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错与利弊——浅谈自然法与功利主义之统一

对错与利弊——浅谈自然法与功利主义之统一

对错与利弊——浅谈自然法与功利主义之统一
“小孩子才分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后会无期》
也许韩寒在电影里安排这句台词并没有什么深刻的意思。 但说者无心, 听者有意。 这句话却勾起了我关于“伦理(对错)”与“功利(利弊)”之间关系的思考。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咬文嚼字和读者的误会, 我想先说清楚下文所指的 “伦理” 与 “功利”具体是什么。
我比较喜欢(倾向)穆瑞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 (一本关于阐述“自由的政 治哲学”的书)中提到的对伦理或者是自然法伦理的描述:“伦理的基本问题— —我在这里干什么, 以及什么是正当地允许做的而什么不是——是人们在知识方 面所面对的一个最持久、最重要和最紧迫的问题。”
即我在这里说的“伦理(部分人称之为理性伦理)”指的是基于自由意志(即是 否使用理性思考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然法原则”,即认为伦理是一门关于研究 人的行为之“正当性”的社会科学。
而伦理或者自然法与理性的关系是什么?这不是本文的重点, 但让我引用 《自由 的伦理》中一段描述:
“在纯粹的自然界,自然法仅在较高的哲学层面上与现代实证主义术语有所冲 突, 而在 “人” 的领域, 这个概念就充满了非常多的争议。 即便如此, 假如苹果, 石头或者玫瑰皆有其特定的自然属性, 人为什么就一定是独一无二不能具备自己 独特自然属性的实体和存在呢?假如人也有自然属性, 为什么这种自然属性就不 能被理性地观察和反映呢?若万物皆有其自然属性, 则人之自然属性必然亦可被 审视; 因此, 目前这些粗暴拒绝人的自然属性这一概念的观点是武断的和 “先验” 的。
自然法反对者们的另外一个常见的轻率质疑是:谁来确定所谓的人的自然属性? 该问题的答案就是人的理性,这不是“谁”而是“什么”。人的理性是客观的, 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用理性去探求世界的真相。询问人的自然属性是“什么” 就是要引发大家去探求答案。 这就好比有人提出铜的自然属性是可以被理性认知 的, 而怀疑者却要求他通过当场说明所有已知的铜的自然规律来 “证明” 这一点。 自己去学习并发现吧!这是给怀疑者最好的回答。”
另外,这里说的“伦理”是针对于人与人的关系(社会)之中的自然法则,其研 究的是在非鲁滨逊状态下的社会科学。 在鲁滨逊的小岛上, 并不需要这样的伦理 判断。因为在那里,只有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人与花草。鲁滨逊在抓鱼时至少 不需要考虑:我这么做是否被允许?
关于功利,则需要更清楚的定义。
“功利主义”这个词因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以及约翰·斯图亚 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这两位哲学家而被人们所熟知。从传统的意义 上来说, 功利主义本应该属于伦理学范畴的一个理论。 在这里我之所以把 “功利 主义”拿出来与“伦理”对立,是因为现在人们普遍将“功利主义”理解为“结 果主义”,把功利主义与实现后果或者目标的“手段本身之正当性”分割,即根据普遍的定义:“ ‘功利主义’ 提倡追求 “最大幸福” , 认为实用即至善的理论, 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 ” 或者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功利主义就是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
而伦理学,则当然需要针对手段本身的正当性。
在目前很多争论中, 不难看到所谓权利与功利的争论。 很多维护 “权利” 的人士, 由 “自然权利” 出发的人士, 强调 “手段的正当性或者对错” 。 很多维护 “功利” 的人士,基于“社会福利”,强调结果或者后果的利弊。此文的目的不是仅仅试 图阐述“过分强调权利与过分强调功利的错误”,而是试图阐明:二者应该是相 互和谐、统一的。
比方说:基于所谓的“功利主义”角度,为了更大、更重要的社会福利,例如这 样一个论述:强行拆掉一个人的房子从而在原来的位置上建设一条公路是符合 “最大化社会福利” 的。 但很明显, 一个维护权利的人士一定不会同意这样的做 法。 其原因很简单:这样做侵害了房屋主人的私有财产权利。 即便无视结果, “强 拆”也是不正当的行为。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找到无数上述的例子。这样看来,似乎“功利主义”与“自 然权利”是矛盾,不相容的两条路。
而事实上,在上面那个例子的论述中,是所谓的功利主义论证出了问题。
如果“功利主义”从本质上是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判断,则论证一个事件 是否符合功利主义的本质是需要论证:一个事件是否达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 在上述的论证中, 很多功利主义方向的论证都武断地认为, 社会福利的本质就是 其本身。 这是不严谨的, 也正因为如此, 才造成了很多所谓的功利与权利的矛盾 和冲突。社会福利的本质应该是个体福利的集合(union ),而不是加总 (aggregation) , 即个体福利计算不应该被武断地加总甚至是基数化。 因为论证 者在功利计算的过程中无法体验损失房屋的个体其真实的悲伤或难过 (即其损失 的福利大小) , 其根本无法得知损失房屋的个体其损失的福利是否会超过建设公 路所增加的福利。即试图“加总”每个个体之福利的论证者,要么带入了自己的 价值判断,要么是基于即兴的武断论证。
真正的, 本质上的功利主义分析, 其本质应当是论证: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福利 是否都增加了?或至少没有人因为其他人追求福利的行为而减少其福利 (即社会总福利的严格本质) 。 而如果是基于这样的方法, “强拆” 当然不符合功利主义, 即“增加社会总福利”的本质,因为被强拆者其福利减少了。 “强拆”这样的行 为即不功利,也侵害权利。
