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的受贿


政府官员的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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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Murray N. Rothbard《权力和市场》)

因为政府官员受贿是非法的,所以在经济学著作中很少提及这一点。然而,经济科学应当分析的是相互交换的所有方面,无论这些交换合法与否。
上面我们巳经看到,“贿赂”一家私人企业其实根本不是贿路,而只是为其产品支付市场价格而已。同样,贿赂政府官员也是为某种服务而付出的代价。
这些服务是什么呢?就是当政府法令适用于支付贿赂的个别人时不再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接受贿赂相当于出售从事特定生意的许可。因此,从人类行为学角度来看,接受贿赂就相当于出件从事某种生意或职业的政府许可。其经济后果也和牌照类似。在经济的意义上,究竟是通过购买牌照还是通过非正式地付钱给政府官员以获得政府的经营许可,并没有经济学上的区别。只不过,行贿者得到的是非正式的、口头的经营许可。
在这两种情况下收款的政府官员是不同的,但这一点对我们的讨论无关紧要。非正式许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垄断特权,取决于它被授予时的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官员只接受一个人的贿赂,结果就是授予他特定区域或职业的垄断;在另一些情况下,官员可以向乐意支付必要代价的任何人授子非正式的许可。前者是明显的垄断授予,很可能带来垄断价格;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贿路是一种一次激清的税,必将惩罚那些付不起钱的贫穷的竞争者。他们将被该贿赂制度逐出市场。但是,我们必须记住,贿赂是禁止某种生产活动的一个后果,因而,贿赂有助于减轻政府禁令给消费者和生产者造成的效用损失。
给定这种禁令.则贿赂就是市场中自己得以重获权利的主要手段,贿赂使经济趋向接近自由市场状态。 ① 事实上,我们必须区分侵略性贿路和防御性贿赂( invasive bribe and a defensive btibe )。我们刚才讨论的是防御性贿赂:在某种行为被禁止后,购买经营许可。另一方面,为了取得政府排他性或准排他性许可、阻止他人进人该领域的贿赂,则是侵略性贿赂的例证,是付钱获得垄断特权。前者是向自由市场大大靠近了一步,后者则在偏离白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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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正式牌照同样如此:企业付钱买牌照是它维持生存的唯一手段。不能把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企业都看成垄断特权心甘情愿的当事人,除非它们居助进行游说建立和维持牌照法,而这种情形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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