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主义者能够拥有共同财产吗?

自由至上主义者能够拥有共同财产吗?

译:Ryan McMaken/译:David Wu
对自由放任-自由主义者(即自由至上主义者)意识形态奇特的荒诞化仍无休止。换言之,这种荒诞化要求自由至上主义全体实行所谓“个体主义”的生活方式,即每个人都独自生活,直至老死与其他人几乎不发生任何社会往或经济联系。
保守派和左派社民人士,多年来延续这种刻板印象。他们总在寻找稻草人,以便猛烈攻击那些自由思维更深厚者。例如最近,教宗方济各挑出自由至上主义意识形态发起抨击,声称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不精确地称之为“新自由主义者”)无法塑造一个真正的共同体,因为他们拒绝任何被称作公共活动的想法。具体而言,根据方济各的说法,自由至上主义者拒绝共同做任何事情,因为“共同”意味着至少有某些个人受到压制。此外,这种意识形态“最大限度减少公共社区框架中的共同之善”。
如果此言非虚,那么方济各所描述的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许多其他对社会民主持批评态度的自由主义人士),就无法生活在有共同使命感或共同价值观的共同体当中。
这当然是错的,最近标题为《自由至上主义者也必须是“个体主义者”?》的文章中,我们会发现,自由主义和共同生活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冲突:
生活在大家庭中,或加入某个社区,或居住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环境里面,与自由至上主义观念都完全兼容。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要求的全部,是以某种方式生活的决定,皆属自愿而非被迫。放弃所有财产,到和他人共同拥有的修道院生活,这样的行为并非自由主义的反面。向陌生人或家庭成员提供免费食宿之举,也无任何背离自由主义之处。只要参与者自由合作,任何团体或个人活动都不会为自由主义所禁止。”
“当然,”有些批评者可能会说:“有人会参与修道院生活之类的稀罕活动,但这些类型的自由主义者,一向反对超出一个小共同体或家庭宅院的范围,让这个理论付诸实施。”
一个完全自愿的共同体
看起来会是怎样?
然而,从意识形态层面来说,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自由至上主义者建立一个自愿共同体,并将其运用于更大的规模——也许甚至可以延伸到整个城市或大都会地区的范围。在更广尺度上,我们开始遇到在自愿社区之间行使选择权的垄断权力和实际障碍的问题。
纵然说,我们想建立一个日渐发展壮大的自愿共同体。从最基本层面上看起来会是什么样子?
作为起步,我们可以看看汉斯-赫尔曼·霍普所举的“契约社区”模式,他描述了一个完全私有化的共同体会是什么样子:
所有土地都是私有的,包括一切街道、河流、机场和港口。对于某些土地,财产权可能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不对他人财产造成物理损害,财产所有者可以对他的财产做任何事。而对于其他土地,财产权可能或多或少受到限制。与某些房产开发的情况一致,财产所有者可以对他的财产做些什么,会受到契约的限制(限制使用协议、自愿区划)。这些约定可能包括:用途为居住而非商用建筑最高不能超过四层。
这些共同体是如何形成的?惟有当一群个人为实现共同目标,同意对本人财产的使用权实施限制时才能形成。霍普继续说:
你和我,私人财产所有者,也许让自己及财产加入某个限制性(或保护性)契约。如果各方都认为有益的话,我们,还有其他人,可能会对我们每个人财产的未来许可用途施加限制。”
如霍普所言,我们已经在“某些房产开发”中不断看到这一点。这类安排,也即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共同产权公寓和独户住房公约的自愿参与者,自愿限制自己在家里和居所附近从事的活动。例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社区团契都禁止居民在家中开展危险的科学实验、合成冰毒或制造核弹。财产所有者自愿服从这些约定,比如给自家房子漆上何种颜色,或在车道上可以停放哪款车辆。
而且,就像区分所有权社区,居民自愿支付入会费和物业费,建设和维护人行道、入户厅、游泳池等不属于社区任何独户成员拥有的其他设施。社区任何一户成员,无论想法如何,都不可以独占使用这些设施。群体成员只能以该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所允许的方式来使用共同区域。
换言之,个体成员和家庭为了我们所说的“共同之善”,自愿限制自己财产的使用权。
超出房产范畴
为什么这样一个社区就不能扩大到超出房产开发的框限?没有任何理论、意识形态甚至实际的理由。(显然在当代世界,有许多法律通过设置障碍阻止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然而,运用这个模式,契约社区可以扩大到包括商业房产如办公楼、零售店,还可以包括工业行业如制药厂。
