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产权”

剖析“产权”

产权是什么?兼谈科斯产权定理错在何处
作者:禅心云起
前言
产权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最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概念之一。产权的确切含义是指物质资源获取和控制的一套正当规则或规范。产权在逻辑上先于经济交换,经济学围绕着产权展开。财产权利的初始界定并非无关紧要,大家从某些学者比如薛兆丰、谢作诗等那里学到的科斯定理,从根本上来说是错的。
产权和经济学的联系
经济学,或严格说,人类行动学的交换学分支,必须把产权当成一个先决条件。因为我们交换的标的,实际上是财产的名义所有权(title)。产权作为基础概念先于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一方面研究在产权规范下的人类行动及互动(关于市场的经济学),另一方面研究产权规范遭破坏时人类的行动及互动(关于干预的经济学,比如一元、二元及三元干预理论、商业周期理论等等)。对产权本身的研究,则属于人类行动学的伦理学分支。
产权必然和其规范对象也即有关的财产的行动紧密联系。
不是任何事物都适宜成为财产。比方说,数量极大丰裕,因而一人占有和使用,不妨碍到另一人占有和使用的“物品”,比如我们每日呼吸的空气。再举一例,可以无限复制,因而一人占有和使用,并不妨碍另一人占有和使用的“物品”,比如我们的思想和精神产物。
反过来说,财产必然首先具有稀缺性。财产还要有其他较为次要的属性,如对人主观上有用,能被现有技术手段所支配,等等。
从财产的基本属性,得出一个结论:凡财产必然都是私有或私用的。只要是财产,必然有其主人,且必然有私人作其主人。即便某些事物,叫做公有财产或公用事业,实质也是如此。只不过后文会讲到,在公有制情况下,一个人私有或私用的是理应属于别人的财产,财产被非正当的主人所控制。
所以说,人们关注产权,真正关注的,不在于财产是否私有或私用,而在于财产规则是否属于正当规范。
产权的起源和作用
从物理上说,稀缺资源必然具有占用或控制上的排他性。人们会因为稀缺资源产生占用或控制上的冲突,造成一系列复杂棘手的难题。为了消弥困难、定纷止争,我们就需要一套关于稀缺资源获取和控制的规则。我们把这样的规则叫作产权。产权的根本目的和成功之处,就在于用和平控制资源的竞争方式,替代了暴力抢夺资源的冲突方式。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总结出了一个基本产权规则,第一占有规则或先占规则,即第一个占有无主物的人拥有它的控制权。我们发现,这个规则和以上定纷止争的目的完全相容。
这个规则简单易行,且完全符合一般人的直觉。由于占有的是无主物,并排除了后来者控制,除非自愿转手。所有人都遵循这一简单规则,先占者就既不会和(不存在的)先主人发生冲突,也不会和后来者发生冲突。
要注意,先占规则,不仅适用于一人情况,也适用于特定人数的情况,比如两位在某地分头勘探金矿的冒险家,事前约定发现无主金矿各占一半股份。所以更精确地说,先占规则的实质关系到特定的人和有限的时间。
今天我们所说的产权,也就是传统所说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就是符合先占规则和自愿交易规则的一套财产规范。这套规范毫无神秘之处,和千百年来的人类实践,几乎完全一致。
那有人会问,其他规则就不能成为正当规范吗?
其他规则,都可以概括为“后来者规则”,即关系到不特定的人和无限制的时间。允许不特定的后来者拥有财产,比如甲发现和占有了一块以前没人认识到价值的无主地,乙看见了眼红,如果规则也允许后来者也占一份,他就会利用这一规则,然后就会吸引来丙、丁……他们都要一份,最后必然在有限资源上产生无休止的争斗,这就和规范定纷止争的本来目的相悖。后来者规则造成的,正是所谓“公地悲剧”,或张五常所说的“租值消散”。
霍普的“论证伦理学”给出了更哲学化而有说服力的驳斥:

(…)将这些财货或空间的财产权授予后来者;那么,除非先征得这些后来者的同意,否则任何人着手使用任何财货都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后来者又如何能够同意先到者的行动呢?此外,每个后来者转而要征得其他的更加后来者的同意,依此类推。也就是说,假如决心遵循这个规则,我们、我们的祖先和我们的后裔,既往今后都无法生存。然而,为了(…)生存,只为如此,就不能将财产权构想为不受时间限制的且关涉人数不特定的。”
财产权的主要分类
自我所有权
在所有稀缺资源当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人的身体。人从诞生之初到开发出对自己身体的全面驾驭力,可视为一个“先占无主物”的渐进过程。人对本身的私有财产权,正是对他身外一切财货私有财产权的原型。
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
特定有限人通过先占无主物、生产以及自愿交换(或赠与、继承等其他自愿方式)取得的财产名义所有权,称为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可称为个人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归特定家庭夫妻所有的、归特定小区业主所有的、归多名合伙人或股东所有的,均可称为共同财产权。但在产权制度下,是由个人对自己的财产(包括他在共同财产权中所占的份额)作出决策,即使是他依契约授权别人决策,也是建立在他先前的个人决策之上。
契约型财产权
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在自己财产上设定契约式负担或“地役权”,其他权利方相应拥有部分财产权,比如我们可以用出租或出借的方式,将财产的控制权暂时让渡给他人并从中获取收益。巴泽尔等人认为“财产权指一束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还有共有财产权的意义上,都是正确的。
但我们还是要强调,契约型财产权是来自于个人对自身财产任意处分的衍生权利。只要允许自愿交易,破除“物权法定”(其实是“物权国定”)原则,那么契约型财产权和共有财产权的种类和形式,还会变得更加多姿多彩。
其他合法财产权
比如私有财产权上的天然负担。霍普举出村头小路的例子:一条从村里通往湖畔的道路,是先前村民踩踏出来的,这里产生了什么样的权利呢?当地村民对于这条小路享有“通行权”,可这时还没有人可以彻底拥有它,它依然是无主财产。随着人口增加,小路出现拥堵或损耗,渐渐不堪使用,那么第一个对它进行全面改良和维护的人,获得了先前无主道路的私有产权。不过,由于村民的“通行权”在先,这个“通行权”就自然而然成为道路财产权的“天然地役权”。
IV
形形色色的反产权制度
和私有产权制度相对的,是贯彻其他一些“规则”的社会制度,比如奴隶制、公有制,等等。所有的反财产权制度,都是建立在非自愿的强制基础之上的。更致命的是,这些反产权制度经常打着“产权”或“权利”的旗号出现,混淆世人的认知。
人身奴役制度
奴隶主对于奴隶人身的制度性束缚,由于和个人自我所有权相悖,是一种典型的“反财产权”。类似的还有封建主对于农奴的制度性束缚。随着19-20世纪自由市场制度的兴起,奴役制在全世界范围内冰消瓦解。但奴役制并未彻底根绝,在不少地方还可以见到。
公有财产制度
公有财产和前述共同财产权是不同的,它建立在一种关涉人数不特定和时间无限制的“后来者”资源控制规则之上。在公有制下,虽然财产名义上为不特定的“公众”或民众所有,但财产实际上也必然操于私人手中,只不过这些私人,并非财产的天然正当主人。
财产公有制的不稳定和冲突是与生俱来的:首先,它剥夺了一个人先前的私有财产,也就等于剥夺了人自立的生存手段,从而变相实现了对于人的奴役控制。为什么财产权和人权是一回事呢?这就是原因。其次,由于消灭了私有财产,取消了市场价格和盈亏体系,就等于取消了经济计算,从而无法形成一种合理的社会生产制度。
公有制贯彻得越彻底,对人的奴役就越彻底,对生产和财富的毁灭就越深重。所以百分百的公有制,几乎是不存在的,那意味着人类的直接灭绝。尤其是20世纪80-90年代后,随着时代和观念的剧变,以及公有制大国的轰然垮塌,各国公有财产制度实施的范围和程度,都急剧缩小了。
封建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泛指凭口头宣称、以暴力为后盾占有的财产。不是依靠改良性质的行动,比如通过结合劳动占有土地,而是凭借一纸强制性命令,或者某些象征性举动,比如在一块土地上树一面王旗,或用绳索圈一大片土地,就称这片土地属于自己。这种制度既可以针对无主财产,也可以针对有主财产。在许多国家,仍实施着土地或资源归君主或国有的政策,本质正是传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这种制度下,其他私人要获得土地及其他资源的产权或部分权利,在古代必须向封建主、在现代必须向国家赎买。
贡赋捐税制度
“主人”不直接用锁链、棍棒、皮鞭等强制手段役使人类本身,而是给予他们更多的人身和行动自由,甚至给予他们民主投票权,但要他们从自己的收入所得或财产当中,乖乖缴纳一定比例给“主人”,如若不然,就要用罚款和监禁来对付他们。对于小政府主义者来说,唯一合理的税收是对国防和司法服务的支付。
管制特权及赎金制度
不直接役使人本身、也不直接向他们索取贡赋,但限制其利用自己财产的方式。在现实当中,可以通过交赎金的方式,来赎买这种限制的放松。管制特权通常表现为法令的形式。今天最值得警惕的,是追求“社会正义”和“绝对平等”的人士,不断把各种对真实产权的干预,包装成形形色色的“社会权”和“福利权”(比如最低工资、租金管制、奥巴马健保、超出产权范围的环境权利等),塞进我们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本质上和管制特权相同,都是限制别人利用自己物质财产的方式。它以某种财产利用方式是发明创造为由,将其限制给“知识产权人”垄断行使。在现实当中,同样可以通过交赎金的方式,来赎买这种限制的放松。
部分准备银行制度
在部分准备银行制度下,存款人寄托在金融机构的一笔货币财产,同时对应着两笔金融资产:一是存款人任何时刻的“即付资产要求权”,二是银行将同一笔受托货币财产挪去放贷一段时间所产生的“期间债权要求权”。在一项财产上产生了两种时间要求冲突的不相容财产权利。这个分析正是奥地利学派商业周期理论的起点。
V
两个产权定理比较
及相关问答
在经济学学习中,涉及产权问题,必然会学到流行的科斯产权定理。但不少人可能不知道,还有一个罗斯巴德产权定理。我们把两者分别列示如下:
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和责任得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起初如何界定财产权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产权明晰且能够交易,就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
罗斯巴德定理:以第一占有原则界定产权的情况下,当一个人先占无主物时,从一开始就符合帕累托更优。以后这个人对于本人财产的每一次交易,只要交易各方都是你情我愿的,每一步都能够实现帕累托更优。
这两个定理,虽然都认为交易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途径,都认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一项资源有实现效率最高用途的趋势。但它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异。现以经济学中的展示偏好概念为基础,把帕累托状态的福利问题,限定于序数效用的有意义表述来进行分析:
1、交易成本需要为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吗?
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就是帕累托改进。很显然,在自愿交易的情况下,没有人处境变坏,否则交易不会发生。交易前后,财货总量不变,交易者效用增加,其他未参加交易的人,财货总量不变,效用不变。这样看来,交易成本为零,根本是多余条件,况且这个条件本身并不现实。所以,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人,把“交易成本为零”这句话去掉,给出了科斯定理的增强版。
2、初始界定真的对于实现帕累托状态无关紧要吗?
产权初始界定,并不是远古才发生的事件,因为过去太久而影响可忽略不计。现实世界中,有着大量的无主资源,正等待着人们去发现和占有。产权的初始界定在人类社会中,每天都在大量发生。初始产权如何界定,以及现有产权能否保持稳定(而不仅是明晰),当然影响到人们追求财富的生产效率。产权怎么界定、界定给谁,并非无关紧要之事。
以第一占有的原则来界定产权,一个人用他的身体将自己的控制延伸到无主自然资源,在占有时,他必然取得了效用。这时人类社会财货总量增加了,先占者效用增加,而其他任何人的效用,依据他们不去占有的展示偏好,都没有任何损失。这显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如果以后来者占有的原则来界定产权,虽然产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得到了明晰,财产主人的效用首先就会受损,显然不是帕累托改进(也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帕累托最优”)。
从以上两个分析已经可以得出,科斯定理显然大错特错。可以上还不是科斯定理最根本的错误。
3、是伦理学先于经济学,还是经济学先于伦理学?
以上这个问题换种表述就是,是伦理保证效率,还是效率决定伦理。
科斯认为是效率决定伦理。在“火车火花损坏农场庄稼”的案例中,科斯主张真正问题是着眼于伤害的相互性,避免较为严重的伤害,由法院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也即“效率最大化”的方式来界定或分配产权,而不是遵循传统普通法理论的“谁权利在先”原则。德姆塞茨等经济学家和波斯纳等法学家赞成科斯的这个观点。但他们以效率为凭提出的方案,由于入侵及破坏了传统上的伦理,实际并不能带来效率的最大化。
霍普给出了如下精彩反驳:

用于生产的资源不是简单地给定的。它们自身是先前的最先占有和生产活动的结果。
最先占有和生产活动的多少依赖于最先占有和生产者的动机。如果最先占有和生产者不是他们最先占有和生产(…)的东西的绝对所有者,那么,财富将不会最大化。另一方面,如果能够证明最先占有者和生产者对后来者负有责任,(…)那么,产品价值将会低于其他情况下的水平。也就是说,对于财富最大化这个目标来说,‘产权如何界定无关紧要’的说法是不利于生产的。”
罗斯巴德和霍普等经济学家,还有绝大多数普通法法学家,相反认为伦理保障效率。首先要有一个伦理规范,它不仅要有持久的稳定性,它还必须允许人在行动前做出伦理判断,从而给予人的行动清晰的指导,才能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率。

正义的行动意味着,一个人仅仅使用正义地获得的手段——最先占有、生产或通过契约从原来所有者手中获得的手段,而且他使用它们时不会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有形损坏。每个人都能够事先确定这一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并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有形地损坏他人的财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财富最大化的‘道德规范’在两个方面都不成立。没有人能够事先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人们的行为是否最大化社会福利,还取决于他人的行为和价值评估。
以效率干预伦理,将既得不到效率,也得不到正义:
(…)法院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做出不同的财产权分配(…)情况变化将导致财产权的重新分配。如此,没有人能够确信自己的财产。法律被弄得永远不可靠了。这显得既不正义,也不经济。”
在把效率强行引入伦理的情况下,人们对自己如何行动将无所适从,这将对一个定纷止争的产权制度,构成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最后以阿尔钦对产权言之成理的概括作为总结,尽管他对自己的这一阐述并没有一以贯之、坚持到底:

私人产权是有血有肉的人使用特定物品并将其交易的权利。任何对私人产权的限制,都会将权力的天平从非人格化的特性移向人格化的特性、移向趋向由政治威权批准的行为一面。这就是为什么优先选择强势私人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因:私人产权保护个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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