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索托:一个自由至上的自由移民理论

德索托:一个自由至上的自由移民理论

|赫苏斯·韦尔塔·德索托
|禅心云起
人类自由移民带来的问题,往往导致自由至上理论家和喜爱自由人士当中混乱的局面。首先,从传统上,自由至上学说自称毫无限制或保留地赞成移民完全自由的原则。这一立场的基础,是把政治边界看作干预主义和制度强制的霸道行径。而这样的边界,往往阻碍甚至阻止了人类的自由流动。

此外,由于特权利益集团的政治行动,出现了许多边境管制和移民法。这些利益集团就像工会一样,意图限制劳动力的供应,以人为提高工资。当这些关涉移民的干预法令,排除或阻碍了有关各方(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达成的自愿协议,毫无疑问,它们就违背了任何自由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这些干预性的移民政策,尤其会影响到外国国民,因为一般而言,国民在本国内部自由流动的原则已得到接受。

然而,虽然这似乎是悖论,但国家的破坏行径,不仅表现为阻碍民众的自由流动,与此同时,它还意图违背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本国人民的意愿,强迫某些特定人群的融合。这种由国家采取的强制行动既发生在国内,也发生在国际上。因此,在各国内部,对某些少数族裔和群体的强迫融合措施,往往由武力所强加,例如美国的反歧视法、平权法案或反隔离校车法。

国际层面,无论在法律还是事实上,许多国家不加选择地向外国人开放边界,允许他们作为搭便车者,使用本国的公共物品(道路、街道、广场、公园、海滩、医疗、教育服务等)。本国人因此被迫接受这种违背他们意愿以及在迫不得已条件下与外国人的强迫融合,这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外部成本。


【注】罗斯巴德本人意识到在国际层面强制性移民流入所带来的如下问题:“苏联崩溃后,显然俄罗斯族人受到鼓励,如洪水般侵入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以摧毁这些民族的文化和语言,此时,我开始重新思考我对移民的看法。”——罗斯巴德《一致同意的国家》

鉴于两者显然相互矛盾的性质,上述问题揭示了区分真正根源、整合自由至上移民理论以澄清自由社会中移民程序治理原则的极端重要性。


自由至上环境下人口迁移的纯理论

就像穆瑞•罗斯巴德一样,我们的分析从纯粹无政府资本主义模式的假设入手。在这样的模式下,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寸土地仍然是‘公共'的。每一寸土地,无论是街道、广场还是邻里,都为私人所有。”(引自罗斯巴德《一致同意的国家》

显然,前面诊断的与移民有关的问题,是不可能出现在这里的。个人出行的条件、人数和持续时间,由相关各方接受或决定。因此,如果有关雇主愿向移民提供工作,为其提供获得住宿的可能、安排行程甚至支付旅费等等,那么,甚至劳动力的大规模迁移,也是可以想象的。简言之,有关各方之间的可能契约将变化多端,并承认个案特殊性所容许的丰富多彩。

显然,在这些条件下,移民流动不仅无损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十分有利于推动文明进步。新劳动力的充裕对工人阶级有害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人类可不是一个划一的生产要素,不单单在生物意义上与稀缺资源发生联系,就像鼠类及其他动物的情况。这些动物的数量增长总是愈来愈减少每一个动物个体可用的资源数量。相反,人被赋予与生俱来的企业家创造力,并能善加运用之,因此,在动态环境中,人口的增长使新机会得到持续发现和利用的(无限)指数增长成为可能,而这些机会对生活水平的改善是多方多面的。

考虑到人类头脑吸收信息或知识的能力终归有限,由企业家创造力驱动的社会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量却在不断增加,显然,文明的进步需要不断扩大和深化劳动分化——如果你喜欢,可称之为知识分工。这个观念仅仅意味着,任何发展过程,从纵向角度来看,意味着知识愈来愈深刻、专业化和细致入微,同时为了从横向角度实现扩展,就需要愈来愈多的人,也即人口持续不断的增长。

