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不是真正的财产

米塞斯日报(33):知识产权不是真正的财产

知识产权不是真正的财产


随着苹果和三星的法律大战持续发酵,“专利战争”再次成为头版新闻。在今年8月份,国际贸易委员会,继承进步时代(进步时代指1890-1920的美国社会运动时期——译者注)所建立的关税委员会,宣称三星不能将某些移动设备进口到美国。委员会发现它的主体产品侵犯了苹果某些专利,但是总统可能会继续否决委员会关于进口的决定。巧合的是,6月份发生相反的情况之时,委员会禁止苹果进口侵犯三星专利权的产品,奥巴马的确动用了他的否决权。当前这场法律和政治的闹剧,只是正在进行的一系列旨在加强贸易保护的诉讼的最新一幕,用《纽约客》尼古拉斯•汤普森的话说,“专利常常要么是故弄玄虚,要么是平淡无奇”。

在这个新经济(数字化信息时代)已使传统资本品如重型机械不再象从前那么重要的世界,围绕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政治阶层分析知识产权法所采用的方式,其含义影响广泛。正如法学教授莱姆利于2003年写道,“法院并非将网络空间排除于物质世界之外,而是越来越多地将网络空间类比为物理地点,以对这种新媒介正当地适用规制不动产的传统法律。”因此我们留下这样的问题:将数字世界中的思想与物质世界中的财产相类比是否恰当?当然了它很方便,但是我们必须要问,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阐明了当前的问题,还是模糊了问题,创造了一种会导致社会和经济受损的虚假对等?

经济学试图面对非常现实的问题,真实的、具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稀缺性和交换之间所产生的问题。不管知识产权的倡导者提出多少复杂的主张,思想——专利和版权所保护的对象——并不稀缺。实际上,不同于很多我们可以认为不稀缺的其他东西,思想甚至不能变为稀缺,其存在于非物质的观念领域,而不是存在于具体的物质世界。合法的财产只能适用于后者范围,作为一种必要的权宜之计,使得公民社会的自由个体能解决争议,并在争议出现之前形成未来的安全预期。由此,只有为正义所需而要求排他性的事物,个人才能享有所有权,在其上建立排他性的权利。例如,如果允许我的每个邻居未经同意就可随意使用我的汽车,那么我实际上对自己的汽车几乎就没有所有权。思想则是与之性质迥异的事物。我对于“你的观点”的运用(下面我们再讨论这种说法的荒谬性),决无可能限制或者侵犯你对于这一观点绝对的、无条件的使用和享受。简而言之,思想的供应绝不会变成有限的,而只有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排他性才可能是正当的。

对思想授予所有权不仅是荒谬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知识产权法承诺授予这种所有权,然后,实际上的结果是,那些法律最终仍是适用于稀缺的物质对象——这种方式毫无正当性可言。知识产权的特权简单地授权其受益人,强行禁止他人以某种和平且不违法的方式,使用或安排个人的合法财产。专利权命令,个人不能以特殊的政府文件(指专利文件——译者注)中所特指的方法,将已知的物理学性质的规律运用于她自己的财产;因此专利权必然赋予它的持有者将部分所有权凌驾于他人的财产之上。

在发明和科学发现的整个历史中,任何清晰整齐地划分这个人或那个人的思想之贡献的企图,都是徒劳无果,乃至蠢不可及的。发明不断相互吸收和传播,抄袭、消费和合作仍可创造出更新的发明。探求某个思想源自于某个特定的人或团体,其实是假设我们知晓远超我们能力范围之外的事,假设我们清楚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全貌。这些年来,如果说每个“主意”都有成千上万人作出了贡献,要选出某个单一的受益者(不管是个人或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有限垄断权,也是愚蠢且不经济的,这甚至呈现于其自身的条款中。思想的自由流动大有裨益,真正的市场竞争将促进这样的流动。

另一方面,与其拥护者空洞的主张完全相反,知识产权是套在发明和技术进步之上的沉重枷锁,一种维护纯粹的垄断而窒息发明和技术进步的政治机制。而无可否认,垄断已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推论。正如19世纪自由主义英格尔斯所评论的:“体现在著作权和发明权中的利益是个非常脆弱的借口,骗不了任何人,除了那些故意要上当受骗的人”。作为一个历史问题,知识产权的真正目的不是保护发明者和作者,而是要将有用的、有价值的信息集中于特权阶级的手中,这些特权阶级则依赖于引人注目的政治权力。

我们的专利律师将会仔细地解释,具有普遍性的科学定理当然不会受到专利保护的影响,然而,什么是普遍性的科学原理?其界限完全是任意的。如哲学家Roderick Long 指出,因为“自然法则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千差万别”,受保护的发明和不受保护的自然法则的区别“是人为(制定)的”。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持了它们最初的政治特点,而与具有经济效益的现象相反,知识产权授予武断的特殊特权,并不保护合法的财产权。考虑到人类行为学的观点和自由主义的见解,知识产权必须被归于为对所有权和自由市场原则最严重的侵犯之列,其核心是贸易保护主义和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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