张维迎教授在近期时常提出:我们的改革方向应当由“功利主义”转向“权利主 义”。其实张教授在这里说的“功利主义”,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真正的功利 主义”,是一种错误的,被腐败了的,披着“功利主义”外衣的,类似于当下流 行的“福利计算”的,客观化效用的社会效用计算。
功利分析是检验后果的手段, 其本身不是目的。 很多所谓的功利分析的错误是混 淆了手段与目的的结果。
比如, GDP 本来应该是衡量财富增长的一个指标,即一个衡量社会生产状况的手 段。 很多人却把 GDP 当作功利分析的对象, 即把 GDP 当作目的。 中国在过去几年 的所谓 “功利主义” 做法, 就是错误地把 GDP 这一衡量财富状况的手段当成了目 的。于是就产生了“唯 GDP 论英雄”的现象。堵在路上的汽车燃烧汽油也在贡献 GDP ,但却不产出任何财富。
美国政府也搞错了经济发展的手段和目的。 把功利分析, 把对后果的判断, 把福 利是否增加的判断,用错了地方。美国政府一直在努力降低失业率,换句话说, 美国政府一直把自己的经济职责定位在保障或者是刺激就业之上。 就业本身应该 是生产, 或者是人们追求繁荣的一个手段, 人不是因为就业而就业, 人因为其向 往更好的生活而工作。 如果把手段当作目的来争取, 来实行功利判断的话——即 就业增加为好,就业降低为坏,就会产生啼笑皆非甚至是悲剧的现象。例如:打 破窗户,挖一个坑再埋起来,甚至是发动战争,这些都可以使得就业增加,但却 是在摧毁着我们最初的目的——即摧毁了财富。
这些例子都说明,不是功利主义出了问题,而是把功利主义用错了地方。
很多所谓的 “功利主义错误” 还在于静态分析或者说是短期的分析之上。 我们说 的“后果”当然不是只说某个时刻或者是短期的后果,而是整个事件的后果。就 像一个理性人喝下一瓶酒所考虑的后果不仅仅是由酒精刺激所带来的惬意和短 暂的愉悦。 很多人试图抽取整个事件的一系列时刻, 甚至是短期的后果, 从而包 装上“功利主义分析”的外衣,其实只是一些肮脏的谎言。
一些权利主义者试图抛弃功利主义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 因为这样的做法相当于 抛弃了目的或者“后果检验”,而盲目地针对手段的合理性进行教条式的判断。 即便权利是天赋的,是自然的,人们使用理性去发现或者反映“自然权利”的目 的是什么?如果权利主义者试图用理性去发现的 “自然权利” 其目的不是为了追 求更大的幸福, 那还有什么意义呢?有一些人或许会认为:“那些研究自然权利 的人,也许只是他们的兴趣爱好而已。”可是别忘了,满足和追求自己的“兴趣 爱好”,恰恰就是追求幸福的表现。一些自然权利者在试图抛弃功利分析,抛弃 功利主义的同时,自己恰恰成为了功利主义的俘虏。
试图在“正当性”分析上“唯手段”,或者是“唯后果”,都是不可能的。因为 手段和目的是相互依存, 而非独立于各自而存在。 人因为有目的所以行动, 所以 采取手段,这是一切“人为事件”背后最基本的、不可争辩的逻辑事实。
所以,不应该使用“过分强调权利或者功利”一说。因为这样的论调似乎把权利 与功利当作了非此即彼, 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两条路。 正如上文所强调, 发现权利 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幸福, 功利判断也是为了检验或者验证结果是否达到了 更大的幸福。 二者在终极目的上是统一的。 只是二者是分析事件的两种不同的手 段——或者,正如一些人所说,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罗斯巴德在早期追随米塞斯的经济学, 而米塞斯的经济学也正是建立在所谓的功 利分析基础之上。 罗斯巴德在后来, 因为客观主义哲学的影响或者帮助, 试图搭 建起一套基于理性和逻辑演绎的自然法原则的伦理体系——即自由的伦理。 如果 所谓的“功利主义”和“自然法伦理”是割裂,对立,矛盾,水火不容的,那罗 斯巴德的工作应当是努力推翻整个米塞斯或者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理论才对。 而事实上,罗斯巴德在其巨作《人,经济与国家》,《权力与市场》还有《自由 的伦理》 中, 大量地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和检验其由自然法体系演绎而得出 的立场。在我看来,这不是对“功利主义”的什么“妥协”,而是一种更加严谨 的论证。
试图论证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之间的统一, 其实目的并不是说, 我们不需要区别 二者或者在二者中进行选择。 两者在分析不同问题, 面对社会科学中的不同范畴 的时候各有优劣。 如果我们能够承认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其实是统一、 殊途同归 的,那么其实这是为我们能够更靠近自然科学之真相提供了“便利”。当我们发 现自然权利体系分析的结论与功利分析的结论相冲突的时候, 则我们可以很快知道:肯定有哪一条路出了问题。 即这样的统一, 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检验无论是 自然法伦理学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 市场过程, 正是功利主义与权利主义相统一、 相和谐的体现—— 发生于自愿交换的过程中, 没有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 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双赢 (即社会福利增加),即符合功利主义的过程。
人类用理性去发现自然、 客观的权利或伦理, 是为了通往自由和繁荣。 人类用理 性去发现和判断由自己行动所造成的后果,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
真正该抛弃的不是“功利主义”,而是披着“功利主义”外衣而对权利的侵害 和扭曲真实后果的谬论。
正如罗斯巴德本人所说:“功利主义本来是用来争取自由的, 现在则被用来维护 国家对自由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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