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李子暘的共产主义人权观
反驳李子暘的共产主义人权观


李子暘在《人身权是天赋的吗?》这篇文章里充分表达了他的共产主义财产权观点。他说:
你在什么地方拥有自己的人身呢?在虚空中吗?显然不可能。你必定在某个时空中拥有自己的人身,比如在你的家中,在你供职的公司中,在咖啡馆里,在电影院里,在蹦极降落的半空中,等等,等等。……“你有权在出现在这里吗?”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呢?不能。除非你存在于虚空中。……在你自己家里,看上去,你拥有无可置疑的人身权。但这显然有赖于一大堆现实条件,比如,你家的房子是你买的,或是你租的,或是你父母让你居住的。而这,都牵涉到别人是否同意或支持,直接点说吧,需要别人允许。别人不允许,你就只好离开,另外去找一个别人允许的地方存身。人身权不可能脱离空间权而单独存在。
意思就是说,人的财产权需要“别人”允许。这“别人”二字是意味深长的。我们是不是可以问,谁是这个“别人”呢?李子暘举的例子里的房子的卖家、房东、你的父母,等等等等,有权“同意或支持”的你财产权的人,他们的财产权都是来自哪里呢?李子暘是不是照样可以对房子的卖家、房东、你的父母,等等等等,对每一个人说“你的人权需要别人允许”呢?
那么他们“允许别人拥有人权”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呢?任何人有权“允许”别人拥有某项财产权之前,不是应该已经有人权吗?他们自己都没有人权,他们有什么资格“允许”别人有人权呢?另外,他们“允许别人拥有人权”的权利是不是也需要别人允许呢?
按照李子暘的说法,任何人的人权都需要别人允许,那么人们的“允许别人拥有人权的权利”也需要别人允许,那么这些有权允许别人拥有“允许别人的权利”的人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此周而复始下去,李子暘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究竟谁才能拥有人权?
如果任何人都没有人权,那么每一个人“允许他人拥有人权的权利”从哪里来呢?如果没有人拥有“允许他人拥有人权的权利”,那么别人不是也没有人权了么?所以按照李子暘的观点,人至少拥有一种权利,那就是“允许他人拥有人权的权利”。在承认这一点的同时,他也就承认了人有“不证自明”的权利。
李子暘继续说:
你去一个无主空地,你是第一个来的。这地方就是你的。这就是“先占原则”。这总不需要别人允许了吧?这总是天赋权利了吧?不,这同样需要别人认可。……只要你不是当代鲁宾逊,只要你去的那个地方,别人也可以去。你继续留在那里,在那里拥有你的人身权,就需要别人认可。否则别人会冲进去把你赶走。
按照他的说法,任何人拥有任何财产,包括人身权,都需要后来者认可。这个麻烦可就大啦!因为紧接着,人们就会问一个问题:这个后来者是不是需要他的后来者认可呢?
比如说,A在某一天发现了一块没有人占有的空地,他兴高采烈地占有了它,但是第二天,来了一个B。B说:根据李子暘的财产权原则,你的财产权需要我认可,否则我“会冲进去把你赶走”。
问题在于,任何人能够确定自己一定能被后来者认可吗?这个可不一定。没有人能确定这一点。在上面的例子里,B也不能确定自己明天还有没有财产权。也许明天冲进来了一个C呢?后天冲进来了一个D呢?李子暘认为,他们都有权对这个财产指手画脚。
我不否认财产总是会招来侵犯者。我和李子暘的根本区别在于,我认为后来的侵犯者是错误的,而他认为侵犯者是正确的:根据李子暘的说法,后来者“冲进去把你赶走”,就可以获得正当的财产权。那么这个后来者有什么动机认可先占者的财产权呢?这样的财产权原则难道不该用“荒谬”来形容吗?
如此一来,谁又能确定自己拥有财产权呢?谁知道明天会不会有人来到自己的家,宣布将它据为己有呢?任何人都不能确定自己的财产权能不能坚持到明天,谁还会储蓄,还会投资,还会进行贸易,还会雇佣劳动,还会租赁房屋,发明创造,种地开厂,发展经济呢?如果这个世界的财产权原则真的像李子暘描述的那样,还会发展出今天的资本主义人类文明吗?