这类社区也需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供给,以便货畅其流、往来进出。所有成员都要支付维护费。居民可能要求街头巡逻的保安人员,周末用于闲逛的小区公园。
此外,我们看到一个毫不违背“共同之善”概念的完全私有化的社区。对于社区成员来说,拥有干净整洁、功能完善的设施,如娱乐场所和街道,被视为促进共同之善。为整个社区服务的保安,也被视为共同之善的组成部分。
这些组织中,有些甚至可能沿着“民主”路线组建起来。正如股份公司有选举程序和选举官员,契约社区也如此。根据团契规则和章程,可以使用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来确立新规、新纳费用和总体治理,就像许多私人俱乐部所做的那样。
“但少数人怎么办?”某些批评者可能抱怨:“如果投票结果不遂其愿,他们不是受到强迫吗?”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投下少数票的人,不会比股东大会上投给失败方的股东受到更多“强制”。假如社区成员权是自愿的,那也就没有任何“社会主义”。那些感觉组织运营不畅的业主,可以自由抛售自己的所有权份额,就像任何房产业主协会的成员那样。或者成员可以说服其他成员加入他们的行列,使政策变得更符合他们的偏好。
而且,我们还注意到,在社区置地不一定是成为社区正式成员的唯一途径。可能采用的会员模式是五花八门的。如果其他成员批准,现有成员可以支持外部家庭获得会员资格。任何具有特定技能的人,也能相对容易地被吸纳为成员。
在这一点上,对自愿模式的批评者,可能还会抱怨:这样一种社会不会对贫困匮乏者给予足够重视。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人怎么办?不必心怀芥蒂,显然以国家为基础的现代世界体系也有很多很多的穷人。(由于工业化、贸易和现代市场,贫困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缓解——但这并不归功于国家)。然而,我们如何解决那些连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者的问题呢?
正如契约社区可以提供安全服务、街道和公园一样,社区居民也可能要求那些具有我们印象当中“福利国家”特征的某些便利设施。也许由于宗教信仰和实际关爱的动机,成员想要成立一个孤寡基金,旨在临时救济家庭财务濒临危机的居民。也许居民想确保自家孩子周围全都是有教养的孩子,因此要求成立社区学校。也许社区成员觉得安全体系的存在减少犯罪。或者,他们可能得出结论,尽可能减少成员流动更替是重要的,因此一个孤寡基金会增进稳定。或者,他们只是认为,在社区中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庇护,会创造出一个更美好的社区。他们希望这些都由社区财政来资助,就像道路和公园。
这些服务最终是否由社区成员补贴,取决于是否有足够数目的成员,高度评价它们对于社区的重要性。一旦成员接受,改变社区规则以反映成员的价值观,就只是时间问题。当然,那些对这些政策持异议者,就像那些反对垃圾回收或人行通道维护政策的人士那样,可以选择自由脱离。
提供这些服务在财务上是否明智或审慎,是会计学和经济学领域的问题。如果群体成员得出,从资助社区所有儿童的学校教育中,大家获得了精神利益,很难说这种服务是种“浪费”。然而,这些问题与自愿契约社区是否提供些服务而不侵犯成员财产权是两码事。只要服务按照所有成员业已同意的规则和章程获得批准,这些服务就不会侵犯到任何人的权利。
契约社区能够采取
的实际限制
当然,契约社区和国家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这些契约社区不太可能提供像美国之类的大国提供的无限开放、免于审查的福利方案。这里设想的社区根本无力这样做,因为这些方案,需要不断扩大强制征税和膨胀通货。契约社区不能随意像现代中央银行那样简单印制新钱,然后期待最终平安无事。契约社区需要勤俭节约、反应灵敏,能够持续为成员提供优质的便利设施,以免迅速破产。他们不能随意增加税收,否则就会失去最有生产力的居民。但是,对于越来越富裕的繁荣工业化社会来说,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需的总财富占比,也随着时代进步而愈来愈小。
然而,与许多对自由放任-自由至上主义主张持批判态度人士的看法相左,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其他私人财产倡导者来说,参与鼓励集体行动、社区指导资源的行为,没有任何意识形态上的障碍。许多社区出于特定目的,已经这样做了。从哲学层面上讲,这些社区如此行事,只要都是自愿性质,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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