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关于专利那些事儿

聊聊关于专利那些事儿

 来源:眼镜起雾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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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英文Patent)源于拉丁文“Patente”的前身“Patens”,相对于封闭的(Close),意为打开的(open)。在现在的葡萄牙和西班牙语中,专利依然用的是“Patente”。
对于专利(Patent)本身,牛津词典给出的解释是:
“A government authority or license conferring a right or title for a set period, especially the sol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making, using, or selling an invention. ”
大致意思是:专利是政府权威授予的一种持续特定一段时间的权利或者称号,特别是指被用来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者出售某种发明的独家权利。
而我们再来看看维基词典给出的解释:
“A declaration issued by a government agency declaring someone the inventor of a new invention and having the privilege of stopping others from making, using or selling the claimed invention; a letter patent. “
大致意思是:专利是一种政府部门的声明,声明一件新发明的发明者有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这件发明的特权;一种专利许可证。
维基词典与牛津词典给出的解释其中最大的不同是维基词典用到了“特权”(Privilege)。而牛津给出的却是比较“婉转”的“赋予权利”(Conferring a right)。
其实两种解释都十分容易理解,即专利是一种由权威机构(政府)授予某人或者某组织的一种专利许可证(特许证)。这种专利许可证可以使得这个人或者组织拥有某种发明的独享权。
这种所谓的专利许可证是什么?这种许可证的英文为 Letter Patent。源于Lettre Patente,既 Open Letter。
对于专利许可证(Letter Patent),维基给出的解释是:
“A type of legal document which is an open letter issued by an authority granting a right, monopoly, title, or status to a person or organization.”
既一种由权威机构发布的法律文件,用来授予某人或者某组织一种权利、垄断、称号、或者地位。
也就是说,事实上所谓的专利是一种特殊的许可(现在很多时候翻译为特许)。这种专利许可证的历史其实非常有趣。又或者悲观地说,如果把这些历史视为现代专利法的起源,其实也颇为讽刺。
这种专利许可证的第一种形式,或者说是最早的一种有根据的形式应该是“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或者可以说是早期的皇字号牌照。早在1066年,苏格兰的Town of Tain就是第一个被授予皇家特许状的皇室特区。随后大名鼎鼎的剑桥大学,也是在1231年被授予皇家特许状。
除去这两个,接下来这个才是皇家特许状中的当家明星——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在西元1600年12月3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证,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实际上此特许证给予了“可敬的东印度公司”于东印度贸易的垄断特权。(相关历史非常精彩有趣)
获得皇室特许状的知名公司还有英属南非公司、渣打银行还有BBC等等。
至今,由英国皇室颁发的皇家特许状超过了980份之多,其中大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另外一种专利许可证,也很有名。那就是私掠许可证(Letter of Marque)。这种专利许可证就我所知,应该在13-14世纪就出现了。
许多人应该都听说过英国的Sir Francis Drake,德雷克船长。他就是接受英国皇室授予私掠许可证的著名海盗。有意思的是,现在许多支持专利法的人称那些盗版、侵犯专利(抄袭设计方案和研究成果)的人为“知识海盗”。但讽刺的是,专利法的前身(即专利许可证),曾经却被用来授予那些真实的海盗“合法劫掠权”(只要你劫掠的是敌国的财产)。
最后一种,当然就是现代专利法的直系祖先,“发明”的专利许可证。
这种许可证的雏形,严格说起来有可能比前面两种出现的还要早。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500年。在公元3世纪左右,罗马作家阿特纳奥斯(Athenaeus)就提到,在古希腊城市瑟巴里斯(Sybaris),发明某种美味佳肴的人可以在一年内享有这种烹饪方法的独占权(既他人不能制作或者出售这种佳肴)。
最接近近代的专利制度法律应该是在14世纪的威尼斯出现的。同样也是在14世纪,英国王室也在颁发发明的特许证,授予发明者垄断的权利。
最具有标志性的当然是英国议会发布的“垄断法规”(Statute of Monopolies)。这条法规是世界上第一部英语专利法。是一个由君主发布的专利许可证,授予某些拥有新技术的个人用来垄断某些特定的行业(“Patents evolved from letters patent, issued by the monarch to grant monopolies over particular industries to skilled individuals with new techniques”)。
从整个专利许可证到专利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专利法的祖先还是近代专利法的诞生,这中间和“垄断”似乎一直有些暧昧,有些扯不清说不明。事实上,绝大多数人支持专利的理由是因为专利也许是一项能够帮助或者鼓励发明创造的工具。
但即便抛开这种功利主义的想法是否符合自然法的问题不谈。我们在实证中也似乎很难找到专利能够鼓励或者保护新发明,甚至是增加社会净财富的直接证据(因为社会的利益成本核算,很多时候是一件近乎不可能的事情)。很多时候,我们更关心看得见的“好”,却忽视了看不见的代价。每年,全世界在各种专利诉讼案件上的开销其实高得令人难以置信。这些钱事实上最直观的结果就是养活了一大批关于专利法方面的律师和其他职业人士(有不少是政府官员)。所以有些人认为,如果我们把这些钱用在发明创造上,或许科技和技术发展的速度会更快。
其实早在专利出现以前,那些以发明创造或者是艺术创造为生的人并没有专利法案或者是专利许可证的保护。但就像不吃饭就活不下去一样,对他们来说,如果想干这行,不创新也一样活不下去。
史蒂芬金瑟利律师常说:“现在我的公司需要专利,并不是因为这些专利能够帮助我的公司去创新和发明。专利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因为如果公司没有去申请专利,如果公司里没有像我这样的律师,其他公司就会用专利法来攻击我们的产品,我的公司便无法生存下去。”
所以,专利法到底是一个被用来保护创新发明的盾,还是一根被用来攻击其他竞争者的矛?这是一个很有趣,也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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