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人权
见死不救是人权

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权意味着人的身体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人可以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做任何事情,以及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做财产所有者允许的事情,这就是人权。
什么不是人权?
首先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不是人权,而是侵犯人权。由于强迫是以首先使用暴力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为条件的,所以强迫也是侵犯人权。首先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包括强迫对某件事没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
人的行为与主观意图
人的行为总是满足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但是行为接受者的主观意图并不总是被满足。满足接受者的主观意图的行为是对接受者有利的,反之则是有害的。只有接受者自愿的行为,才能满足接受者的主观意图。所以对接受者有利的行为总是接受者自愿的,而对接受者有害的行为总是接受者非自愿的。
什么是道德?
道德用来描述人的行为对行为接受者的作用。对于行为接受者来说,他人的行为存在着有害和有利两种可能。所以满足接受者的意愿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违背接受者意愿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里的“行为接受者”的概念,仅指“人身和财产被当作行为的对象”。
案例
来看一个例子:有人被汽车撞倒了,躺在地上还没有死,旁边有人走过,过了一会儿,又有一辆车从伤者的身上碾过。这个案例里存在几种人:撞人的司机甲、轧人的司机乙、受伤者与围观者。
这里面毫无疑问的是:甲乙司机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而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是不道德的。
有人说围观者也是不道德的。是不是这样呢?
见死不救与落井下石一样吗?
有人说,不是道德的,就是不道德的。这种人没有看到见死不救与落井下石的不同。如果见死不救等于落井下石,那么假设路人在司机甲开车把伤者撞倒之后,拿石头去把伤者砸死,与默默走开什么也不做,是一样的喽?一个是杀人犯,一个是路人,怎么可能一样呢?
所以,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还有一种状态,即非道德。
不道德与非道德
道德(moral,即善)的对立面分两种情况:不道德(immoral,即恶)只是其中一种,还有一种是非道德(amoral,即与道德无关)。
受伤者的事故不是围观者行为的后果。所以对于事故本身来说,围观者是非道德,而非不道德的。对于见死不救的路人,其行为的对象并非伤者。所以见死不救的行为是非道德,而非不道德。
为什么见死不救是人权?
见死不救不是善,但也不是恶。如果一个人,他对发生的事情没有责任,而且也决定见死不救,那么他的行为就是非道德的。一个人,在没有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下,行使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围观也好,默默走开也好,都是他的权利。而侵犯这种权利,则是一种恶。
强迫行善是善吗?
强迫行善不是善。强迫行善是建立在强迫的基础之上,而强迫建立在暴力侵犯的基础之上。所以强迫行善无异于抢劫。强迫行善的语境里包括三个人:强迫者、被强迫者和受益者。强迫的行为只能满足强迫者和受益者的意图,而被强迫者的意图被违背了。强迫行善是一种恶。
是否应该立法禁止见死不救?
有人说,应该立法禁止见死不救。理由有如下几种:
道德家(实际上是法家)认为:见死不救不道德,而“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所以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功利主义者(实际上是社会主义者)认为:见死不救者只需要付出很小的代价,就能够拯救他人的生命。所以应当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道德家,实际上是法家的论调,我们刚才已经反驳过了。见死不救并非不道德。而“道德是法律的底线”的说法,把法律与立法混为一谈,以后再慢慢批驳。
下面重点说一下功利主义者,实际上是社会主义者的说法。
客观价值论必然导致侵犯人权
客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有客观的标准,并且人与人的价值可以比较。于是客观价值论就有了这样的结论:“强迫A做某件小事,就能够挽救B的生命”、“拿走富人100万元,他没什么感觉。但是把这100万元发给穷人,就能够让他们吃饱饭”。因为他们认为“损失一个人很小的价值,就能够满足另一个人很高的价值”。
而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主观排序,没有客观标准,并且人与人的价值不可以比较”。以主观价值论为基础的伦理学否认“强迫A做某件小事,就能够挽救B的生命”是善,而认为它是恶。
只有主观价值论才能保护人权。因为主观价值论认为,人的身体和财产的用途,只有他自己才能最好地选择。任何强迫都导致人不能为他的身体和财产选择最好的用途。而客观价值论认为,另一个人比人身和财产的所有者更明白它们最好的用途。所以客观价值论必然导致侵犯人权。
结论
见死不救是人权,而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则是侵犯人权。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