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财产权和空气污染(5)
法律,财产权和空气污染(5)
Murray N. Rothbard

拥有技术单位:土地和空气
在我们讨论宅基地问题时,我们没有强调该地区面积大小的问题。如果A使用一定数量的资源,那么这个资源的多少将归于他的所有权?我们的答案是他拥有资源的技术单位。该单位的规模取决于所讨论的商品或资源的类型,并且必须由在相关资源或行业中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陪审团或仲裁员来决定。如果资源X由A所有,那么A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源以包含必要的附属物。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法院确定无线电频率所有权时,所有权的程度取决于无线电波的技术单位 - 其在电磁频谱上的宽度,以便另一波不会干扰信号,以及它在空间上的长度。频率的所有权取决于宽度,长度和位置。
美国的土地定居是一个屡屡失败的历史,与宅基地单位的规模相去甚远。因此,1861年联邦土地法中的规定提供了160英亩的土地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清理和使用将把所有权转让给购房者。不幸的是,几年之后,当干草原开始沉降时,160英亩对于任何可行的土地利用(通常用于放牧)来说太低了。结果,几十年来,很少有西部土地被私有化。由此造成的土地过度使用,导致西部草地和大部分林地的破坏。
鉴于分析技术单位的重要性,让我们考察空域的所有权。有没有私人所有的空气,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
普通法的原则是,每一个地主都将上方的所有空间无限期地上升到天空并向下进入地心。在可口可乐的着名格言:cujus est solum ejus est usque ad coelum; 也就是说,拥有土地的人拥有向上的天堂,并且以类比的方式向下到地狱。虽然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规则,但它当然是在飞机发明之前设计的。该规则的文字应用实际上将所有航空以及火箭和卫星排除在外。
但是航空的实际问题是这个规则唯一错误的问题吗?使用家园原则,这个规则从来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法律史的垃圾箱中已经逾期了。如果一个人拥有家园和土地,他在什么意义上也将他上方的所有天空都拥有呢?显然,他不是。
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期间航空规则通过了统一州法并在22个州颁布。这个变体继续承认无限制的向上空间的所有权,但增加了优越的公共特权侵入权利。飞行员和卫星所有者仍然承担举证责任,他们拥有这种相当模糊的特权侵入私人领空。幸运的是,“统一法”于1943年被统一的州法律委员撤回。
1936年联邦法院第九巡回法院通过的第二种解决方案完全取消了空间中的私有财产,甚至允许飞机在靠近地面的地方嗡嗡作响。只有对目前享有土地的实际干预才构成侵权行为。 最受欢迎的滋扰论只是简单地禁止对土地使用的干扰,但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它无视任何关于空域所有权的讨论。
最好的司法理论是“区域”,该区域声称只有在自己的土地上方空域的较低部分是拥有的,该区域是业主“有效占有”的限制。正如普罗瑟尔所定义的那样,“有效占有”就是“他身上的空间非常大,对于完全使用和享受这片土地至关重要。” 自有空域的高度将根据案件的事实而有所不同,因此根据“技术单位”而定。因此,Prosser写道:“这是史密斯诉新英格兰飞机公司案的早期案件适用的规则,在那里进入一百英尺高度的飞行被认为是非法侵入,因为这片土地被用来种植达到那个高度的树木。其他一些案件也采用了相同的观点。”
所有权的高度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而变化。
另一方面,滋扰理论应该加入严格的所有权范围,例如飞机噪音过多会伤害人员或邻近地区而不是飞机正下方的人员或活动。起初,联邦法院裁定,只有低飞行费用可能构成对私人土地所有人的侵权,但Thornburg诉波特兰港(1962)的过度噪音纠正了这一观点。法院在Thornburg正当推理:
如果我们接受......这些命题的有效性,那么一个噪音可能是一种滋扰,滋扰会破坏地役权,并且如果它的持续性足够强和足够严重,那么来自上方直下的噪音会成熟,然后在逻辑上与使用自己的土地相同的种类和程度的干扰也可以是一种反作用,即使噪声矢量可能来自垂直以外的某个方向。
虽然没有理由说明空间的所有权概念不能用来对抗空气污染侵权,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即使广告闪烁的光芒足够高,它会对飞机飞越造成影响而不是侵犯一个人的空间。滋扰法传统上可以用来对付空气污染,但直到最近它才被“平衡股权”,“对严格赔偿责任的疏忽规则”以及“合理的”空气污染不可行动的声明所束缚。在霍尔曼诉雅典帝国洗衣公司的经典案例中(1919年),格鲁吉亚最高法院宣布:“空气的污染,只要对享有生活是合理必要的,对社会进步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则不可采取行动。” 幸运的是,这种态度正在变得过时。
尽管空气污染应该是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但应该强调的是,每个人都享有拥有清洁空气的权利这样的说法毫无意义。自然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空气污染物。火山的爆发、圣海伦斯应该已经提醒大家注意自然污染的持续过程。普通法法院的传统和适当的规定是,没有土地所有人对源自其财产的自然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正如普罗瑟写道的,一个土地所有者没有肯定的义务,以补偿他的土地上的纯天然来源的污染,虽然他们可能对他的邻居造成危险或不方便......因此一直认为,土地所有者不应因污染无主财产——比如污泥沼泽,落石,土地上生长的杂草或蓟的蔓延,土著动物,或正常的自然流动地表水负责。
总之,没有人有权拥有清洁空气,但是有权利不让侵略者产生的污染物侵入空气伤害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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