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财产权和市场

自然法,财产权和市场
来源:徐廷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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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为自然法掘墓的人总是被自然法埋葬”——海赛尔贝格(Hesselberg)

自然法(natural law)宽泛的定义是指人类用分类、推理等思维方法去认识客观存在的自然的规律和法则。每一个存在着的事物都有其自然属性,天体有它的自然属性,阿猫阿狗有它们的自然属性,人类也有自己的自然属性。当不同的自然属性之间发生联系碰撞时,特定的因就会引发特定的果,探究其中的因与果的概念也就成为了自然法分析中的基本内容。人类根据自身本质的自然属性运用理性也发现了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推演出一套具备普遍支配力的法律体系,从最狭隘的意义上也称之为自然法。

永恒、客观和普遍是自然法的特征,不论在哪个时点,又或者在哪个空间,自然法都存在于整个宇宙之中,那些看似违背了自然法的现象只不过是观察者把原来人类发现的“因”视为是与他观察的“因”同质,于是那些责难自然法的人开始蔑视自然法,试图“创造”他们自己的自然法,历史上这样傲慢的人终将遭到自然法的惩罚。(凯子哥就是这么牛逼哄哄的傻逼)

伦理学的自然法也是基于理性挖掘发现的,是客观的、永恒的以及普遍的。伦理上的善恶仅仅限于生命实体,如果赋予动物或者植物理性,并让它们运用理性筛选伦理的价值与和原则,那么它们也必须为自己开发自己的伦理学。但是人类是当下唯一具备理性的物种,我们需要伦理帮助我们筛选价值和原则,并如此行动。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说:“对于人而言,自然法伦理主张善恶的分别就在于是否有利于实现人类的自然属性。”那人类应该追求哪些价值和原则才最能实现人的自然属性?人类的自然属性又是什么?只有理性能告诉人们答案。

假如不依赖理性探索自然法来构建人类社会的伦理法律原则从而制定实在法,还将有另外两种途径,要么延续社会传统(缠足割礼这种恶俗多了去了),要么任由国家统治者恣意妄为(什么计生法反垄断法啦)。可见自然法原则对于其他两种方法都是具有革命性的。理性探索人类社会伦理的自然法必将基于人的两个重要的自然属性——自由意志和物质主义(materialistic),人的自由意志与物质相结合,对自然物质施加劳动,使得人类得以维持生存这一自然事实就是人类自然属性的表现,人类需要财产,也需要财产权。

物质世界是稀缺的,人类无法享有无尽的资源。如果一个人是孤立的,他的财产权不会与其他人发生冲突,这时他的财产权范围就可以无限延伸。一旦人类脱离了孤立,进入了社会。他的财产权就仅仅限于他的身体和经由他劳动改造过的自然资源。归根结底,人们所有的权利冲突都是财产权的冲突,所有权利的正当性都源自于人们的自然财产(非偷窃抢夺获得的财产),这也就是常说的“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如果不将权利正当性限制于自然财产的范围里,都会或多或少隐含侵犯他人产权的可能,比如人有吃饭的权利吗?这里并未指明这个“饭”的所有者是否愿意让人吃,福利国家的保障政策也是基于对权利认识含糊不清。类似的还有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工作权等等奇怪的权利,人赋权利论者试图调和侵权者与产权所有者的矛盾,可是他们并没有自然产权这一正义的标准,妄图以集体主义权利观取代自然产权,不免走上通往奴役之路。(老哈这一句真是太好用了)

人赋权利论者蔑视自然法的自大行为还体现在他们对“自然(天)”的认识不足。他们问天赋人权的“天(自然)”是什么?能不能列一个自然权利的清单?我要说的是去了解一下自然法和自然产权吧。自然权利就一个,偏偏长了两只(四只?)眼睛都看不见的人这么多。如果人赋权利论者自称是反市场倒也无可厚非,可那些整日著书立论支持自由市场的人赋论者就让人觉得这尼玛机会主义者是吧?(吐槽就到此为止,说一句都被著名的机会主义者拉黑了,再说他两句以后去北京会不会砍死我?)

自由市场最坚实的根基就是自然产权。人们在市场上交换的商品并不是指商品本身,而是指它的所有权。人类怎样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有三个基本途径,原始占有 original appropriation(先占原则)、生产交易和偷盗掠夺。前两种途径获得的财产我们称之为自然财产。而后一种途径是极具寄生性和侵略性的,不能作为一个伦理的自然法存在,也无法保护自由市场的根本。任何违背自然法原则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的自然产权,想要在一个随时遭受产权侵犯的世界里建立一个自由市场,那才是一个真正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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