在世界范围内,新生者多于死亡者,这种人口增长,从长期来看是逐渐发生的。但在中短期内,对于经济和社会变革要求的持续调整来说,唯一迅速和有效的反应要借助移民流动。这些人口流动,通过快速增加社会过程中的人口数量,克服个人头脑消化知识能力有限的障碍,使劳动分工得以实现快速深化(即拥有或发现不断增加的专门领域的知识)。哈耶克以下说法从而是正确的:

“我们因为人口的增长变成了文明人,而造成这一增长的正是文明:我们可以做人口稀少的野蛮人,也可以做人口众多的文明人。”(引自哈耶克《致命的自负》)

城市作为经济财富和文明商业中心的发展,清楚揭示了前面解释的移民所带来的知识扩展过程。乡村地区人口不断减少,劳动力向都市中心大规模迁移,不仅不会使他们贫穷,而且促使其自我积累而发展致富,这实已成为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发展最具特色的表现形式之一。

此外,在我们考虑的自由至上环境中,移民流动让各种不同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愈发灵活多样。这一切都有利于文化选择,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因为一切迁移都是自愿契约的结果,且当情况发生变化,或有关人群认为不妥当时,相关人员仍有机会转移到不同地理位置的其他企业中去。


【注然而,应当认识到,计算机通信领域(互联网等)的技术革命,意味着为实现人类行动所追求的目标,地域上的迁移正变得越来越不必要。一个对移民迁徙其他优点的较好总结,见于朱利安·西蒙《人口何以重要:人、资源、环境和移民》,其中承认了移民创业才能的重要性,但在我看来,此书太过拘泥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

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到,事实上,在一个自由至上环境中,所有资源和今天所谓的“公共”资源已被私有化,前面确定的两方面负面影响不会发生,而这两者都与目前不少政府主导下强迫融合的情况有关。各种反歧视法、平权法案,或光是街头巷尾的移民泛滥,都被减至最低限度。迁移总是运用私人交通工具,满足交通工具所有者确定的合同条件,并支付相应的市场价格。不同机构专门组织行程线路,并事先保证获得各种交通工具的必要自由。同样,为了本身利益,相应的财产主会照顾那些恰当使用相关交通工具的旅客,并确保他们的顾客从他们那里顺利通过,而非成为永久逗留的不速之客。这种情况会以今天我们无法想象的社会安排及法律、经济制度的丰富多样而持续下去,因为今天的市场和企业家创造力涉及目前所谓公共财货的行动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所有资源都握于私人手中的环境下,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移民本身不仅不会造成任何强迫融合或外部成本的问题,反而会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多元以及文明富裕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注然而,我们可以想象许多企业家解决方案的自发出现,作为对比,只要观察当今全球如此常见的巨大客流起初造成的巨大问题是如何被解决的。交通、航空、酒店、旅游和休闲产业的发展,从头至尾组织和保障旅游的旅行社及各种中介机构的兴起等等,都是无政府资本主义状态下,会在更广泛领域(包括任何通过私人运输的人口迁移)出现的机构。我们应该牢记,由于旅游或商业的原因,迁移人口有多么巨大。因此,例如我本人的国家,西班牙每年就接待游客4000多万,也就是说,超过了我国的居民人口。


强制性国家干预造成的问题

本文分析让我们区分或识别出开头所确诊的与移民有关问题的真正源头。这一切都源于不同水平的强制性国家干预,首先,其想法就是搭建藩蓠、划定边界,或多或少地阻碍或阻止各方自愿同意和接受的迁移。其次,各国同时坚持实施种种强迫融合的措施,明确地(通过所谓的反歧视和平权法案等)或间接地,通过宣布重要领土(街道、广场、公园、海滩等)皆为公共场所,因此可以自由进入。由于它没有充分界定“外国人”和“本国人”的相关财产权,国家干预于是成为今天所有涉及移民的问题和冲突出现的根由。