他后来的段落的错误更可怕:
人们并没有实行“先占原则”,而是实行“有效占据原则”。对某块土地进行了有效开发的人,而不是第一个脚踏上这块土地的人,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而判定有效的原则一定不是天赋的,而是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形式,经由众人事实认可,逐渐形成的。
“第一个脚踏上这块土地的人,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我们的观点。还是请他学习一下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里表述的财产权产生的原则。
从逻辑上来说,对于“人有没有人权,怎样获得人权”的问题,只能有如下三种可能性:
1、没有人拥有人权,人无法获得人权;
2、有些人拥有人权,另外一些人不拥有人权,后者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权,才能有人权;
3、每个人都拥有人权,人的权利不需要他人授予。
李子暘的人权观,乍一看上去是第三种。但是他在之前加了一个条件,就是每个人的人权都需要别人、后来者的允许。也就是说,“每个人”都需要“别人、后来者”授权,否则就没有人权。加了这个条件以后,从字面上看,他的人权观就属于第二种。
但是仔细想一想,难道“别人、后来者”不是属于“每个人”吗?既然“别人、后来者”的人权还是需要“别人、后来者”授权、允许,那么“别人、后来者”也就没有什么人权了,因为“别人、后来者”也有“别人、后来者”。所以从实际含义上看,他的人权观就属于第一种。
我们都已经知道,第三种人权观是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我们认为人权是自然产生(“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的汉语被翻译为“天赋人权”,但是我们认为人权和宗教没什么关系)。第二种人权观是专制主义的人权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第一种人权观乍一看不可思议,比较罕见,实际上我们中国人应该已经很熟悉了。
第一种人权观“没有人拥有人权,人无法获得人权”实际上就是共产主义的人权观。共产主义思想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用李子暘的话说:“你……的人身权……显然有赖于一大堆现实条件……都牵涉到别人是否同意或支持,直接点说吧,需要别人允许。”
李子暘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的权利都需要别人允许,也就是共产主义的人权观“所有人拥有所有人”。
李子暘的共产主义人权观认为,每个人在获得他人允许之前,不应当拥有自己的身体和财产。那么这个人又有什么权利请求他人的允许,并且表达对他人的允许呢?一个人使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请求他人允许自己做某件事,是这个人的人权吗?如果不是,他有什么权利请求呢?一个人使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允许他人做某件事,是这个人的人权吗?如果不是,他有什么权利允许呢?
如果按照李子暘的共产主义人权观,一个人请求和允许的权利也需要他人认可,那么就没有人能够请求和允许,因为别人不允许,你就不能请求。但是别人又没有得到你的允许,如此周而复始,没有人能够允许,也没有人能够请求。所以没有人能够拥有人权。
他或许可以辩解说“每个人都有允许和请求的权利”,他就等于是认为有不证自明的权利了。
参考阅读:霍普《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你在什么地方拥有自己的人身呢?在虚空中吗?显然不可能。你必定在某个时空中拥有自己的人身,比如在你的家中,在你供职的公司中,在咖啡馆里,在电影院里,在蹦极降落的半空中,等等,等等。……“你有权在出现在这里吗?”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呢?不能。除非你存在于虚空中。……在你自己家里,看上去,你拥有无可置疑的人身权。但这显然有赖于一大堆现实条件,比如,你家的房子是你买的,或是你租的,或是你父母让你居住的。而这,都牵涉到别人是否同意或支持,直接点说吧,需要别人允许。别人不允许,你就只好离开,另外去找一个别人允许的地方存身。人身权不可能脱离空间权而单独存在。
意思就是说,人的财产权需要“别人”允许。这“别人”二字是意味深长的。我们是不是可以问,谁是这个“别人”呢?李子暘举的例子里的房子的卖家、房东、你的父母,等等等等,有权“同意或支持”的你财产权的人,他们的财产权都是来自哪里呢?李子暘是不是照样可以对房子的卖家、房东、你的父母,等等等等,对每一个人说“你的人权需要别人允许”呢?
那么他们“允许别人拥有人权”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呢?任何人有权“允许”别人拥有某项财产权之前,不是应该已经有人权吗?他们自己都没有人权,他们有什么资格“允许”别人有人权呢?另外,他们“允许别人拥有人权”的权利是不是也需要别人允许呢?
按照李子暘的说法,任何人的人权都需要别人允许,那么人们的“允许别人拥有人权的权利”也需要别人允许,那么这些有权允许别人拥有“允许别人的权利”的人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此周而复始下去,李子暘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究竟谁才能拥有人权?
如果任何人都没有人权,那么每一个人“允许他人拥有人权的权利”从哪里来呢?如果没有人拥有“允许他人拥有人权的权利”,那么别人不是也没有人权了么?所以按照李子暘的观点,人至少拥有一种权利,那就是“允许他人拥有人权的权利”。在承认这一点的同时,他也就承认了人有“不证自明”的权利。
李子暘继续说:
你去一个无主空地,你是第一个来的。这地方就是你的。这就是“先占原则”。这总不需要别人允许了吧?这总是天赋权利了吧?不,这同样需要别人认可。……只要你不是当代鲁宾逊,只要你去的那个地方,别人也可以去。你继续留在那里,在那里拥有你的人身权,就需要别人认可。否则别人会冲进去把你赶走。
按照他的说法,任何人拥有任何财产,包括人身权,都需要后来者认可。这个麻烦可就大啦!因为紧接着,人们就会问一个问题:这个后来者是不是需要他的后来者认可呢?
