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童工——自由主义有圆满的解释
关于童工——自由主义有圆满的解释

大凉山彝族童工的新闻最近成为焦点。引来一片争论,且不论黄少卿这类马列学家又善心泛滥、博取眼泪,在自由主义阵营里面也是观念冲突、矛盾重重。但虽说如此,不少观点却是有建设性的,比如风灵君提出这一派所争的实际上是童工在具体情形下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很有启发。
首先,先处理黄少卿为代表左翼阵营的观点:
一、认为童工制度源于工业革命
这个观点非常荒谬,正是米塞斯所形容的关于农耕时代的浪漫幻想,马主义的陈腔滥调,那个年代,农民无忧无虑地耕作,孩子得到到精心的照料……实际情况是,工业革命前英国农村的孩子要从事大量的农耕体力劳动,更不用说他们的父母,全家都在生死线上挣扎。黄少卿这种只知拿纳税人血汗钱的象牙塔式寄生虫,从未在贫困地区生活和体验过,当然不知道那里的孩子要帮干农活、砍木、挑肥、拔草、耕地、背重物,都是衣食优渥的都市人难以想象的重体力活,而且收入菲薄,每一样都绝对比工厂生活辛苦千百万倍。
二、儿童进入劳动力市场是非理性决策
黄少卿提出这个观点,其潜台词当然是,既然所有人都有非理性的一面,就需要一个理性之神——全权政府来管一管。列举的理由依然是马主义几样法宝:诉诸特殊权利、神推理法和倒因为果法。
诉诸特殊权利,就是儿童应享有营养权、教育权……引来眼泪哗哗和掌声阵阵。滥用权利概念,目的是想掩盖资源稀缺性这一事实,让食物、教育这些通过市场激励机制能够更优越、更充足提供的服务,顺理成章成为打着“公共”幌子的垄断性服务,而后者无论从理论还是经验上来说,都以代价高昂和短缺不足而闻名。
神推理法,童工加入劳力市场-加剧劳动力市场竞争-挤出不愿工作的成年人-总收入可能下降。依此逻辑,人口灭绝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人口灭绝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从而可能提高了总收入?
倒因为果法,东亚地区重视基础教育,所以经济发展快。我们知道东亚就有一个国家,很早就搞出全民免费的基础教育,在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政治课本里,还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典范大为吹嘘,但如今人人皆有菜色矣!
三、消除童工制度要靠扶贫、要靠信贷投入……
这些凯恩斯主义药方是否能达到目的,对经济学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分析一下。
经济学相反的认为人的任何决策都是理性的(虽然难免失误,但没有失误的人或由这类人组成的实体在这个世界上很遗憾地并不存在)。人必须自负其责,幻想由一个利维坦来扮演奶妈,后果是什么大家都懂,东亚某国就是镜鉴。
然后,再处理一下风灵为代表的观点
一、风灵指出不能依靠历史观点来论证童工合理性
这是对的,但显然对米塞斯有误解。就米塞斯而言,他本人对自然法高度反感(这一点和他的绝大多数同阵营人士大异其趣),他把经济学当作价值中立的一门科学,并在这个限度范围内小心进行推理。他认为,儿童境况的改善决不是禁止童工的这些立法所带来的,言下之意,限制童工决不能达到人们想要改善儿童境况的这一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唯有靠社会人均资本量的提高,如果从社会制度层面来说,要靠尊重私产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而不是靠洗出黄少卿这类反资本主义脑子的义务教育)。看到我国许多发达地区的民营工厂,从老板到工人学历都不高,在自诩社会地位很高的黄大教授眼中有如白丁,也就更以明白所谓“断手党”论断的荒谬。简单一句话概括:多容许一间私营企业,就可以少开一所监狱。
二、风灵认为“客观标准”和“监护人”不合自由主义
这就错的比较离谱。我们知道,罗斯巴德-霍普开创的自由伦理学,就其实质而言,是阐述客观正义标准的客观伦理,而家庭或所谓“监护人”制度在奥派框架中从来是合于自由主义的少数支配型结构之一。就儿童降临到世界的那一刻起,他显然是没有自我所有权的,某些自由主义者硬要说有,显然自欺欺人。一言蔽之,初生儿的所有权属于生他养他的父母。
