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孩子:《收养法》亟待废除

文/David Wu
最近,某县城的计生干部发动集体讨薪,没想到不仅无法赢得丝毫同情,还遭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冷嘲热讽,证明了在公众当中,对“一孩”政策的性质及后果,有着愈来愈清醒而深刻的认识。然而,原有政策的另一配套产物——《收养法》,其为祸之烈亦不可小觑。该法给广大儿童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却尚未真正引起我们所有人的高度重视。
《收养法》损害孤、残儿童
我们知道,家庭是最适宜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在幼儿遭到遗弃或因意外丧失全部亲人等情况下,对孤儿最有利的选择,是尽可能地寻找适合抚养他们的新家庭。而一般家庭,为了从小与孩子培养亲情,最愿在儿童1-4岁左右的年龄段予以收养。一些特别有爱心的人士,他们甚至愿意收养身有残疾的儿童,但也大多希望孩子年龄较小,从而有望及时矫治。
然而,有着浓厚行政干预色彩的《收养法》,为收养孤儿设置了严苛障碍:如对收养人、被收养人资格规定了极为严苛的条件,收养人要求“无子女”、"年满30岁",并且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则要求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等。
即便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条件,由于《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受其审查,有过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实际申请当中往往面临重重障碍。假如不通过官办垄断经营的儿童福利院,不托人情走关系,并向其缴纳赞助费、服务费等等名目的费用,收养成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收养成功率低反映在统计数据上。近年来,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呈不断下降态势(见下图)。如 2014年办理收养登记仅22,772件,登记在册的孤儿却达52.5万人。另据《南方周末》报道,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630名孤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收养意愿的人就有8万多人之多,而根据2012年5月的媒体回访,4年内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
数据来源:民政部
那些充满爱心的自愿收养者,大多是被前述《收养法》严苛的收养条件、人为设置的繁琐程序和漫长等待所吓跑。可以说,正是《收养法》使许多孤儿得不到及时收养,错过了最佳的收养年龄段,从而使他们不得不长期处在缺少父母关爱和教导的环境当中——包括集体福利院或不稳定的暂寄托养家庭。这将对他们造成难以弥补的身心损伤,从而极易罹患自卑情结、交流障碍等心理疾病,最终影响他们健康地长大成人。
《收养法》损害贫困儿童
在我国千百年的历史上,一直保持着宽裕家庭扶危济困、收养贫困儿童的传统美德。笔者的母亲,就是被一个子女众多的贫困农村家庭,送给城市里面的大户人家——我外公家抱养。这一优良传统却被《收养法》人为断裂,大量贫困儿童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而难以得到宽裕家庭的收养,造成不少活生生的悲剧。比如2013年6月南京二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穷困潦倒,又有吸毒恶习,可是按法律规定,孩子既无法送养、好心人也无法收养。
在传统的自由收养制度下,宽裕家庭本着自愿原则收养贫困家庭的孩子,是一件有利各方的积德之事。对贫困家庭的适当补偿,乃是一种雪中送炭,对宽裕家庭来讲,则可以兴旺人丁,而对全社会而言,能够极大促进社会阶层的流动。而受益最大的,当然就是被收养的孩子。他们可以得到更充足的营养、更优越的教育条件,可以更健康地发育成长,取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遇。这样本应大力提倡弘扬的功德善事,却被《收养法》极度残酷地非法化了,不少贫困儿童也因此丧失了实现人生转折的诸多可能。
《收养法》损害所有儿童
就现实来看,我国对收养儿童存在着巨大需求。据数据统计,我国不孕不育平均发生率在12.5-15%,而失独家庭据估算大约为1500万个,以大量不孕不育家庭以及失独家庭作为基数,保守估计有数百万的家庭需要通过生育以外的途径来获取孩子。“全面二孩”放开后,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生育年龄,因此也有收养、领养孩子的强烈意愿。
巨大的合法需求面临的另一端,却是极度萎缩的“合法”供给(究其实质,是部分的合法供给被非法化了),对于这点,《收养法》可谓难辞其咎。正规合法的渠道梗塞不畅,势必刺激所谓“地下黑市”、“黑中介”以及贩卖、拐卖儿童行为的火爆,带来许善良人士不愿不忍看见的人伦悲剧:
·每年都有成千上万起拐卖儿童事件被破获,未破案件不知又有多少。各种与拐卖、贩卖儿童相关的新闻报道呈泛滥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巨大热点。
·很多被解救儿童找不到亲生父母,只能送往福利院和其他家庭,而这些儿童往往已和收买他们的养父母家庭结下深厚感情。目击者称:解救场面可谓“生离死别”。对这些儿童显然又造成了“二次伤害”。
不少“拐卖儿童”案件破获后,警方发现原始“贩卖者”是这些儿童的亲生父母,结果这些父母因此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
由于无视道德人伦及经济规律,《收养法》不仅伤害了孤、残儿童、贫困儿童,也间接给所有普通家庭的儿童增加了被拐受骗的风险。如果恢复了民间自由收养的合法性,收养儿童的公众需求依靠合法供给即可获得满足,那么非法拐卖行为的存在空间,就势必受到挤压直至走向消亡。
《收养法》不应只修不废
随着“全面二孩”及未来生育必然走向全面放开,《收养法》作为“一孩政策”的配套法,可谓毛之不存、皮之焉附。然而,也有人认为,《收养法》尚可以通过修改,使之着重体现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权益的需要。然而,此举实属毫无必要,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养子女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可能性,都可以由传统亲属法及侵权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根本不需要另外再搞多余的立法。
以下是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解答:
1.废除《收养法》会不会导致儿童买卖泛滥?
儿童心智能力尚未成熟,所以儿童在成人以前,必须要由其他人来拥有以抚养、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控制权,父母理所当然拥有这种控制权,而这种权利的转让也无可厚非。且如前述,这种自愿转让越多地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有更多儿童及家庭的处境得到改善。此外,由于儿童是潜在成人,对儿童控制权的转让不应理解为对儿童本身的买卖,更不意味着允许其中包含对儿童的奴役或摧残(正如传统法律不允许对包括成人、儿童在内的所有人进行奴役或摧残)。
2.恢复自由收养是否会造成不断生孩买卖的现象?
这基本上是没有生育过孩子的人才会提出来的问题。怀胎十月对于任何妇女来说都是成本巨大、辛劳备至,而且伴随巨大风险,用这种方式赚钱,一般说来,只会在没有其他工作机会的赤贫社会或极端环境下才会发生,而且都是罕见的个案。另外恢复自由收养,有利增加被收养一端的供给,会极大压低被收养家庭的可能要价(补偿要求)。
3.儿童控制权转让没有政府官员监管不是会乱套吗?
有些人主张修订《收养法》,继续保留有关部门对收养行为的监管。这种论调,是假设政府官员比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对儿童更为疼爱,会更为儿童将来的处境着想,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设障。凡持这种“官员天使论”的人,要么是毫无社会阅历者,要么是糊涂虫。任何一种可行的政策,都不应该建立在如此天真幼稚的假想之上。
综上,废除《收养法》及恢复自由收养制度,将立即改善孤儿、孤残儿童、贫困儿童乃至全体儿童的处境,并为那些生育障碍家庭、失独家庭、单独子女家庭乃至全体家庭带来福音。现在,消除一种不讲人性又违背经济规律的制度,建立一种真正体现人道、恢复传统美德及符合经济规律的制度,所有心存一念之善的人们,我们还犹豫什么,我们还需要继续等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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