在这个领域中,国家的破坏行径表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在国内层面,也即在各民族国家边界内,这里但凡被当作“公共”并因此对每个人开放的各项资源,其私有化受到阻碍,强迫融合和负外部性的各种典型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以最致命的方式出现。其次,国家干预在国际层面上,也即各国各族之间,表现为对穿越边界的移民流动的管理。这种情况的发生方式是双重而矛盾的。

一方面,各方(本国人和外国人)自愿要求的迁移受阻。另一方面,福利国家借助再分配政策提供的补贴福利,人为促进了大规模的跨国迁移。因此,今天常有一种似悖非悖之论,那些想严格遵守法律的人会发现,他们的移民程序是不可能的,即便这是所有各方自愿接受和要求的。

同时,公共财货的存在,以及可从福利国家免费获得的福利,就像磁石一般,吸引了持续的移民浪潮,而这当中,非法移民占据了大多数,这就产生了重大冲突和外部成本。这一切也激起了仇外心理,并推动了随后的干预措施,问题因此更加恶化,而民众也无法诊断问题的真正根源,从而逐渐产生了极度混乱不安的环境。民众极易成为煽动的受害者,并最终支持那些自相矛盾、既低效又有害的措施。

最后,我们不该忘记,至少在大规模移民潮方面,目前的问题在国际层面比在国内可严重得多。在各民族国家中,较大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同质化,通常发生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这倾向于减少对大规模迁移的相关激励。相反,在国际上,收入差距要大得多,通讯和交通工具(在数量、质量和成本降低方面)的巨大发展,意味着各国之间的旅行要更容易,成本愈加低廉:今天,只须几个小时,就可以从新德里抵达美国,或从拉丁美洲抵达西班牙,在从北非向欧洲或从墨西哥向美国移民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旅费甚至更低。


解决移民潮在当前引发的问题

对所有这些问题的理想解决办法,是完全私有化当前被认为是公共的资源,以及在移民领域中取缔各层面的国家干预。换言之,由于我们刚才确定的问题,源自强制性国家干预的有害影响,而不是移民本身,纯粹的无政府资本主义制度,将消除这些问题的绝大多数。

然而,只要民族国家继续存在,我们就必须找到并提出“程序性”解决方案,使问题从长期来看可得解决。在这方面,一些自由至上理论家最近发展了一种分离和分权的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由于将当前高度集权的民族国家分解为愈来愈小的政治单位,国家干预主义也就变得愈来愈弱小。这个结果源于(规模愈来愈小、权力愈来愈分散的)不同国家之间吸引人口和投资(或避免其逃离)的竞争。这动态地迫使他们采取自由愈来愈多、干预愈来愈少的步调。

在规模愈来愈小、权力愈来愈分散的各国间的这个竞争过程中,移民流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这些迁徒几乎全是在“用脚投票”,从而揭示哪些国家最富干预性,尽可能迫使它们废止和解除当前政府的大部分强制性税收和干预机制。正如汉斯-赫尔曼·霍普的正确说法:

一个由成千上万个不同国家、地区和小行政区,以及数十万个独立自由城市如摩纳哥、安道尔、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香港和新加坡组成的世界,会由此大大增加出于经济动机而移民的机会,这是各小型自由政府通过自由贸易以及国际性商品货币如黄金实现经济融合的世界。这将是一个经济增长史无前例以及繁荣兴旺前所未闻的的世界。(引自霍普《小是美而有效的:支持分离的理由》)

然而,确定移民引发问题的理想和“程序性”解决方案,并不能免除我们对目前严重干预性民族国家存在情况下移民流动应遵循哪类原则的研究义务。这些原则应与自由至上理念相一致,同时考虑到目前由于民族国家的存在而造成的巨大限制、困难和矛盾,细加斟酌其干预所致的不公正和低效率的严重影响。以下分析我们认为的这些原则应该是怎样的。


现行移民程序应该遵循的原则

出于若干原因,建立一系列与自由至上理念相一致的原则是绝对必要的,这些原则应该支配现行的移民程序。首先由于罗斯巴德、霍普等人提议的国家解体进程就算开始,也并不总能保证权力分散化的各个政府关于移民制定的国家措施,依自由至上观点而言是正确的。就像霍普自己所承认的:

“分离退出,通过让每个较小地域都有自己的准入标准,独立地确定他们在本土与谁交往,而选择与谁保持距离地合作,解决了这个问题。”(引自霍普《小是美而有效的:支持分离的理由》)

然而,这些标准或规定也极可能是极富干预性的,且阻止本国人和外国人自愿协商的自由迁移,从而产生彻底违背自由至上原则的结果。此外,只要国家继续存在(不管它们如何小),并在其中含有财产权没有充分界定或不受充分保护的“公共”街道、道路和土地,可能继续存在强迫融合或大规模占领的现象,就如同在巴西法贝拉斯(fabelas)发生的情况,产生巨大的外部成本,严重侵犯本国人的财产权。

此外,有必要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但它们是引向正确方向且不与自由至上原则相矛盾,由于对当前提交的最紧迫问题(例如关于移民跨越美墨边境或北非与欧洲之间的边界)做出回应从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简言之,应制定一系列规则,以防止移民被利用于强制和干预目的。这些目的与各族群和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流互动是相抵触的。

第一个原则是,移民人士必须自担风险。这意味着移民不得接受福利国家的补贴,即由政府提供的或来自税收资金的福利。这样的福利,不仅指福利国家的传统福利(教育、医疗、社保等等),也源于自由使用公有物品的可能性。倘若移民有权获得福利国家的福利——这些福利归根结底是将收入从一个社会群体强制转移给另一个社会群体——那么,这就会人为吸引许多移民群体。应该强调这个事实,即某些(但不是所有)移民群体在做决定时,考虑在该国所期望获得的社会福利,对他们来讲就足够了,而这注定会在该国导致上述效果的发生。

因此,我们的论点与某些作者提出的论点是完全兼容的,根据他们的观点,移民流动总体上不损害福利国家,因为移民对该体系的贡献度,远高于从该国所获福利的总价值(尤其是他们在收容国逗留的头几年)。我们所说的是,某些群体——即令他们是少数族裔——认为自己得到补贴,这对他们来讲就足够了,而这些补贴产生了人为鼓励移民而损害收容国民众的不利影响。

此外,虽然一般来说,移民是公共社会保障体系的净贡献者,也就是说,他们因强制参与而受损,而这不是一个支持向福利国家移民完全自由的论据,而是一个有利于消除现有移民所受剥削,并允许他们从本身利益出发,通过合同外包安排,与有关私营公司就私人医疗和养老金保障安排达成契约的论据。

因此,移民流动应该遵循的第一条规则是:移民无权获得那些收容他们的福利国家的任何福利。这将阻止某些群体从其迁移中获得补贴。在认为移民贡献度高于其所获得福利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益处,为避免被这套福利体系剥削,他们务必至多维持一定的保障水平,但始终应该在自担责任的情况下,通过与各私人机构及体系签订契约来实现。

因此,从自由至上的角度来看,以下两个目标都是非常积极的:首先,这将避免通过强制再分配政策来补贴和人为促进移民,第二,这将有助于更快废除基于财政“现收现付”(即以当期筹得资金支付当期养老金)体系的公共社会保障,从而也就鼓励了把移民当成新顾客,并以他们获得的储蓄和资本额为基础的私营体系的发展。


【注注意到这是一个悖论:热情为自由移民辩护并强调其积极影响的西蒙,如何愿意让移民承受巨大经济损失,不仅在他们对公共社会保障体系贡献价值远高于其所获得福利的情况下,而且当他捍卫移民身份权的拍卖体系时,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将大部分”利润“从移民口袋转移到当地人的口袋”(见西蒙《人口何以重要》)。

我认为,对目前移民进程应该有所启示的第二个原则是:所有移民必须能够证明他们有独立生存手段,不会成为慈善或福利国家的负担,且一般来讲,将养活自己。换言之,移民必须证明,他们能够融入接纳他们的社会群体,以贡献他们的劳动、技术或企业家才能。