这里马上遇到一个问题,即父母杀婴或伤害它。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伦理学都是关乎人的生命的,初生儿作为生理意义的人,和潜在的成人(理性人),其生命是不可受到剥夺的。父母如果侵害之就等于抛弃其所有权,这时就有必要将婴儿当作一个无主生命看待。婴儿当然不可能自我主张权利,理论上社会中其他任何人包括打抱不平者都可以接过这个被抛弃的所有权替他主张,实践中当然是其他近亲属优先。而且这个司法实践的原理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不完全是本人构想出来。
随着儿童的成长,他的身体条件允许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在父母许可范围内从事工作,经得父母同意与他人订约,这是他父母的权利;当他的身体条件达到一定程度,足以摆脱父母独立谋生(可能早于或迟于现有的法定年龄),他可以凭借这一点获得完整的自我所有权。自我所有权不是凭口头宣告即可成立,而是他确实能以决定性行动独立于家庭,即取得独自谋生的地位(注意独立不是所他非得离家出走、也不是说他必须赚很多钱,只要他能表现出能靠自己双手生存的能力即可)。当然取得自我所有权之后,他可以通过宣告减少社会上其他人的甄别成本,即便不经由一个武断的立法规定,人们可以选择各种其他方式将自己的独立宣告于世,如仿效古代冠礼、或登报启示,甚至通过法律程序庄严宣告等等,都是不错而且丰富得多的选择。
回到风灵的几个主要问题,就简单多了:
1、如果童工合法化,谁来签订用工合同?
答:可以是儿童本人,也可以是父母。
2、如果是童工自己,他是不是基于自由意志,必须如成年人那样,承担所有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答:对于取得成年人地位的所谓童工,答案显然。
由父母授权工作的童工如学徒、徒工,由父母承担。
实际上,如果童工合法化,后一种方式将成为主流选择,因为毕竟爱孩子的父母占绝大多数,只要有可能,他们会争取儿童最大的利益,所以这是最有利于各方包括儿童利益的安排。与左派知识分子灌输给一般人的理解不同,学徒教育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教育方式,许多屹立于人类大师级殿堂的人物,都是经由这条道路培养出来的,并且学徒式教育在某些发达国家仍很盛行。不信任市场往往只会导致更坏的结果。
3.如果是监护人签约,又如何保证监护人不违背儿童的利益或意愿?
答:如果违背儿童意愿,儿童(如有可能的话)可以选择行使自由意志独立而使条约废弃。原理和罗斯巴德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反对理由一致,客观伦理体系实际上是相当有利于儿童。这也可以解答风灵的类似几个问题。如果伤害、残害或试图消灭儿童身体,则适用抛弃所有权原理。但要注意到,在亲子家庭关系中,法官对证据的把握尺度应与其他情形有所不同(较为宽松)。
4.卖淫合法化(当然这确实符合逻辑),同时赞成童工合法化,是否造成雏妓合法化?
答:即使前面两个条件成立,雏妓合法化逻辑上似乎成立,但实际上决不可能。一是父母不答应,谁会将孩子往“火炕”里推(尤其是在市场为贫困父母提供工以致学这条成长路径的情况下);二是孩子自己不答应,他(如有可能的话)可以行使“自由意志”摆脱奴役。三是社会上其他人比如近亲属、打抱不平者不答应,因为过小年龄必造成身体痛苦(即风灵说的不具备“性同意”能力、作为女人都知道这是会造成肉体伤害的),而适用于抛弃所有权的情形。但假设一种极端情形,如果父母也同意,子女也乐意,还乐此不疲,有如天堂,尽管这虽然在生活中不可能,但如果(非要假设)情形是这样,法律也不能说什么(只能说有人思维太不正常)。
5.“抛弃所有权” 情形是否为国家介入开启后门?
答:这并不必然。这是司法可以解决的事情,而司法和国家并不是一回事。风灵认为司法不比立法更值得信任,这大概是因为目前司法是立法辖制下的垄断性司法。要说目前司法如果有正确的一面,比如打击杀人放火,那完全是司法本应有的一面。但要讲清楚司法独立和竞争才是真正法治的这个问题,又是一篇文章。
总之,的确如风灵所指出的的,不是所有的“童工”都自然取得合法地位,并且由于孩子的弱小地位更容易受胁迫和伤害。但衡量合法性的唯一标准仍然是客观的“自愿原则”这个抽象原则,而非他人的主观愿望(往往以各种虚假“权利”的面目出现)。一刀切非法化童工的立法方式以及不信任市场的鲁蛮态度,显然都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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