时可能发生?这个问题与空气污染案件高度相关,通常有很多原告针对一名或多名被告进行诉讼。
在早期的普通法中,这些规则严格限制了原告的允许合并案件,因为所有诉讼原因都必须影响所有参与方。目前,这已被放宽,允许原告采取联合行动,如果共同行动是由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引起的,并且所有原告至少存在一个共同侵权行为。
虽然这种意义上的原告的宽容合并是完全合法的,但对于集体诉讼案件来说,情况并非如此,即诉讼的结果即使对那些未参与诉讼的被指称成员也具有约束力。不同的原告有高度的共同诉讼才可以提出集体诉讼。应该受诉讼影响的唯一原告是那些自愿加入侵权行为的原告。因此,洛杉矶的50位居民在不知情或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代表“洛杉矶所有公民”提出污染诉讼是不允许的。
不幸的是,尽管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至少一种不具约束力的集体诉讼,即“虚假集团诉讼”,但1966年修订的规则使所有集体诉讼都对整个集体具有约束力,包括那些没有明确要求诉讼的成员。洛杉矶的居民甚至可能不知道有关诉讼,他们必须采取措施排除诉讼,否则决定将对他们有约束力。此外,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了集体诉讼的新的联邦法规。
与自愿合并的情况一样,1966年后的集体诉讼必须涉及他们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幸运的是,法院对集体诉讼的使用进一步加以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有可识别的成员都必须得到单独的诉讼通知,至少让他们有机会选择不采取行动。此外,集体诉讼者必须明确可识别,可确定且易于管理。根据这项规定,联邦法院通常不会允许某些原告“洛杉矶市的所有居民”参加集体诉讼。因此,据称代表洛杉矶郡所有居民(超过700万人)诉讼293家公司污染大气的诉讼被法院驳回,因为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数量众多而无法管理。
对大多数集体诉讼的另一个明显的限制是,诉讼中的被侵犯的共同利益必须占据独立的个人利益。因此,在单独的个别问题“数量庞大”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集体诉讼,因此常见问题不占主导地位。以圣何塞市诉高等法院为例(1974年),法院在机场附近接受了业主的集体诉讼,他们起诉机场噪音,污染,交通等造成的土地损失。尽管机场对每个土地所有者都有影响,但法院正式裁定因为每个土地所有人为了他被损害的土地而追讨的权利涉及太多个人事实(例如,靠近飞行路径,财产类型,价值,使用权,等等),所以诉讼被驳回。
因此,不应允许集体诉讼,除非每个原告积极主动地加入,并且共同利益包括单独的个人利益。
那么,如何将最近的集体行动规则应用于空气污染问题呢?克里尔沮丧地表示,虽然1966年的联邦法规确实比之前允许集体诉讼的范围更为宽松,但美国最高法院通过裁定集体成员只有在拥有共同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将联邦法院的个人索赔汇总起来,实际上已经使其影响无效。这切实限制排除了在空气污染情况下的集体诉讼。他补充说,虽然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国家诉讼,但这些限制通常比新规则之前的联邦诉讼更不可行。克里尔无意识地幽默地指出,一些集体诉讼对原告没有任何吸引力。
但克莱尔承认,集体诉讼的主要问题在于诉讼中涉及大量原告的可管理性和可确定性规则。但是,尽管克里尔认为问题仅仅归因于法官缺乏权限和设施以平衡各种利益,他没有认识到更大的可识别性问题以及原告与被告行为之间缺乏明确的证据和因果关系的问题。
结论
我们试图提出一套衡量和重建法律的自由主义原则。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做自己喜欢的事情,除非他对另一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公开的侵略行为。只有这种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只有在依照侵权法的法院中,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才可以起诉,并对他们所称的侵略者提起诉讼。因此,不应允许制定违法行为的法令或行政裁决。而且由于任何代表“社会”或“国家”的起诉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刑法将被重新纳入侵权法,纳入惩罚和部分企图法。
我们试图提出一套衡量和重建法律的自由主义原则。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做自己喜欢的事情,除非他对另一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公开的侵略行为。只有这种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只有在依照侵权法的法院中,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才可以起诉,并对他们所称的侵略者提起诉讼。因此,不应允许制定违法行为的法令或行政裁决。而且由于任何代表“社会”或“国家”的起诉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刑法将被重新纳入侵权法,纳入惩罚和部分企图法。
侵权行为人或者犯罪人应当对其侵略行为负严格责任,不得以“过失”或“合理性”理论为依据逃避责任。然而,责任必须基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的严格因果关系来证明,并且必须由合理怀疑的原告证明。
当然,只有侵略者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侵略者的雇主,当然,除非这种侵权行为是在雇主的指示下进行的。目前的雇主替代责任制度是前资本主义时代与农奴关系的后遗症,并且基本上是一种掠夺财富的不公正方法。
自由的政治
这些原则应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包括空气污染。空气污染是对一个人的土地财产产生的私人滋扰,是对土地所有人的侵犯。自由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就是家园主义的概念,其中资源的第一占有者成为这份财产的合法主人。因此,如果污染者首先出现占有土地并进行污染,并且在土地所有者向空地排放空气污染或过度噪音之前,他就已经造成了污染或过度噪音,那么空气污染不是侵权行为,而只是污染者的权利。但在污染者没有地役权而土地产权已经被他人占据的地方进行空气污染并造成伤害,那么这种污染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它干扰了他人占有和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边界过境 - 例如无线电波或低水平辐射 - 不能被视为侵略行为,因为它不会影响业主使用其财产。只有当这种过境证据符合可证明的损害时,根据严格因果原则和超出合理怀疑的原则才可以将其视为侵权行为,污染者必须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中,被告必须共同为自己辩护,只有在所有人一致行动的情况下才应适用。如果他们的行为是分开的,那么诉讼也必须分开,责任分摊。原告只有在案件具有主要针对个人权利要素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告提起诉讼。集体诉讼除原告的自愿合并之外是不允许的,因为他们假定对未同意加入诉讼的集体成员行事并给予约束。
最后,我们必须放弃作为空气受污染的原告的的环境法作家的惯例。空气污染法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法律的其他部分,应该是基于自由主义和产权原则的,而不是基于一组参赛者的便利或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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