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言或禁烟,这都是谁的权利?
禁言或禁烟,这都是谁的权利?
本人在微博混迹多年(假装很久,其实就4年),碰到过不少奇葩,其中有两位是引人深思的,而且跟本篇的题目相切合,姑且称他们为甲和乙吧。
不知是何缘分,路人甲的人生遭遇了我的一篇微博,并且这是一种与他三观相悖、八字不合的微博,以致于让他在评论区中恶语相向;从他的措辞判断,那一定是 “咣当咣当” 砸着键盘敲下的评论。我阅后,便删除了。路人甲也许是未见我回复,又跑去评论区查看,结果发现他的评论失踪了,随即质问我道:“你xx把我的评论删了?侵犯言论自由,你xx也好意思自称是古典自由主义者?xx。”
路人乙则比路人甲文明一些,这点必须承认。庄子说过,在网络上难免会有讨厌鬼 —— 路人乙属于此类。路人乙在我的一篇微博评论区中胡搅蛮缠,显然,他誓死不与我苟同,且有着毫不罢休的毅力,我不胜其烦,便把他拉黑了,还自己一片清静。不过,由于路人乙和我有共同关注的人,且共同关注的那位转发了我这条微博,在路人乙发现他被拉黑后,就跑到共同关注的那位朋友的转发评论区里说:“那人拉黑我,禁止我发言了,他就是个伪自由主义者。”
最可笑的是,甲和乙各自都认为他们是自由主义者。甲和乙的故事告诉了我们,“言论自由” 这个词时常被误解与滥用;这个词原本是针对公权力不应干预言论而立的,这点大家都懂。那私人之间的言论呢?其实,言论自由归根结底是由私有产权划定的。譬如,我若在你家中大放厥词、信口雌黄,你很不开心,把我赶出了家门,那你侵犯了我的言论自由吗?当然没有,你的家是你的私有财产,你的地盘你做主,把我轰出去是天经地义的。
在网络上,亦同此理。微博平台为用户设计了拉黑删除等功能,因此当一个人注册使用了微博,这就等同于接受了微博的这些功能,所以我只是行使了自身的权利,何况我只限于管理自己的微博页面,路人甲和乙大可在他们各自的微博里激烈地反对我的观点 —— 他们有权在自己那叨叨,我也有权不听他们叨叨,他们的言论自由何曾受到过侵犯?谨记,言论自由实际是基于私有产权之上的。
如果你充分理解了这个道理,就会明白很多禁令的问题所在。近日,某网红的视频由于存在粗口,被 xxx 局勒令下架整改,另有某电视台知名亲子类节目遭 xxx 局封杀 —— 这些禁令的问题显而易见,民众大多对此事口诛笔伐,但很多人并未抓住问题的核心;他们觉得 xxx 局只是错在封杀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而对大伙鄙视的抗日神剧、穿越神剧却置之不管 —— 这就不是站在产权的角度上给出的批评,而只是他们的个人偏好未得到满足罢了。
相较于千夫所指的 xxx 局,也有些禁令似乎是皆大欢喜的,其中,禁烟可能是最没有争议的。
吸烟有害健康,地球人都知道。如果说禁烟是为了吸烟者的健康着想,这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 熬夜也有害健康,难道就该禁止熬夜吗?现许多地方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支持禁烟最有力的理由是烟雾飘荡所造成的二手烟危害 —— 这看似十分正确,但若回顾上文提到的自由之伦理,便会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大量的 “公共场所” 事实上一点也不公共,许多所谓的 “公共场所” 实际是有明确私有产权的空间,比如,餐厅、酒吧、网吧等等都是彻头彻尾的私人场所。
由于是私人场所,禁烟与否理应让场所的产权所有者,即老板,做出决定。如果 A 店老板认为自己的顾客主要是非烟民,他就很可能标示 A 店禁烟,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顾客;如果 B 店老板觉得顾客中烟民居多,他会贴上招牌明确 B 店允许吸烟,因为这么做对生意有益。当然,也可像 C 店老板那样通吃,索性划分出吸烟区和无烟区,让想光顾 C 店的烟民客户与非烟民客户都能满意。每个人进入这些商家都应是自愿的,此时,若一个人明知 B 店允许吸烟,进入 B 店就坐还抱怨烟雾缭绕,或是一个人明知 A 店禁烟,却在 A 店里还想掏烟点火,这些行为俗称 “找削”,是对店家产权的蔑视,店主有权将他们驱逐出店。
在此尊重产权的秩序下,商家出于自利,会随时调整经营策略,最终从整个市场来看,烟民与非烟民都能感到满意。
本人从不吸烟,一是出于健康因素,二是嫌烟味呛鼻难闻,但是,烟对烟民来说可能是愉悦感与镇静剂,也可以是一种社交,而当全面禁烟的政策出台,这一刀切的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将烟民降为了二等公民 —— 这种歧视对烟民是不公的,这个禁令更是对私有产权的冒犯。
每个人在产权的界限下进行自由选择,自己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社会在此自发秩序下的协调,最能让更多的人获得满意的结果,同时这也是最公正的方式。私有产权是自由的根基,如果一个人喜欢对他人指手画脚,自以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与个人偏好优于他人,无视产权的边界而主张干预,甚至压根儿就分不清边界在哪,那这种人一定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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