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和“社会正义”绝不是一回事
正义和“社会正义”绝不是一回事

导读:“社会正义”不是正义本身,而是其反面。
正义和“社会正义”绝不是一回事
文:加里·加勒斯/译:David Wu
最近,哈佛大学政治理论家丹妮尔·艾伦在《华盛顿邮报》中写道:“效忠誓言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为了所有人的自由和正义”。
艾伦认识到,正义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只有当正义为每个人所享有时”,自由才会存在。然而,她混淆了民主——被定义为进步主义者“根据选举人团胜选的必要建立起遍布全国的多数派”——与自由,这两者是极为不同的。同样,她用一种名不副实的“社会正义”,取代了正义的传统含义(按西赛罗的说法是“各得其所”)。而关于主要权利,她所举的两例——教育和医疗的“权利”——不符合所有人的自由和所有人的正义。
美国人不能同时拥有自由和这种社会正义——在它们的庇护下,人们可以主张享有教育和医疗供给的权利,甚至食物供给、住房供给等等。假使有取得这些东西的积极权利,而没有赚取这些东西的义务,必然会令别人的自由遭受侵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家政府,必须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拿走公民的资源来偿付这些东西。假如为某些人提供这种政府的恩惠,就会强制侵犯其他人对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
唯一可以“为了所有人”的正义,涉及到对消极权利的捍卫——对他人特别是政府列出禁令,以防不受欢迎的侵犯——而不是有权被施舍东西。此外,只有这种正义,才能与“为了所有人”的自由协调一致。这就是为什么《独立宣言》和《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都旨在保护消极权利。但是,追求创造愈来愈积极的“权利”,使这些基本自由不断受到侵蚀。
《独立宣言》效仿约翰·洛克,声称一切人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自由,而政府的核心宗旨是捍卫这些消极权利。只要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每位公民都可以享有它们,因为它们加诸于人的义务,无非是不去侵犯或干涉。但是,当政府创造新的“积极权利”——需要从别人那里获取资源——这些新“权利”,就侵犯了其他人真正不可剥夺的权利。换句话说,若非政府所为,人们会将这些“积极权利”视为盗窃。
《宪法》中列举的几乎一切美国人的权利,都围绕着防止政府滥权。序言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对授予联邦政府之有限权力的列举也是如此。特别是在《权利法案》当中,对一些未赋予的权力做出明确表述,使之更加强化。《权利法案》的这些消极权利,被大法官雨果·布莱克称为“不可触碰(Thou Shalt Nots)”。即使是《权利法案》核心的积极权利——陪审团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捍卫清白公民的消极权利免受政府的栽赃陷害。而第九和第十修正案毫无疑问地认为,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权利(包括医疗和教育)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自由意味着自我统治,意味着我受到我消极权利的保护,意味着自愿协议是解决冲突的手段。相反,赋予他人积极权利,意味着别人支配我的选择,支配从我那里夺走的资源。但是,由于没有人有权抢劫我,他们也就不能授权政府,强迫我提供那些政府想要舍给其他人的资源,即使通过多数选票。为使我们的政府局限于其受托权力的范围之内,反映“这片土地上至高无上的法律”中表达的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只能行使消极的权利。
我们的国家建立在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华府授予的权利之上。这意味着政府不具有剥夺它们的合法权力。然而,随着人们眼中有越来越多东西要求别人去偿付,权利这个字眼受到操弄以赢得普遍支持,我们的政府愈来愈致力于侵犯它所要保卫的权利,违背创设政府的初衷。绝无办法将这种强制性的“社会正义”与“为了所有人的自由和正义”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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