有若干不尽完美的解决方案将这个原则付诸实践。也许最恰当的是,每位移民在任何时候都有一位本国人向他提供一份工作或就业合同,要么担任一定数额金钱或投资的受托保管人,要么因为它是一个负责照看他的私人机构。

从逻辑上讲,市场的灵活性要求在某个合理时段内,外国工人若被解雇或自愿离职,应有机会在被遣返回原居国前寻找新的工作。虽然这要求雇主通知国家管理机构相关合同的解除,但从行政角度来看,几乎不会比所有国家既存的移民程序来的更烦琐或更昂贵,包括我本人的国家。

我认为所有的移民程序都应遵循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在短时间内赋予移民政治投票权,因为这可能造成有关移民流动中不同移民群体政治剥削的危险。移民人士必须认识到,当他们迁往一个新的国家和新的文化环境时,自己准备做什么。在这里,他们也许会改善生活条件,但他们无权利用政治强制机制(以民主投票为代表)支持收入再分配政策,也无权干涉或变更其进入国市场的自生自发进程。

无疑,随着解体为愈来愈弱小国家过程的推进,投票权和政治选举权将逐渐失去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被“用脚投票”所替代,换言之,移民从他们认为不利的区域流向他们认为更有利的区域。不过同样确定无疑的是,当这种权力分散化的过程臻至顶峰时,自动给予移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实际成为一个定时炸弹,它将被偶然的多数派利用来摧毁各不同国家的市场、文化和语言。因此,我建议,只有经过一段较长时期,实事求是地考虑到移民已充分吸收那些接纳他们的社会的文化原则,才可考虑给予完整的公民权,包括有关的政治投票权。

我也不认为欧盟确立的原则,即来自其他国家的外国人,可以在其居住城市的市政选举中投票,是充分可接受的。这个规则会完全扭曲许多有大量外国居民居住城市的文化氛围,例如在西班牙(那里有来自英国、德国的老年人)。在我看来,只有当这些居民在新国家居住至少数年,并且在相关城市获得(住宅或其他房地产)财产权时,才有理由授予他们投票权。

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应该始终支配移民流动的最重要原则是:所有移民都应当始终遵守那些接纳他们的社会群体的实体法,特别是刑法。具体来说,他们应该完全尊重这个社会当中确立的一切财产权。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不仅要实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而且还应将涉及到的移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明确地)驱逐出境,从而避免(像前述的巴西法贝拉斯的情况,通常建立在属于他人土地上的)大规模占领现象。

我们已经看到,移民带来的最明显问题,是由于本国人的财产权没有明确得到界定或受到保护的这个事实,这意味着移民抵达时,常常给本国民众从整体上带来巨大的外部成本,这导致严重仇外和暴力举动的爆发,而这些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成本,往往产生司法和政治上的恶果,而代价通常由无辜者承担。

产权界定和保护愈有效,愈延伸至目前被当作公有因此对所有人免费开放的资源(街道、广场、海滩和土地),这些冲突也就亦步亦趋地缩小至最低限度。在这种私有化可能发生以前,必须对这种公共物品的使用进行规范,以避免出现前面提到的大规模占领问题,这是合乎逻辑的


【注】上述原则今天应该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移民。诚然,在当今民族国家边界内,一般来讲,更大的文化和经济一致性意味着问题不那么严重,许多外部成本问题(例如乞丐和流浪者的问题)通过前后一贯地应用上述原则将得到解决。然而,关于国际移民,最迫切需要应用这些原则。无论如何,有时被建议的其他措施——甚至是由自由至上理论家提出——例如移民配额或移民身份权拍卖体系,都应该被排除掉,因为它们与自由至上理念相冲突。


结论

本文所提到的措施,不会消除目前移民流动所造成的全部问题。然而,这些措施会倾向于减少问题,其通往的方向,应会得到所有喜爱自由人士的辩护。无论如何,唯有等到今天的国家被分解为越来越弱小的政治单位,所有公共物品都完全被私有化,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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