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真面目
垄断的真面目
来源:眼镜起雾侠
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 —— 《孟子·公孙丑下》
如上文所示,我们现在常说的“垄断”,出自《孟子》,龙通“垄”,本义指“登上独立的高地,观察市场动向,从而网罗财富。”
当今主流经济学者,习惯把Monopoly译作“垄断”。一般指“独占的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与需求”或“有足够大的市场力量(Market Power)可以自由调整价格与供应量的买方或者卖方”。
从《孟子》的原文来看,“垄断”指独立的高地,本身与市场的供需没有关系。如果这里的“垄断”指的是“占据了整个市场的唯一卖方”,那便不存在所谓的“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因为无论他望左右还是望上下,这个市场也仅有他一家。
这里的“垄断”应该不指唯一的买方或者卖方,而指占据了某些市场中的特殊位置,或者说是获取了市场中的某些“特权”。下文中提到的“垄断”,作此义。
张维迎教授之前对中国移动的副总裁李正茂说:“微信(接近独占的服务供应方)不是垄断,而你才是垄断(中国移动拥有通信市场的参与特权)。你们那几家(移动、联通、电信等)不叫竞争,而叫混战。” 从“垄断”的原义,即获得市场中的特权地位来说,张维迎教授对李正茂先生说的话,即形象也准确。
主流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竞争价格”与“垄断价格”。前者为市场在完全竞争状态下产生的价格,即价格等于生产的边际成本(P=MC);后者为市场在垄断状态下产生的价格(P=(A+C)/2)。而事实上,“竞争价格”的前提“竞争状态”是个模糊的定义。主流经济学认为一个行业中有足够多的供应方则称这个行业为“完全竞争”或者“竞争的”。然而却没有人可以说清楚这个“足够多”到底是多少。所以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则倾向把“竞争价格”定义为另外一种状态,即“自由市场价格”,即市场在自由准入的情况下产生的价格。
下文将讨论两种形式的垄断。一,市场参与特权——经营牌照式(Licenses)的垄断;二,行政监管与贸易保护主义式的垄断。
市场参与特权
这种形式的垄断在我国十分常见,其中以教育产业、医疗产业、能源产业、电信产业等等最为典型。这种类型的垄断,其本质就是向一部分人或者某些公司发放经营许可牌照。之所以把这类经营牌照称为“特权”,原因在于另一部分人、另一部分公司在未取得政府许可之前,并不能够自由地进入这些行业。
这种参与特权也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上文提到的部分国企的形式,牌照以授予的形式发放;另一种则是牌照以购买出售的方式发放和交换(交易),出租车的运营牌照则为典型。所以正规的出租车服务,本质上并不是自由市场化的。相反,那些所谓的“黑的”才是自由市场的产物。
在我国一些行业中,部分国企享受第一种直接授予形式的牌照。因此这些国企所赚取的所谓“净收益”(收益-成本)并不完全是“利润”,其中绝大部分是这些牌照在市场中的拍卖价格,即牌照的“租金”。
而第二种可以自由交易的经营牌照,事实上阻止了“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无法支付牌照费用”的人和企业进入市场。本质上也为持有牌照的经营者搭建了“独立的高地”,即垄断的特权。
上文提到的都是显而易见的经营牌照式的垄断。其实这类垄断特权在现实生活中不胜累举。一些学者更是提到,警察服务,司法服务,产品专利等等也存在这种形式的垄断特权。而下文将提到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的“监管服务”,更是享有了政府授予的特权。
行政监管与贸易保护主义
这里说的“行政监管”,指的是非市场自由选择的监管服务。在美国,很多商品的质量监督服务都是由私有公司提供的,比如防弹背心和小家电等等商品。在新西兰,乳制品和蜂蜜等等“特产”,更是有十分发达的行业自发的同业监管机构。
许多人持有这样一种观点:“政府必须保护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享受最高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性。”而事实上,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的评价来说,其应当是由参与市场交易的消费者自行决定的,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机制。比如:行政机制如何保证消费者吃到最好吃的小笼包和水饺? 而在商品的安全性方面,行政机制也没有能够做得更好。比如药品的安全性。很多药品在上市之前,其实并不能够保证其100%无副作用。而如果由行政手段来衡量药品的安全性,则大大拖延了新药品的上市时间。这些药品本可能拯救一些人的性命,而行政监管机制则粗暴地剥夺了一些病患“铤而走险”的愿望。如果一件商品出现已知的未事先披露的安全性问题,则这件商品的提供者则应当受到“欺诈”或者“故意伤害”的指控。相对完善的司法机制本身就能够提供一定的商品和服务安全性“监管服务”。这里当然不是说司法机制就应该取代监管服务提供商。
行政监管的本质,其实并不是所谓的“保护消费者”。而是为了设定一系列的行业门槛,来阻止“低质量”和“高风险”的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与行业现存者进行竞争。在一些西方国家,一些行业的龙头,会愿意斥巨资用来游说政府关于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以用来“保护”自己的“独立高地”。
贸易保护主义(关税)本质上也为本国一些行业提供了垄断的特权,即免除了来自其他国家的优质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这里我仅引用Henry George的一段非常精彩的分析:
“保护意味着阻止......那么,关税保护阻止了什么呢?答案是贸易......但是,那些‘保护’所要维护、防范的对象——贸易,并不是涝灾、地震或者龙卷风等与人力无关的东西。贸易必然包含了人的行动。妨碍和制止贸易的保护行为都是没有必要的,正是人希望贸易而且努力参与贸易。那么,那些致力于‘保护’我们免受贸易之害的人都是谁呢?.......单独一方当事人的需要,无论多么强烈,也不可能自己进行交易。任何贸易,都必然有两方当事人,他们都确实希望进行贸易,而且他们的贸易是互惠的。我们买不到没有卖主的商品,也卖不出没有买主的货物。如果美国人不想买外国货,即使没有关税,外国商品在美国也没有市场。关税阻止贸易的主要起因,就是美国人购买外国商品的意愿,而不是外国生产者努力销售这些产品的意愿......因而,贸易保护所防范的对象就不是外国人,而是我们自己。”
关税的征收对象表面是“外国生产者”,而事实却是令人难堪的。这些“垄断税”其实征收的是对象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者因为关税,行政监管,经营牌照,不得不接受更高的价格,更少的、更低效的、更差劲的商品和服务。
“垄断”在中国的古代被称为“榷”,本义为“独木桥”。“商榷”最先就是“商量过桥费”的意思。后来“榷”也有“税”的意思。把Monopolize译作“榷”,在我看来更为合适。
自以为国家兴榷筦之利。——《汉书·车千秋传》。注:“榷,谓专其利使入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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