比如说,A在某一天发现了一块没有人占有的空地,他兴高采烈地占有了它,但是第二天,来了一个B。B说:根据李子暘的财产权原则,你的财产权需要我认可,否则我“会冲进去把你赶走”。
问题在于,任何人能够确定自己一定能被后来者认可吗?这个可不一定。没有人能确定这一点。在上面的例子里,B也不能确定自己明天还有没有财产权。也许明天冲进来了一个C呢?后天冲进来了一个D呢?李子暘认为,他们都有权对这个财产指手画脚。
我不否认财产总是会招来侵犯者。我和李子暘的根本区别在于,我认为后来的侵犯者是错误的,而他认为侵犯者是正确的:根据李子暘的说法,后来者“冲进去把你赶走”,就可以获得正当的财产权。那么这个后来者有什么动机认可先占者的财产权呢?这样的财产权原则难道不该用“荒谬”来形容吗?
如此一来,谁又能确定自己拥有财产权呢?谁知道明天会不会有人来到自己的家,宣布将它据为己有呢?任何人都不能确定自己的财产权能不能坚持到明天,谁还会储蓄,还会投资,还会进行贸易,还会雇佣劳动,还会租赁房屋,发明创造,种地开厂,发展经济呢?如果这个世界的财产权原则真的像李子暘描述的那样,还会发展出今天的资本主义人类文明吗?
他后来的段落的错误更可怕:
人们并没有实行“先占原则”,而是实行“有效占据原则”。对某块土地进行了有效开发的人,而不是第一个脚踏上这块土地的人,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而判定有效的原则一定不是天赋的,而是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形式,经由众人事实认可,逐渐形成的。
“第一个脚踏上这块土地的人,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我们的观点。还是请他学习一下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里表述的财产权产生的原则。
从逻辑上来说,对于“人有没有人权,怎样获得人权”的问题,只能有如下三种可能性:
1、没有人拥有人权,人无法获得人权;
2、有些人拥有人权,另外一些人不拥有人权,后者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权,才能有人权;
3、每个人都拥有人权,人的权利不需要他人授予。
李子暘的人权观,乍一看上去是第三种。但是他在之前加了一个条件,就是每个人的人权都需要别人、后来者的允许。也就是说,“每个人”都需要“别人、后来者”授权,否则就没有人权。加了这个条件以后,从字面上看,他的人权观就属于第二种。
但是仔细想一想,难道“别人、后来者”不是属于“每个人”吗?既然“别人、后来者”的人权还是需要“别人、后来者”授权、允许,那么“别人、后来者”也就没有什么人权了,因为“别人、后来者”也有“别人、后来者”。所以从实际含义上看,他的人权观就属于第一种。
我们都已经知道,第三种人权观是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我们认为人权是自然产生(“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的汉语被翻译为“天赋人权”,但是我们认为人权和宗教没什么关系)。第二种人权观是专制主义的人权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第一种人权观乍一看不可思议,比较罕见,实际上我们中国人应该已经很熟悉了。
第一种人权观“没有人拥有人权,人无法获得人权”实际上就是共产主义的人权观。共产主义思想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用李子暘的话说:“你……的人身权……显然有赖于一大堆现实条件……都牵涉到别人是否同意或支持,直接点说吧,需要别人允许。”
李子暘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的权利都需要别人允许,也就是共产主义的人权观“所有人拥有所有人”。
李子暘的共产主义人权观认为,每个人在获得他人允许之前,不应当拥有自己的身体和财产。那么这个人又有什么权利请求他人的允许,并且表达对他人的允许呢?一个人使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请求他人允许自己做某件事,是这个人的人权吗?如果不是,他有什么权利请求呢?一个人使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允许他人做某件事,是这个人的人权吗?如果不是,他有什么权利允许呢?
如果按照李子暘的共产主义人权观,一个人请求和允许的权利也需要他人认可,那么就没有人能够请求和允许,因为别人不允许,你就不能请求。但是别人又没有得到你的允许,如此周而复始,没有人能够允许,也没有人能够请求。所以没有人能够拥有人权。
他或许可以辩解说“每个人都有允许和请求的权利”,他就等于是认为有不证自明的权利了。
参考阅读:霍普《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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