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应当回归报复权
死刑应当回归报复权
自由主义者分析问题的切入口通常选择个人权利。这并非偶然,世象纷繁,说到底终归落实到一个个具体人的身上。举例说计划生育,自由主义者更关心个人权利受侵犯而非国家危机、民族存亡这类大词。吃猫狗话题从财产权利观察,是非就很清楚。同性恋、卖淫嫖娼上坚持这条原则,得出相似结论就不足为奇。
在法律、刑罚乃至死刑问题上,能否采用权利分析的方法呢?可以。
每个人拥有其生命和身体,这是不言自明的权利。生命和身体遭受侵犯,奋起反击,讨还公道,正当性毋庸置疑。报复权不依赖于哲学家思考阐释,而是根植于人性。任何人对加害于己的恶人都有权反击和报复。当他被杀害,其家人握有的报复权也不会凭空消失。法律需要认定的,仅仅是“报复权”边界。
不同的习惯法给出了一致的边界——“同态报复”,这或非偶然。很多思想者试图厘清解释。罗斯巴德认为,一人侵犯他人权利,形式上他也放弃同等权利,遭受同等报复才属正义。一人偷窃100元,除应返还原物,还要受100元损失惩罚为限。惩罚杀人者,除弥补生命逝去的损失,凶手还应被施以死刑,正义才算得实现。郑旭光则认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应是补偿原则。一人偷窃100元,应得惩罚除了返还100元,还应抹平对方追讨正义引起的损失。一人杀害他人,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抵命”,乃至其他补偿性惩罚。
我个人倾向罗斯巴德的解释。不管怎样,刑罚源于权利申张,这才是它的正义所在。随着时间流逝,民众道德和审美变化,刑罚样式发生变化也很正常。这只是细节问题,核心精神不应被抹杀。比如说,一个人将他人纵火烧死,按照同态报复的诉求,他应受惩罚是同样被火烧死。这种刑罚太过于残忍,受害者家属通常只要求“处死”。如果他坚持“将其烧死”的刑罚,你很难说有什么不正义。
文明人通常会放弃残忍手段,他们要顾及社会舆论压力、宗教道德、补偿交易的影响,选择合适的执法方式。“刑罚是权利的申张”这个核心精神不应被破坏。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强调同态报复的上限,实现形式未必如此。现实生活中,私人处理伤害案通常会选择赔偿、和解。刑事诉讼应更多吸收个人主义色彩,尊重个人权利,允许犯罪人和受害者沟通、交易、宽恕。这有利于祛除公诉状态下的民众狂热,使刑罚回归理性。
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理由是:死刑没有威慑作用。事实上在自由主义者眼中,死刑仅是正义的实现手段,统治者才会考虑“威慑作用”。刑罚不应被赋予“威慑”功能,否则统治者就会制定“偷一块面包判苦役19年”的恶法。刑罚也不应以“改造犯人”为目的。犯罪人心性不同。有些人一时激情就闯下弥天大祸,本身没什么恶性,难道就此接受轻处罚,乃至根本不需要改造?有些人贼性不改,天天偷鸡狗,你能据“恶性”将他长期羁押?那些以“社会影响恶劣”加重刑罚更属荒谬,实际上对犯罪人并不公平。刑罚应当仅考虑正义,否则将成为暴君、政客、良心人士、慈善大使手里扭曲的工具。
废除死刑是一个艰深的话题。罗辑思维出过两期节目谈这个话题。罗老师和刘学老师的人道主义情怀让人动容,思考也很深刻,很多视角非常有价值。例如,罗老师认为废除死刑是限制政府的杀人权力,防止暴政发生。这个观点很有力。持个人视角的自由主义者郑旭光老师,他也主张废除死刑,理由就是:废除死刑可以极大瓦解政府权力。这和罗老师观点近似,符合自由主义者“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郑旭光老师不反对受害者报复,采取私人处决的方式执行死刑,实现正义。
出于诸多考虑,我对郑老师的观点持保留态度。我的看法是这样:现行中国法律的死刑条款确实太多,绝大多数都应废除。只有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者,适用死刑才属正当。若受害人或家属愿意宽恕、和解,采取其他形式解决恩怨,应当值得尊重。
注释:题图为1910年一份法国报纸“巴黎人”的封面报道。英格兰大伦敦地区法院审理了一桩谋杀案,美籍医生克里平(Dr. Crippen)在伦敦工作期间和女秘书有染,他没有提出离婚,而是冷血地谋杀了妻子,将尸体肢解藏匿在地下室。Dr. Crippen在乘坐前往美国的轮船上被逮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桩利用无线电发布通辑令的案件。他在英国伦敦受审,以一级谋杀罪名被判处死刑。当时记者被允许旁听,用素描记录了庭审和死刑执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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